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蓑笠翁 ]——(2005-3-22) / 已閱18850次
“有人從西珥不住的大聲問我:‘守望者啊!黑夜還有多久才能過去呢?守望者啊!黑夜還有多久才能過去呢?’ 守望的人回答:‘黎明來到了,可是黑夜卻沒有過去!你們如想再問,就可以問,就可以從頭再來’。”
——《以賽亞書》
購房契約的新約與舊約
作者:蓑笠翁
自2001年,北京市的房屋買賣契約由市房地局統一修訂,換成了新的版本:舊契約條款少,新契約內容全。幾年過去了,于是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直到一天,有些現象看在眼里,有了“骨鯁在喉,不吐不快”的感覺。
那么何謂“新”呢?我想,應該指“超越舊的”。諸多報刊著文云:新契約克服了舊契約的種種弊端,代之以完善的條款和內容,對“消費者更大限度的購房權益保護”。歷史,總是在兩種力量的較量中曲折發展,好比由秦始皇寫一部,就得由孟江女寫另一部。關于契約的進步作用,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寫道:“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在有一點上是一致的。在運動發展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個人’不斷地代替了‘家族’,成為民事法律所考慮的單位。……則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從契約內容上說,新契約是一種進步。但作為力量之一的房地產商們似乎不喜歡這個“新”版本的契約,專業人士們(比如律師/學者)卻發現,舊契約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在新契約中依然存在,政府修訂契約的初衷,對房地產商們的制約并沒有實現,較為關鍵的問題并沒有解決。中國的變革,一向系政治行為,其它因素的作用,一直有限。很多事件的推動,完全依附于政治,并不時搖擺于政策和“首長講話”之間,讓我們還是用現象來說話。
現象一:房地產商的實力
房地產商們開發項目以“期房”居多,而 “期房”的最大風險之一是房產建設出現“爛尾”,工程不能按時完成或是根本無法完成,不僅房產會貶值,而且還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生活,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而在此時,房地產商的實力就成了“期房”實現的最關鍵的保障因素之一,實力體現在法律法規中的“硬指標”,就是房地產商的企業資質。這是很簡單的問題,房地產商企業資質越高,自有資金越充足,抗風險能力也就越強;反之,房地產商依靠“滾動開發”來運營項目,需要用銷售收入進行工程建設,這樣的期房就存在風險了——房子的銷售情況要受市場影響,一旦房子賣的不好,資金跟不上,工程建設就要受影響,房產蓋不起來,就更賣不出去,形成惡性循環。
這樣,新契約中雖在的首頁留出房地產商的企業營業執照號/企業資質證號等內容,但是仍有房地產商與消費者簽約時不填寫,也許是想玩一把‘空手套白狼’的游戲吧。有的房地產商甚至于公開說:“生活中我從來不賭,但事業上我是一個大賭徒,每一步路都是在賭”,他們也許從來就沒有想過,買他們房產的消費者有沒有膽略去賭,有沒有本錢去賭啊?!時勢造英雄,國家需要金牌時,馬俊仁就是英雄;想看電影時,張藝謀就是英雄;而人民需要住房時,房地產商們就是英雄。英雄們的特點是為達目的,可以不問手段。英雄們都是偉大的“成功即道德”的馬基雅維利主義者。
現象二:房地產項目的證件
房地產項目的證件是消費者將來能否拿到房地產產權證,最終法定權益能否得到基本保證的“生死線”,這就是人們一般簡稱為“五證”的房地產項目的銷售證件。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如果房地產商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房地產商取得此證的前提就是向國家按時、足額的繳納土地出讓金,許多房地產商不能取得此證往往是由于資金緊張導致,或銷售情況不好,甚至于把資金周轉于其它的項目。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屋的位置、房屋建設情況、道路、市政工程、容積率等等,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審批。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工程情況、選址、工程地形圖、批準征用土地的計劃等。
4.建設工程開工證
建設用地的條件“三通一平”、施工單位、施工圖、“四源”供應協議等。
5.銷售(預售)許可證
各房地產商在北京市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只有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和預售。
雖說新契約中對這些內容做了一些規定和提示,“買房看五證”也已經成為消費者們的基本要求,但是一些更加“聰明” 房地產商又開始玩新的花樣,正是“偽君子生著一張紅衣主教的臉,卻有一顆磨坊主人的心”:
(1)利用證件的復印件修修改改、大做文章;
(2)證件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建筑面積前后不一;
(3)超出銷售(預售)許可證注明的樓座、樓層進行銷售;
(4)超出建設工程開工證的高度、面積建設。
消費者們看好自己心儀已久的房產,交出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錢交了定金,等到要簽約,而要看房地產商們的“五證”時,他們往往會給出幾張模模糊糊的復印件,或者干凈利落的告訴你:“原件不在這兒,你如果一定要看,就到我們公司總部去看吧!” 龍應臺說過:“你有知道的權利,我就失去了隱秘的權利”。信息是增加有序性的因素。在與房地產商們的博弈過程中,消費者由于缺乏足夠準確的信息,處于絕對劣勢。要知道,人的言行有時是虛假的,其實,那正是另一種真實!許多違規行為并不是因為不了解法律和一般社會規范,而是因為有其它種種利益和借口。赫伯特-西蒙說:“生存的最好的生物是對周圍環境最有利的生物。”同理,發展得最好的房地產商是對社會公眾最有利的企業,而最充分考慮人的行為習慣和需求的房產,才是最好賣的房產。你可能在某時某地欺騙某些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時間所有的地方欺騙所有的人。
現象三:房地產項目的房屋面積
我們正面臨一個消費的時代,《精品購物指南》代替了《毛主席語錄》,“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 變成了“及時清除體內毒素”。今天,房地產交易的繁榮,反襯出計劃經濟的失敗,但繁榮背后買賣雙方的沖突與矛盾卻遠非想象的那樣簡單化。房地產交易中因房屋面積引發的糾紛非常多,已經成為了一種現象。
在《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中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在新的契約中,雖已要求房地產商將這幾項數據明示,同時也強制性規定出商品房銷售面積正負3%的誤差,但面積風險依然如故:
(1)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界定模糊,將不應計入分攤的面積計入分攤,消費者無法確認分攤的面積組成是否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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