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7) / 已閱24367次
關于對xx人民法院撤銷(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執行裁定書的幾點異議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以物抵債協議與執行和解協議不同,屬于不同法律性質的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主要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之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此外,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第302條的規定,以物抵債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以財產經評估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而非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內容進行變更,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后,法院以物抵債裁定已經作出,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就可實現,無需被執行人再行自動履行,而且不存在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問題。
因此,執行和解協議與以物抵債協議是兩種不同的協議,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不能互相混淆。信用社與xxx煤炭中轉站達成的是以物抵債協議,而非執行和解協議。
二、信用社與商酒務煤炭中轉站的屬于以物抵債協議,而非執行和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第267條規定了執行和解協議的相關問題,第301條、第302條規定的屬于以物抵債協議的內容。(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引用的是第301條的規定,而非第266條或者第267條的規定,很明顯貴院在作出裁定時,也是把信用社與xxx煤炭中轉站達成的協議作為以物抵債協議而非執行和解協議來對待,這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信用社與xxx煤炭中轉站達成的是以物抵債協議,在貴院裁定后,就不存在商酒務煤炭中轉站的自動或者不自動履行問題,也不存在一大堆生效判決書、支付令、調解書的恢復執行問題,執行裁定已經作出,案件即執行終結,不存在未履行完畢,案件不能終結的問題!在本案中,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適用的余地!
三、本案已經執行終結,不存在未履行完畢不能執行終結的情形
關于執行終結的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經濟審判副院長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司法解釋的理解與使用》一書第157頁有這樣的解釋“我們從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出發認為,執行完畢應當以法院針對被執行財產的執行裁定作出為準,被執行財產權利的轉移只是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法律后果,不能作為衡量執行是否完畢的標準”。因此(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的作出,就意味著案件的執行終結,而不存在未履行完畢不能終結的情況。
針對上述情況,為征得權威人士的意見,聯社組織人員專門拜訪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多名資深法官,均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司法解釋的理解與使用》一書的觀點,并表示目前從最高人民法院到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問題的意見已經統一。
四、本案不存在應當撤銷執行裁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的規定,應當撤銷執行裁定僅限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情形。本案中所涉及的貴院作出10份生效調解書、判決書和支付令,并無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因此不存在應當撤銷執行裁定的情形,以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謂的“執行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為由撤銷執行裁定,毫無法律根據!
五、隨意撤銷生效執行裁定,借糾正“錯誤”裁定為名,行協同逃債之實,屬于嚴重背離公正司法的行為
截至今天,(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作出才僅僅50余天的時間,作出該裁定的同一法院就決定撤銷該裁定,如此出爾反而,視法律如玩物,視公正如兒戲,讓作為納稅人的信用社又如何去相信司法公正呢!如果決定撤銷執行裁定,必然意味著該裁定有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就必須對作出該“錯誤”裁定的執行人員、參與決定該裁定內容的審判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就必須對因此給信用社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很明顯,撤銷(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的目的就在于:把信用社已經合法取得的抵債財產從信用社手中奪走,列入破產財產!毫無疑問,撤銷(200x)x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的目的,不在于撤銷“錯誤”裁定,維護司法公正,而在于借改正“錯誤”裁定之名,行協同逃債之實!
六、為維護信用社及廣大儲戶的利益,信用社將盡一切努力保護自身權益
信用社的款項來自千千萬萬個儲戶,如果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就會損及廣大儲戶利益,就會影響信用社的信譽,就有可能引發區域性或者大面積的金融風險,就有可能影響安定團結的社會治安大好局面!信用社是當地人民自己的銀行,近年來,信用社不斷加大信貸資金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種植、養殖業,為縣域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得到縣委、縣政府的多次通令嘉獎!只有有效保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信用社才有更多的資金用于支農,才能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信用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屬于為生存和發展而戰,對應得的合法權益,信用社必將盡一切努力去爭取,在某種途徑不能得到解決時,信用社將尋求其他有效途徑進行解決!總而言之,言而總之,為了生存與發展,信用社將盡一切可能的努力、將通過一切有效途徑,去維護自身應得的合法權益!
在尊嚴的國徽下,在法律的天平下,我們相信也理由相信“人民的法院”能夠充分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公平、公正、嚴肅司法,對此事作出妥善處理,給人民以滿意答復,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用自己的行動維護司法公正!
異議人xx縣x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