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行鋒 ]——(2005-4-6) / 已閱7274次
助力車被征收養路費,法無明文規定能否退回
【案情】:
2004年1月11日,黎某購買了一輛助力車,同年1月13日,黎某騎著助力車被正在進行交通執法的交通局工作人員攔下,并要求其繳納公路養路費150元,交通局工作人員現場執法,當即作出了征收決定,征收黎某的助力車150元養路費。黎某繳納了養路費后認為助力車不屬養路費征收車輛的范圍,交通局征收其助力車養路費的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一紙訴狀將交通局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撤消交通局征收其助力車養路費的行政行為。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助力車尚不包括在應繳納養路費的車輛范圍內。交通局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向黎某證收助力車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向助力車征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審理過程中,交通局主動將征收的150元養路費退還黎某,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裁定同意其撤回起訴。
【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征收的法律問題。所謂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向負有繳納義務的相對人無償地收取一定數額稅、費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法定性──即指行政征收事項應由法律設定,否則就缺乏合法基礎。我國《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了七種車輛應繳納養路費,范圍包括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顯然助力車不包含在此七種車輛的范圍內,雖然《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了免征養路費的車輛中沒有助力車,但交通局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向黎某征收助力車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向助力車征收養路費的行為不合法,應退回征收的養路費,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涂香斌 彭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