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3-28) / 已閱9469次
淺談企業破產債權申報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企業改制中,越來越多的開始采用破產這種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破產了,針對破產,作為債權人的信用社該怎么辦?應當積極申報債權。
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債權申報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當法院無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時,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的消息后,必須及時查閱刊登在本市、本省報紙上的債權申報公告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三、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企業破產中,還有另外重點需要引起注意:
(一)對于經法院執行裁定已經抵償給信用社的財產,信用社要及時向法院及清算組說明情況,要求取回屬于信用社的財產,不再列入破產財產;對于此種情況,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權, 而不需要另行申報債權。
(二)對于設定抵(質)押的貸款,企業破產的,信用社仍需申報債權,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不能認為抵(質)押貸款沒有風險而不申報,不申報的仍然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