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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紹江 ]——(2005-3-16) / 已閱19089次

    評死刑廢除論的“人道”錯位

    (蘭 紹 江)


    內容提要:
    “人的寶貴與尊嚴”對于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平等的。當一個人強調自己生命的寶貴與人格尊嚴的時候,他同時應當尊重他人的生命與尊嚴。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它保護某個人的生命與尊嚴同時,對其他所有的人施以同樣的保護。一個人如果為追求自己的不當利益,公然踐踏明文的法律禁令、殘酷剝奪他人只有一次的寶貴生命,那他就同社會準則、道德和秩序格格不入,法律就不能再偏袒他的生命。否則,法律的天平就會失衡,法律的不公就會造成社會的混亂。人們不能在口口聲聲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時,卻以殺人犯受到法律制裁時的心理感受而決定法律的取舍!

    關鍵詞:死刑 人道

    年初,湖南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教授(中國全面廢除死刑的首倡者)再次發動了“全面廢除死刑”的輿論高潮。輿論宣稱此主張已成我國“當今主流”,其實是部分“學者”強加于人的策略,虛張聲勢而已。社會調查以及網上討論均顯示其與我國民意相悖。為此,筆者撰文,對某些“學者”的錯位“人道”觀予以評析。
    死刑全面廢除論者一個極顯赫的“亮點”:死刑是踐踏人權的、不人道的、殘忍的刑罰。
    何謂“人權”?即“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何謂人道?簡言之,即“人的寶貴與尊嚴”(1973年《人道主義宣言》)。捍衛人權是人道主義的核心,人道主義可解釋為“人生只有一次,人們應當充分利用它去進行創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人道主義還包括對人應當施以仁愛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轉引自雷永生《談談人道主義問題》http://www.yangzhizhu.com/leiyongsheng8.htm)人道主義已經成為當今公認的社會生活準則和公民道德,但它不能成為法律的唯一原則,“人道主義”作為一種社會道德在法律領域的作用和影響不應無限擴張,法律最重要的準則應當是公正、平等。譬如,享有自由是人道主義的基本內容之一,法律卻具有限制和剝奪人的自由的國家強制力;刑罰本身就是國家強制力對某些人的自由與權利的限制和剝奪,其目的在于保護更多人的自由與權利,維護社會的公正與秩序。如果有人在人道主義和“人性”的幌子下,對社會法律制度進行挑戰 ,那么法律就應當是無情的。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平等的人權和人道主義的法律保護;當一個人強調自己生命的寶貴與人格尊嚴的時候,他同時應當尊重他人的生命與尊嚴。一個人如果公然踐踏明文的法律禁令,以犧牲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不當利益,法律就必須給予無情、公正的懲罰。生命對于任何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權無疑是最寶貴的,殘酷地消滅他人的生命無疑是最嚴重的犯罪;既然殺人者背離了社會道德準則與秩序,他就沒有權力要求別人珍惜它的生命,法律也就不能再偏袒他。否則,法律的天平就會失衡,法律的不公就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刑法中的死刑正是以最嚴厲的手段懲罰最嚴重的犯罪,用形式上的不人道懲戒實質上的不人道,以維護社會道義。
    死刑廢除論源自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的革命啟蒙思想,是針對歐洲極其黑暗的封建專制統治——鎮壓革命黨、濫殺無辜、濫用酷刑、草菅人命而提出的。18世紀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激進的民主主義者讓·雅克·盧梭(1712-1778) 于1962年發表《社會契約論》,提出了“天賦人權”說,認為生命是天賦的權利,任何人包括自己無權剝奪生命。受《社會契約論》影響,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在他的《犯罪與刑罰》(1763年)中首次提出廢除死刑;他認為死刑折磨人的精神、消滅人的最寶貴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從刑罰的目的上說,監禁已使其喪失再犯罪的危害,何必非要剝奪生命?個人本無權拋棄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權把這樣的權利轉移給主權者?所以,國家用法律手段剝奪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正當的。
    但是,盧梭卻并不認為法律不得剝奪殺人者的生命。《社會契約論》第2冊第5章<生和死的權利>:“社會契約的目的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為了這一目的,人也就必須有相應的手段。這里的手段是和危險以至生命損失分不開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犧牲他人,他也就必須在需要的時候也為他人犧牲生命。”“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看待。為了不成為謀殺的受害者,每個人就必須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謀殺犯,他就得償命。”“更進一步,每個刑事犯罪都是在攻擊破壞社會權利,這種犯罪,使他成為國家的反叛和出賣者。違法,他也就不再是國家一員,甚至是向國家挑戰了。國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他的生存相容,兩者必去其一。當刑事犯死刑時,他不是公民,而是公敵。他的刑審判決宣告了他破壞了社會契約而不再是國家的一員。既然他曾一直是國家一員,至少是生活在其國土上,他就必須和它割斷一切聯系,或者作為公約破壞者而驅逐出境,或者作為公敵而死亡;因為這樣的敵人不是一個法人而是真實的人,在此情形下,戰爭的權利是殺傷擊毀對方。” (<時代書城>:其林譯http://www.mypcera.com/book/wai5/lusuo/shqy/00.htm)
    某些主張全面廢除死刑的學者、教授在論證死刑存廢的問題時,恰恰采取了錯位的“人道”觀,并且極致地進行了發揮與演繹。
    譬如,邱興隆教授在多次演講中用他自己曾因涉嫌犯罪被關押時的經歷論證。其中說道:“我曾有一段和死刑犯在看守所朝夕相處的人生經歷。”他講述道:“有一個死囚(注:殺人犯),和我關在一間號子里。他成天樂呵呵的,說已經做好了死的準備。他戴著手銬、腳鐐,為了到時候能很快換一身新衣服上刑場,他就只穿內衣、內褲,外面再被一件大衣。后來有一天真叫他出監房時,他知道自己要死了,但還顯得無所謂,跟我們笑嘻嘻地說再見。我們都覺得這小子是條漢子,不怕死。可后來干警告訴我,就在推他上囚車的一剎那,他屎和尿拉了一褲子,剛穿的新衣服全弄臟了。我這才知道,他平常的模樣都是硬撐出來的,他對生命還是非常留戀的。這件事對我觸動極大。我們都是同類,他昨天還和我一塊兒吃飯,甚至今天早上7點鐘還和我一起喝粥,8點鐘卻上了刑場。而且,我們還經常開玩笑,-起打撲克,他家里送來好吃的,還和我分享。日常勞動時,他也很積極。我絲毫看不出他像毒蛇猛獸。從那時起,‘我們為什么要殘殺自己的同類?’這個問題,就一直困擾著我”。(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zztgk/200301170331.htm)
    只可惜邱教授沒有同那些被罪犯殘酷殺害的無辜者以及他們的親人也曾經“朝夕相處”,當然也就無法知道邱教授是否有同樣的溫情對待被害者,或者也同樣捫心自問過“為什么要殘殺自己的同類?”
    我也經歷過一件“對我觸動極大”的事情,雖非“朝夕相處”,卻是我親身經辦的真實的刑事案件:
    1973年,我還是一名日夜奔波在生死一線的刑事警察。夏季的一個深夜,在接到一起殺人案的報警后,我們風馳電掣般奔赴遼寧西部那個發案的偏僻山村:
    一個年僅16歲的男孩,因為誠實地指證了一個人的盜竊行為 ,就遭到了殘酷的報復,頭部和頸部被殘忍地砍了31刀!當我們到達時,只見孩子的老父親緊抱著那個滿身鮮血的、垂死掙扎的兒子,默默無語,紅紅的眼睛里充滿絕望和痛苦。男孩的臉已血肉模糊,哆開的刀傷縱橫交錯,眼球和牙床已經裸露,鼻孔在向外冒著血沫,全身在痛苦地顫抖,雖然已經頻死,卻仍能感覺到他那強烈求生的企盼。我們的心在滴血!不顧一切地把血孩子抱上警車急速拉去醫院搶救,轉身徒步撲向山坡去擒兇手。男孩終因傷勢太重死去了!我未敢再去看那已徹底絕望的孩子父母,畢竟是她們的親骨肉,“朝夕相處”撫養了16年,指望孩子成人,指望孩子養老送終。殘忍的殺人犯奪走了他們的骨肉,奪走了他們的希望,奪走了他們后半生的歡樂,甚至也將剝奪他們的生命!當殺人犯的屠刀一次又一次地砍向少年的頭頸,當花季少年鮮血四濺、痛楚恐怖至極時,邱教授是否也有情傷同類之哀?當某些“學者”們,不顧國情和人民的意愿,痛惜殺人者留戀生命的悲哀,申斥法律為什么“要殘殺自己的同類”,呼吁保護殺人犯的生命權利時,我著實也“困擾”了!人們在口口聲聲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時,卻以殺人犯受到懲罰時的心理感受而決定法律的取舍!邱教授在另一次演講中還有句名言:“死刑所適用的犯罪正好是侵犯人的生命的犯罪,我認為是不值得的,投入的是生命,保護的也是生命的話,那么死刑的價值為零。”(《死刑的價值之維》(URL)http://www.dffy.com/faxuejieti/xs/200311/20031116213431.htm)把正負相抵消的理論如此應用,恐怕僅屬邱教授的“專利”了。我想邱教授可能并不懂得力學中的平衡,自然不會理解天平指針的“零位”寓意何在。
    無獨有偶,在去年9月召開的全國刑法學年會上,河南大學法學院的郝守才教授也發表了一篇名為《論死刑的消極作用》的文章(以下簡稱 [郝文])。文中用重頭筆墨描述死刑犯及其家屬的心理“折磨”,傾注了無限關愛與深情。我在這里舉例評析一二:
    1、[郝文]:“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機會,每個人都希望幸福”,“可是對于死刑犯來說,他們的生命是極其悲慘和受人唾罵的,失去了上天賜予的唯一的機會。” 郝文:“犯罪人的死很可能使其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從而斷絕了主要經濟來源,生活從此陷入困境。更重要的事,犯罪人的死意味著父母失去孩子、孩子失去父母,妻子失去丈夫、丈夫失去妻子。特別是對于一個失去父母的孩子來說,讓他們還不明事理、沒有經歷太多風雨的幼小心靈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去承受人世間最大的痛苦,這人道嗎?當無限的憧憬從天真的目光里漸漸泯滅,死刑,還能無動于衷嗎?”
    教授是否也曾想到過,被這些罪犯殘忍剝奪了生命的無辜的受害人,難道他們的生命不是只有一次嗎?他們不希望生存和幸福嗎?他們的父母、妻兒老小不是在承受“人世間最大的痛苦”嗎?對于他們的感受,我們的良心“泯滅”了嗎?
    再請看:
    2003年,河南平輿特大殺人案罪犯黃勇,使用自制的“木馬”殘酷殺害23名花季少年。黃勇對每個被害的孩子都先剝光衣服,用布條勒住脖子和腹部,然后殘酷折磨,   用注射針對著肚子和脖子亂扎;為了不讓被害人叫出聲,他還用布條塞進孩子嘴里,直到折磨致死。這些花季少年又是怎樣在痛苦與死亡的折磨中哀求、渴望生存和幸福?
    河南省駐馬店殺人惡魔楊新海,兩年內在皖豫魯冀四省作案22起,殺死65人,重傷5人,強奸23人。這些被殘害的人們哪一個沒有生的權利?哪一個還能復生?哪一個沒有家庭、父母、孩子??每一個人的慘死,都是對幾個家庭的沉重打擊和無休止的精神的折磨。┅┅
    這一樁樁殘忍的、血淋淋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甚至是毫無人性的滅門慘劇,是對人權的肆意踐踏,是對人道的無恥褻瀆!對非人道者大行人道、悲憫、仁慈,就是對無辜者的再次傷害、對法律公正的強奸!當有人把仁慈、愛心、情感全部傾注于殺人犯時,公正就顯得那么渺小和無足輕重。如果人們同情的只是喪心病狂的殺人犯在將要受到嚴厲懲罰時的驚恐和悲哀,那無疑是對無辜公民的生命權利以及家人幸福的冰冷漠視,也是對社會正義精神的褻瀆和對社會秩序的叛逆。
    2、[郝文]:“犯罪人中的很多人都是家中的頂梁柱,上有老下有小,他們的死無疑會使自己親屬的生活受到較大的影響。”
    如此說來,無疑把他們放出去繼續養家糊口才是人道!即使不槍斃,僅僅是判刑關押顯然也不能解決對其家屬生活的影響,自然也是不人道的了!是否也應當考慮廢除監禁刑?可是人們又在想:教授怎沒想到被他們殺死的無辜之人的家庭又是怎樣的慘狀呢?
    3、教授筆鋒一轉,也“關心”起受害人了,[郝文]中講道,判處犯罪人死刑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只是得到了一種虛假的公正,真實的謊言”,即僅僅是一種安撫;因犯罪行為所失去的巨大利益、幸福、美好,沒有再得到,“都被死刑的執行而掩蓋”。
    按照[郝文]中設計的方案,最好的辦法是多給予受害人家屬一些錢,讓他們得到利益,“過得好一些。”也就是說,殺了人可以用金錢彌補,這才是真實的公正!那些大款們,是不是可以隨心所欲了?
    4、[郝文]:“由于殺死1個人和殺死100個人所受刑罰相同,……他會后悔當初為什麼沒有多殺幾個人而感嘆,顯然這和刑罰目的相悖。”
    教授的思維果真非同常人!澳大利亞阿德雷德市的約翰•賈斯汀•邦廷和羅伯特•喬•韋格先后殺死12名同鎮居民,并肢解存放,烹煮、油炸以招待客人。澳大利亞已經廢除死刑了,最后邦廷被處以11次終身監禁,韋格被處以10次終身監禁,的確體現了“殺死1個人和殺死100個人所受刑罰”的區別。(http://news.tom.com/1006/2003910-415009.html)可是,他們并沒有因為這種區別而少殺幾個人;而且,一個人難道有11次生命嗎?在該人“第一次”生命正寢后該由誰執行其余10次監禁?莊嚴的法律其不是成了兒戲!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這里都為殺人犯的人權和“人道”讓路了!
    5、[郝文]:“從死刑的判決到死刑的執行還有一段時間,在死亡的極度恐懼中等待死亡的到來是一件極其痛苦的事,這種精神折磨對于犯罪人來說并不是應當受到的懲罰。”
    如此,是否可以理解為采取快速的“立即槍決”,要比繁瑣的司法程序更人道一些啦!美國有記錄,判決死刑后,拖10年執行,耗資500萬美元,如此長期的折磨,怎么有的“學者”們(這里不指郝教授)還言必稱、行必效美國呢?
    6、[郝文]:“死刑對犯罪人在犯罪中會產生消極作用”,即:明知自己的罪要判死刑,所以千方百計地“提高犯罪保密性、安全系數”,“這些行為更有利于犯罪的實施。”
    如此推斷,死刑無疑是提高犯罪“隱密性”的促進劑;倘若取消一切刑罰,犯罪就會變成明火執仗,偵查工作豈不是方便多了?
    7、[郝文]:由于犯死罪的人“要直接面對被處死的危險”,會因恐懼而抗拒偵查、審訊,拒不供罪,甚或托人情走后門搞假證,以至于成為“使他人犯罪”的誘因。 [郝文]:受害人及其家屬“基于對犯罪人的極度憤恨,他們都期望犯罪人被判處死刑,必置之死地而后快,很可能去拉關系、走后門,不僅會敗壞社會風氣,干擾司法公正,而且可能會使更多人犯罪。”
    死刑又成為了郝教授筆下腐敗的根源之一。在我歷覽若干分析腐敗成因的著作中,尚未有此論,不知教授是杜撰還是有調查統計數據為證?還是教授想得“周到”,為了杜絕司法腐敗,為了避免更多的人被受害人家屬“拉攏腐蝕”,還是廢除死刑——根本解決,誰也別有非分之想。可奇怪的是,在我們國家里,要判決殺人犯死刑,還得要被害人家屬“走后門、拉關系,敗壞社會風氣”?不知教授何以得出如此結論。
    8、[郝文]:“死刑的宣判使犯罪人嗅到了鍘刀的鐵銹味”,“犯罪人所遭受的心理扭曲是難以想象的”,以至于“神經錯亂,甚至自殺”。
    又[郝文]:“在一般情況下,潛在犯罪人都將那些犯罪人看作英雄和榜樣,而膽敢犯死罪的人更被他們是為‘人中之龍’,產生強烈的崇拜,進而出現模擬欲望。死刑沒有遏制犯罪,卻刺激了犯罪。”
    恕我直言,教授思維出問題了!前一段話,被判了死刑就嚇得神經錯亂了,哪里像個“英雄”?后一段話,他們又成了“人中之龍”,令人崇拜,竟達到了刺激犯罪的程度!怎麼這麼矛盾呀?當然,我更不知道郝教授的“死刑崇拜”論來自何處?
    極個別“學者”以小說的細膩手法刻畫死刑犯臨刑時的心理細節,以此論證死刑之不人道。如果學者們大講特講的人權僅僅是指殺死別人者渴望保存自己生命的權利,如果教授們大書特書的人道僅僅是指給別制造了痛苦與悲劇的人希望保護自己的體面與尊嚴,那無疑是人道的嚴重錯位。錯位的情感絕不代表人民,錯位的理論也絕不代表進步。
    憐憫、寬容殺人犯,殺人犯決不會因此而憐憫他人。請看發生在中美洲的一樁血案:洪都拉斯議長洛博·索薩在競選總統時曾經呼吁恢復在1950年取消的死刑,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犯罪分子。這惹怒了一群“反對恢復死刑”的人們,他們于2004年12月23日攜帶沖鋒槍,在洪都拉斯北部圣伊西德羅地區的公路上,對一輛公共汽車瘋狂掃射,殘忍地殺死23名無辜乘客,打傷16人,死傷者中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車廂內布滿了彈孔和斑斑血跡。(摘自《天津日報》2004年12月25日第4版《國際新聞》)
    再看,2004年5月12日, 年僅38歲的貴陽市白云區優秀女法官蔣慶在家中被犯罪分子趙湘陽殘忍報復殺害。她從事審判工作16年,不僅秉公執法,恪盡職守,而且對犯罪者傾注了無限關愛;她先后幫教過多名少年犯,不斷鼓勵他們好好改造。然而她卻被自己真誠幫教過的人殺害了!家中的墻上還貼著她親手制作的教兒子學習的小卡片,兒子還等著媽媽來教他;退休后的父母還等著女兒來和他們促膝談心,還不知道蔣慶已遇害的老外婆還盼著外孫女來給她講戲,可是他們都等不來了……(http://www.cnr.cn/news/200410270315.html)人民對殺害優秀法官的罪犯痛恨至極,記者問一位大媽,“知道蔣慶嗎?”大媽說,“蔣慶?不是被殺了嗎?”并關切地問記者:“那壞人槍斃了嗎?”當記者告訴她,壞人已經槍斃了時,大媽欣慰地說:“好。早點槍斃,早點好啊。”人民的這種淳樸曾被某些學者斥為“愚昧的重刑思想”。
    有人說,我國人民反對完全廢除死刑,是受自古以來的“重刑”思想和“殺人償命”報應觀念的束縛,真是如此嗎?
    “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的確是一種對等報復觀念,或曰留有原始“同態復仇”痕跡。但是,現代刑法中的死刑,并不等于“殺人償命”,它僅僅是一種公平原則下的罪責刑對等。殺人,既然殘酷地剝奪了他人唯一的、沒有二次的生命,也就是剝奪了他人的全部,剝奪者就應當承擔相應大的罪責與懲罰,這才真正體現公平。因而,為了警戒他人、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維護社會安定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需要對故意殺人犯處以死刑。
    在刑法規定中,并非殺人都需要償命。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有不少雖殺人而不須償命的規定。譬如:我國《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故意殺人者,尚且要區分情節,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刑法》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具有殺人故意,因過失剝奪他人生命,最高刑僅為七年。這顯然已經同“一命抵一命”、“同態復仇”毫不相干了。《刑法》29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利,法律允許對那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必要時置之于死地。這樣的殺人,是為了制止嚴重不法侵害的行為,非但不須償命,而且不負刑事責任。殺人并不都要償命,死刑又為何硬被說成等于“殺人償命”?
    人們常說:法律是“高懸之劍”,它并不是隨意殺人的;但是,它對于那些毫不珍惜別人生命的兇殘殺手不會、也不應當仁慈。歐洲有位政治家曾說過:“當有人跑到街上揮刀殺人的時候,他就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這就是政治家們對待死刑的廢存一直持慎重態度的原因————政治家同“學者”們的重大區別就在于對全社會承擔的責任不同。光憑理論的高亢是不足以治國的!不顧本國現實,用自己的腦殼裝別人的腦髓,按照別人的指揮棒治國,盲目地照搬別國的律條,同樣將貽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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