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德利 ]——(2005-4-9) / 已閱10692次
立功情節在量刑中的體現--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鮑勇故意殺人一案的改判
滿德利
一、案件事實
2003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鮑勇在甘肅省華亭縣安口鎮醫藥招待所,用電話同販毒人員路寶成聯系購買毒品。4日晚8時許時,鮑勇從安口鎮趕至寶雞,并隨身攜帶菜一把,到寶雞市經二路西頭9路汽車終點站與路寶成見面,路寶成用摩托車將鮑勇帶至新建路西段寶成鐵路與陜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家屬院北圍墻便道處,兩人商討交易毒品事宜,因賒帳問題,鮑勇與路寶成發生爭執,鮑勇即拿出隨身攜帶的菜刀,朝路寶成頭、肩、胸部等處連砍20余刀,隨后拿走路寶成現金20元,摩托羅拉手機一部和摩托車鑰匙,逃離現場后將手機和摩托車鑰匙扔掉。法醫鑒定,路寶成系遭受銳器砍擊頸部,致右頸總動脈、氣管斷裂,引起急性循環、呼吸障礙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花費喪葬等費用共計3755元。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鮑勇在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中發生爭執,持刀殺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鮑勇雖認罪態度尚好,但罪行嚴重,應依法嚴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賠償請求,依法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一款、第四十八條一款、第三十六條一款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鮑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畢桂英、路勇經濟損失3755元。
二、有關鮑勇立功的事實和證據查證情況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鮑勇和辯護人都提出鮑勇有立功情節。經審查,確定鮑勇在一審庭審前,就在關押其的寶雞市渭濱區看守所,向管教干部檢舉揭發了4起傷害案件,3起販毒案件。經查證屬實的為:
1、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刑警大隊, 2004年6月27日出具的“關于鮑勇檢舉劉四、張莉英販毒犯罪情況說明”證明,2004年5月9日,刑警大隊接到鮑勇檢舉劉四、張莉英販毒的材料,10日即對家住寶雞市市建廣局家屬院和寶渭路鄭鐵電化段家屬院的劉四、張莉英的情況進行調查走訪,發現張莉英有販毒嫌疑,對張進行了布控,當日上午,在張莉英給劉四販賣毒品時,被當場抓獲。對張審查后,得知其毒品上線系住寶雞市瓦場街2號樓的魏寶亮,分別查獲張莉英毒品海洛因0.7克,魏寶亮毒品海洛因2.8克。涉案人員已批捕,已進入起訴階段。
上述事實,經對渭濱區刑警大隊有關辦案人員核實,鮑勇同時檢舉的販毒線索還有兩宗,但經調查,未能查證。能查證屬實的就此一宗。證實以上檢舉情況屬實。
2、鳳翔縣公安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關于鮑勇反映案件線索的情況說明”證明,2004年5月24日接到渭濱看守所轉來的鮑勇檢舉線索,鮑勇在檢舉材料中提供,鳳翔縣一起傷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趙樹輝,在青海省西寧市逃匿。經在寶雞市、渭南市對相關人員調查、了解,2004年7月4日刑警隊在青海省西寧市將趙樹輝抓獲歸案,該趙供述了于1998年7月13日,因瑣事與其弟趙安祥發生毆斗,趙樹輝持匕首將趙安詳致死在逃。趙樹輝的抓獲使該案得以偵破。鮑勇檢舉線索查證屬實。
三、法律規定和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第七條之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鮑勇的兩起檢舉行為,依照上述規定,分別構成了“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認為,上訴人鮑勇預謀持刀劫取毒販毒品,持刀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鮑勇歸案后檢舉劉四、張莉英販毒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趙樹輝藏匿處所的行為,經查證屬實,依法應分別構成“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原審判決對鮑勇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行為未予認定而判處鮑勇死刑不當,依法改判鮑勇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