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維璋 ]——(2005-3-23) / 已閱46534次
關于“道德銀行”的實踐與思考
——兼對浙工大之江學院“道德銀行”的個案分析
張維璋
【內容摘要】 本文以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實踐“道德銀行”為個案,從儒家學說、倫理學、市場經濟學、馬克思主義道德等學說入手,用以證明“道德銀行”創立的理論及實踐基礎,同時求證了其在具體操作上的可行性等相關命題。
【關 鍵 詞】 道德銀行 之江學院 道德倫理 功利與非功利
道德,被國人看重,也被國人遺忘。
中國有著悠遠不斷的道德發展史,中國人也因古老的倫理道德文化而被贊為“東方禮儀之邦”,對于道德領域的思考一直是中國儒家文化的血脈所在。老子的《道德經》的主旨就是言“道”言“德”,“道”與“德”無疑是老子哲學的核心范疇。然而,中國儒家的道德,長期被統治者當成是實現社會整合和社會教化的基本手段,以至后來,經過“獨尊儒術”的形式革命和宋明理學兼容叢林法則的努力,中國的道德逐漸流變為一種單純的社會教化手段,最后中國傳統道德終于步入封建旮旯——吃人的禮教。
馬克思把道德定義為“一定社會的價值規范總和”,從這一說法分析,“道德”自有其物質基礎,而不單純是精神領域的產物。因而“道德”的內涵有了拓展,外延也更加遼闊。
然而,道德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狀卻不為樂見。首先,大多數人對于社會主義道德概念的界定也有著莫衷一是的懵懂,對于道德行為的出發點也有著“動機論”和“目的(結果)論”的差異。其次,它被排除在市場利益與條規制度之外,成為號召型的、政治性的“道德任務”與“道德政治”。再者,對于道德實施的制度性探索甚少,在理論上的支持更是不足,操作性極差。道德建設的任務艱巨且緊迫。
“道德銀行”這一探索性機制的提出與實踐,并以此為契機引起的爭論,對于道德的重新定位及社會道德建設、對于大眾提高對道德的重視都不無裨益。這也正是該實踐近期引起社會關注的主要原因。
一 “道德銀行”實踐回顧
道德銀行”在中國的產生不是突然的,追蹤它的來龍去脈,或許會有助于對“道德銀行”有一個更為立體的了解。
1.1“時間銀行”的淵源與衍變
英國當代著名政治學者安東尼·吉登斯在《第三條道路》一書第三章《國家與公民社會》中介紹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流行于美國和日本許多城市的“服務信用”:“參加慈善工作的志愿者可以從別的志愿者那里得到以時間為單位的‘報酬’。一套計算機系統登記著每一‘時間-貨幣’(time-dollar)的收支情況并且定期向參與者提供結算表。‘時間-貨幣’是免稅的,并且可以積累起來以支付保健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的費用,包括降低健康保險的成本。‘紐約時間-貨幣協會’正在創建一個就業機構,它將為人民提供工作、培訓和獲得幫助的機會。”
實際上,早在19世紀歐美空想社會主義者對未來社會的設計中,就出現過這種代替貨幣的勞動交換形式,比如德國社會主義者魏特林在《和諧與自由的保證》一書中所設計的“交易簿”,就用來記載勞動者的“勞動小時”以此來交換所有生活用品和服務。當然,那是空想社會中普遍的、強制性的制度,本來不具有什么道德性。事實證明,這樣的制度至少在現在這個歷史階段是不可能在全民中推行的。但是,事實也證明,這樣的制度在人類少數志愿群體中,在一些特定的勞動交換范圍內是可以實現的。
我國的“時間銀行”最早應該是由上海虹口區提籃橋街道借鑒國外的方式于1995年開設的。當時,該街道居委會創立的這種存取時間的銀行,主要是針對老年人的養老辦法與服務。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將志愿者為老人提供服務的時間累計儲存起來,當志愿者進入老年或生活難以自理時,再由其他志愿者為其提供同等時間的志愿服務,用愛心和行動實現“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目標。“時間儲蓄”以協議形式考核,居委會每月檢查一次,街道半年“簽證”一次。
之后,這種以社區為單位的“助老時間銀行”迅速在上海市推廣,并逐漸發展到太原、南京、廣州、哈爾濱等地。
2001年3月5日,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啟動。將在深圳、上海、青島等少數城市已有8000多萬人次進行了40多億小時的志愿服務的成功經驗全面推廣。倡導把向社會提供的無償服務的時間“攢”起來,到年邁或失去勞動能力時可以優先享受同等時間的志愿服務。
在推廣與發展的過程當中,時間銀行存取的內容也不斷豐富與充實。服務的對象不僅限于老年人,同時兼顧了傷殘軍人、困難家庭以及社會公益事業。服務范圍也進一步擴大,不再限于社區生活,而邁向了社會。
“時間銀行”堅持以時間為計算單位進行“勞動交換”,但它不是一種普遍的交換,不是志愿服務的人與服務對象之間具有“回報”性質的勞動交換,而是志愿者群體內部 (志愿者之間,可能是幾代志愿者之間)的一種約定的生活方式。他們手中持有的所謂“特殊儲蓄”,“時間幣”(time-dollar),在市場上向普通的任何人是換不來任何東西的。它只是一個志愿人群中,人們相互認可的一種服務約定,是一批愿意這樣生活的人們之間相互扶助、相互肯定、相互給予激勵的一種方式。因此,既不存在志愿服務和服務對象之間的所謂“公平”,也不存在對道德純潔性的損害。
1.2“道德銀行”的實踐與發展
2001年11月26日湖南長沙市岳麓區望月湖社區推出了第一家“道德銀行”,它作為社區志愿者協會下屬的一個載體,導入銀行運作理念,以協會制度形式規范和保障志愿服務者可以獲得社會志愿服務回報。這是全國首次提出“道德銀行”的概念。
其后,湖南株洲團市委創立的青少年“道德銀行”、鄭州市青年志愿者協會創辦的鄭州市青少年“道德銀行”、蘇州市滄浪區葑門街道創辦的社會公益道德銀行、吉林長春市朝陽區南湖社區、山東煙臺萊山區萬光小區等社區道德銀行,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遍地開花。
根據道德銀行實踐的范圍與載體,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社區型
指在社區活動實施、一般以社區活動為評估對象的道德銀行。起源較早,目前數量較多,與傳統的時間銀行一脈相承,有許多類似之處。
2)校園型
指在校園內實施的道德銀行制度。如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創辦的“道德銀行”就在此列。
3)其他類型
指其他渠道或載體創辦的、服務對象不特定的“道德銀行”。如星辰在線網站開辟了“網上道德銀行”專題,以網絡為載體開展道德銀行活動等。
“道德銀行”與“時間銀行”有一定聯系,卻又有自身的特點:
(1)更加制度化和強調監督機制。根據《鄭州市青少年道德銀行管理辦法》規定:儲戶每年至少保證存入48小時志愿服務時間,接受有關協會的指派提供相應的、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其服務對象是需要獲得幫助的社會低收入群體和公益項目,以及提供了志愿服務的志愿服務者;志愿者的服務時間由銀行、被服務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認可,在儲蓄卡上作記錄,方可存入道德銀行……
(2)服務項目更加豐富眾多。 蘇州市滄浪區葑門街道的社會公益道德銀行經營的主要項目是家政、家教服務、醫療服務、技術服務、公益活動(幫老助殘、植綠護綠、科技、衛生等)、幫困服務和確認的其他業務項目。明顯多于時間銀行。
(3)進一步確認道德的回報機制,將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統一起來。認為道德主體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義務之后,客觀上應該給予相應的回報,“道德銀行”就是為這種公正的奉獻與回報提供保障。
(4)導入道德評價因素,不在純粹以時間為計算單位。一些道德銀行引入了道德評價體系,不同行為被賦役不同分值。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道德銀行則采用了“道德幣”的形式。
不管是時間銀行或是道德銀行,自身的發展都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社會文明的前進而發生著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深入相關的理論研究,迎頭趕上不斷更新的道德變化至關重要。
二 “道德銀行”概念及相關涵義詮釋
對“道德銀行”的討論,首先當然要對其內涵與外延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同時理清道德與倫理、經濟學等相關學科之間的依存影響關系;再在道德的縱向發展上,對儒家思想及當前的道德體制現狀作一個簡單的涂描,以利于整個脈絡的繼承與明晰。
2.1道德的涵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3版修訂本)對于道德(morality)詞條的解釋是“意識形態之一,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道德通過社會的或一定階級的輿論對社會生活起約束作用。”當然,這只是一個較為籠統正式的定義。
在原始社會中,某些習俗以及行為方式,逐漸被認為要比其他的習俗和行為方式更為重要,原因在于這些習俗和行為方式直接影響到該部落全體成員的生命和幸福,或者因為它們間接影響到該部落的安全、食物供應和全體成員的舒適問題。在大多數社會中,“說實話”和“不撒謊”,“信守諾言”和“不違背諾言”,“對他人不要殘忍”,“保護老弱病殘”,“尊敬父母”等等行為,都已經形成為習慣,而且是普遍的習慣,它們就漸漸被視作不僅僅是簡單的風俗習慣,而且是道德。
道德一詞在漢文中最早是分開使用的。中國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銘文的“德”字,是按禮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書中有“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的命題。在《荀子·勸學》中“道”與“德”二字始連用,“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中國古代的道德概念,即包含道德規范,也包含個人品性修養之義。
在中國古代,道德是人們互諒互讓的一個主動協調方式,是人們為實現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協調的唯一現實道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儒家把家庭倫理作為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隱喻:代表的是個人生存狀況不僅是取決于單純物質利益的實現,而且更在于非物質利益的到位,人與人之間的真誠關懷也是人生幸福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的“利群和利他”不是一種個人物質利益的無意義犧牲,而是實現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不可回避唯一理性選擇,個人生存狀況的改善,有賴于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良好實現。
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正確地揭示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認為道德是在人類社會的一定生產方式或經濟關系中產生的,它受著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也就是經濟關系的制約,并隨著社會經濟關系的變革而發生變化。這個定義強調了“道德”最重要的兩個特點:1、道德主要是規范,是義務,是約束性的,協調性的;2、道德是調整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規范,而不是自我安身立命的追求。雖然價值與義務很有關系,但我們要謹慎地使價值不直接混同于道德義務。不過,上述定義也有一些問題:它沒有使“道德”與法律、與習俗明確區別開來,說“總和”也有些不妥,因此,我們不如把它調整為:“道德是有關善惡正邪的,調整人與他人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體系。”現在有這一定義我們也就足敷應用。
歷史上的道德相比,現代社會的道德接近于是一個最小的同心圓。這一“道德底線”也可以說是社會的基準線,水平線。法律最終是必須以道德正義為根基的,法律要得以順利實行也必須依賴于人們道德觀念的支持,何況還有許多在法律之外、卻仍然是社會之內的問題。生活在一個共同體內的人們必須在這些基本問題上達成基本的道德共識,否則,誰都不會生活得舒服,人們會感到在互相妨礙,互相掣肘,于是就會有高尚者的逃避(雖然這越來越難),和卑鄙者的橫行,甚至老實人也鋌而走險。
普遍主義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們的共識基礎上的,現代平等多元化的社會則使人們趨向于形成一個最小的共識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會談論乃至贊同今天道德規范的內容幾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幾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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