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行鋒 ]——(2005-4-14) / 已閱12490次
冒充警察騙奸婦女如何定性?
【案情】: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隊長,以檢查為由將某洗頭房老板趙女哄到外面騙奸。后趙女與其丈夫說起王某的體貌特征,發現上當受騙,遂報警。王某承認自己冒充警察與趙女發生了性關系,但說趙女是自愿的,不是強奸。(4月13日《人民法院報》B4版刊登)
【爭議】
對王某冒充警察騙奸婦女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正常活動,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應以強奸罪論處。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與趙女發生性關系是她自愿的,且王某只冒充警察騙奸一次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定招搖撞騙罪較妥當,理由如下:
首先,強奸罪的客觀方面表現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犯罪行為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婦女處于無法反抗或利用婦女不知反抗的狀態進行的奸淫的一切手段。“欺騙”方法能否視為強奸罪客觀方面的“其他手段”,應當具體分析。“欺騙”方法的關鍵要看這種欺騙手段有無使婦女對性關系的實際性質產生認識錯誤。如果使婦女產生了這種認識錯誤,而乘機奸淫的,應視為“其他手段”。如:使用欺騙方法,使婦女誤以為性關系是治病、體檢等所必需的方法,或利用詐術,冒充婦女丈夫而使婦女感到妻子有義務與之發生性關系,而乘機奸淫的,均應構成強奸罪,因為這種性行為也是以違背婦女真實意志為前提的。倘若這種欺騙方法并未使婦女對性關系的實際性質發生認識錯誤的,一般不應視為“其他手段”。因為這種情況下,婦女是完全可以而且也應當拒絕同行為人發生性關系的,她這所以沒有拒絕,往往是自己另有所圖,或對性生活態度不夠嚴肅,因而她實際上并不反對這種行為。如“談朋友”、“幫助辦事”等,欺騙婦女,乘機奸淫的,不宜定為強奸罪。
其次,該案是否違背趙女意志有兩個疑點:一是王某騙奸的理由是檢查。趙女與王某發生性關系無非有兩種目的,1、趙女所開洗頭房存在色情服務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懼怕檢查;2、趙女想利用與王某發生性關系,達到以后能夠更好的逃避檢查。不管趙女的目的是哪種,趙女都是為了其自身的利益和王某發生性關系的。那么,王某冒充警察的行為并未使趙女對性關系的實際性質發生認識錯誤,可以說趙女的行為是自愿的。因為趙女完全可以拒絕王某的要求,但趙女為了達到逃避檢查的目的與王某發生性關系,只不過是為了其他利益而放棄另外的權利。如:趙女誤認為與王某發生性關系后,王某會以警察身份保護其違法行為,或不與其發生性關系就會被查處等。假如王某以檢查理由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絕后奸淫趙女,則構成強奸罪,反之,則不構成。二是趙女報警的原因是王某不是警察,而不是王某與其發生了性關系。為什么在發現王某不是警察后才報警,而不是在發生性關系后立刻報警,就是因為趙某在發生性關系時,誤認為王某能夠幫助其逃避檢查,而現在王某是冒充的警察,趙女當然認為自己上當受騙了,所以不能以趙女的報案來說明王某的行為違背了其意志。趙女與王某發生性關系之所以沒有反抗,不是因為王某冒充的警察身份讓其不敢反抗,而是因為趙女想利用王某的警察身份逃避檢查,主要原因還是為了其他利益。
第三,王某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強奸的故意表現不明顯。因為該案并沒有發生其他的暴力、脅迫行為,對于王某當時的想法無法印證,不能以推定原則來確定王某的主觀故意。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強奸的故意,冒充司法人員,逼迫他人與之發生性關系,應以強奸罪論處。既然不能確定王某的強奸故意,就不能定強奸罪。而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玩弄異性就是其中之一。
綜上,王某強奸的主觀故意不明顯,不能確定是否違背了趙女的意志,不宜按強奸罪論處。而王某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活動,以獲得某種非法利益為目的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