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3-21) / 已閱14093次
兼職律師資格:法律授權還是行政授權?
-對司法部《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質疑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律師業的發展,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近年來,我國律師業得到長足發展,作為律師行政管理部門的司法部,也出臺了一系列律師管理規范,推動了律師業規范化和法制化發展,但是有些規定也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律師業正常發展。
按照我國的律師管理體制,律師曾經分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特邀律師制度作為律師制度發展過程中為解決律師數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種階段性措施,2001年國家正式公告予以取消。至此,中國的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兩個執業種類。
對于專職律師的規定,法律和規章十分明確,在此不再論述。本文針對兼職律師資格的規定做一探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并未出現“兼職律師”這一詞匯,也未出現“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字樣,但該法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的規定,是目前國家對兼職從事執業律師業務的唯一法律規定。
從律師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限制為“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上述規定可以分解為兩個條件即:“國家機關”+“現職”,國家機關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根據“法無限制即可為”的原則,對上述限制之外的人員,是不屬于“不得兼任執業律師”的人員。
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發布的《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很明顯,司法部將可以做兼職律師的人員限定為“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
律師法從反面規定了不得兼任執業律師的人員,司法部從正面規定了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律師法的規定從反面解釋,可以得出“非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很明顯,“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與“非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并非相等的概念,后者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前者,司法部規章界定的人員的外延明顯小于律師法的規定,不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律師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是司法部制定的規章,根據《立法法》規定,司法部的規章不得與律師法相沖突,司法部作出與律師法關于兼職律師資格不符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司法部非法限制符合律師法兼職執業人員的規定,根據律師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取得國家律師資格或者國家司法資格的人員,只要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即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