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奎 ]——(2005-3-28) / 已閱12231次
中國檢察制度漫談
張慶奎
[關鍵詞] 檢察制度 中國特色 法律監督
[摘要] 兼采兩大法系的合理原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法律監督權是我國憲法創制的一種新型權力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無疑會導致國家政治體制權力失衡。
近年來,圍繞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尤其是檢察改革,對檢察權究竟是行政權還是司法權的爭論一直是熱門話題。許多專家學者認為,中國的檢察機關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運作機制都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應與國際接軌,將檢察機關納入國家行政機關序列。這種觀點背離了中國國情。在共和國五十年的風雨歷程中,檢察機關為維護共和國法律的統一實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已成為共和國大廈的基石。實踐充分證明,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檢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紀的英國和法國,這兩個國家當時都處在西歐封建社會末期,英國檢察官的前身是為國王辦理財產訴訟的律師,法國檢察官是由封建莊園的管家演變而來。當今世界上有三種類型的檢察制度,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以中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檢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都屬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奉行“三權分立”原則,從行政機關制約審判機關活動的需要出發,其檢察機關大都隸屬于行政機關,受政府法制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檢察機關的主要權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參加民事、行政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兩大法系的公訴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采取辯論式訴訟,公訴人地位與當事人平等,公訴人負責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大陸法系奉行“職權主義”,公訴人要協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實,公訴人地位高于當事人。社會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從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并列,并獨立行使職權,除提起刑事訴訟、出庭支持公訴外,還享有廣泛的法律監督權。
一個國家選擇哪種社會制度是由這個國家具體的政治歷史文化背景及國情決定的。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在近代飽受西方列強的侵略和剝削,無論是李鴻章、張之洞的洋務運動,還是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的戊戌變法;無論是清末的預備立憲,還是國民黨的五權憲法,都沒能挽救中國屈辱的命運。只有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經過28年的浴血奮戰才推翻了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共和國,確定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按照列寧關于法律監督的理論建立了中國的檢察制度,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從建國初期完全照搬蘇聯模式,發展到今天渙發勃勃生機的兼采兩大法系的合理原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
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受人大監督。現行《憲法》第129條和第13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的上述規定明確界定了中國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性質,它既不同于行政機關,也不同于審判機關,而是一個獨立的機關,它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監督法律的統一、正確行使。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法律監督權是我國憲法創制的一種新型權力。
首先,檢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
有些專家學者根據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上命下從,內部機構比照行政機關設置,辦案實行首長負責制,案件請示匯報,檢委會集體決策,人事管理按照行政模式等,便認為檢察機關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實際上,這些不過是“檢察一體化”的應有之義。檢察一體化并不是中國的獨創,這一制度已成為當今世界檢察制度的共同特征。檢察一體化有利于保證準確快速地懲治犯罪。如果各級檢察機關各自為戰,檢察機關就無法完成憲法賦予的“監督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能。至于辦案機制存在太多的行政色彩,正是檢察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是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沒有任何現成的經驗模式可資借鑒。
其次,檢察機關是特殊的司法機關,不同于審判機關。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有四種。1、對刑事訴訟的監督(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等);2、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監督(包括對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3、對民事訴訟的監督;4、對行政訴訟的監督。這四種職權基本上都與訴訟活動有關,如何行使也都有相應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認為檢察機關具有司法機關的特性,便是據此判定。然而檢察機關行使這些職權時只有一種建議權或者說程序提起權,并不象法院一樣,具有實體處分權力。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雖然與司法活動有關,但并不具備司法特性。
有的專家學者認為我國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既代表國家對犯罪提起追訴,又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使法官的權威受到威脅,使當事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這種觀點背離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實際,企圖用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來適應中國的刑事訴訟架構,是不現實的。“當事人主義”并非普遍真理(不然,為什么大陸法系多采職權主義呢?),它也有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點,比如訴訟成本較高,很多犯罪嫌疑人能輕易逃脫制裁等。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模式是依據《憲法》規定的法院、檢察院的職權,在綜合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確立的,它既吸收了職權主義有利于打擊犯罪降低訴訟成本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又大量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原則和做法,使庭審的抗辯性大大增強,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檢察機關根據審判監督職能對錯誤判決裁定的抗訴使一大批冤假錯案得到了糾正,有效地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實施,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十年動亂期間取消檢察機關致使全國法制紊亂的慘痛教訓我們不能不吸取。
如果按照這些人的觀點,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無疑會導致國家政治體制權力失衡。我國現行的政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的“一府兩院”,將檢察機關變成純粹的公訴機關納入行政機關序列,就會出現“一府一院”的奇怪格局,行政權與審判權將失去制衡,形成不穩定架構。離開了檢察機關這個法律監督專門機關的監督,人大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的監督更無法操作,必將逐漸演變成單純的立法機構。將反貪局劃歸最高行政機關管轄(或者直接并入監察部),打擊職務犯罪的力度將大大削弱,獨立行使職權難以保障,將無法遏制官吏腐敗和司法腐敗的黑潮。
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是行不通的,但這并不是說我國的檢察制度就盡善盡美了。我國檢察機關現實的法律監督職能與憲法規定還有距離,這已為實踐所證明。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承擔國家的法律監督職能,旨在對國家法律實施的各個領域實行監督(包括違憲行為的監督),既要監督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根本出路是完善法律監督立法,既為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創造條件,也為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提供具體的法律保證。我們不應僅停留在對現行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改完善,制定一部相對集中,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專門《法律監督法》或《檢察法》應早日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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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慶奎 通訊地址: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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