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培蔭 ]——(2005-4-18) / 已閱17070次
對虛假出資罪的犯罪既遂與繼續的刑法思考
湖北 武漢 王培蔭
一、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3條中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 對虛假出資罪中虛假出資行為的分析。
本罪中虛假出資行為,即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筆者認為,此處的公司法應該包括我國公司法但是不僅僅限于公司法而應包括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在內),未交付應當交付的出資額(含貨幣、實物)或者未辦理出資額中的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行為。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屬于不作為。所謂不作為,即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此處,行為人作為公司股東,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負有真實出資的義務,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且這種義務是能夠實行而行為人卻不實行的,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后果;因此該虛假出資行為構成不作為。
四、不作為犯罪的既遂。
不作為犯罪的既遂是指第一,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意思。本案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出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行為人認識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有真實的出資義務否則可能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說明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性,并希望這種結果出現。第二,行為人必須著手實行犯罪。其不作為行為的時間起點應以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履行真實出資行為的時限為準,當該時限屆滿就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的著手。第三,必須齊備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實出資的不作為行為一直延續,直至犯罪結果------上述《規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現:一是給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5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是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即債權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虛假出資犯罪已經既遂。法定數額的債權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即虛假出資犯罪既遂之時。正如,一個投毒的犯罪人,長期多次對被害人偷偷的進行投毒行為,而最終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后果;則犯罪人第一次投毒視為犯罪的著手,而與第一次投毒相隔很長時間后,直至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危害結果的出現,一般才視為犯罪既遂。
五 、不作為(虛假出資)犯罪的繼續。
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類型。所謂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是指犯罪行為一直處于實行狀態而不間斷,且該犯罪行為引起的不法狀態與行為也一直同時處于不間斷狀態。此處不作為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自虛假出資之時起至法定的要件齊備(直至出現《規定》中列明的各種情形之一),構成犯罪既遂。而自著手至犯罪既遂再至犯罪終了的一段時間內,該不作為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一直持續而未間斷;同時,該不作為引起的不法狀態--------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而違反公司法規范的狀態,一直沒有間斷;并且該不作為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并存,仍未因行為人履行法定的真實出資義務而中斷。因此,行為人的犯罪自法定要件齊備時既遂,既遂后一直處于持續而未中斷,構成繼續犯。
六、 我國《刑法》中對繼續犯追訴的時效規定。
《刑法》第89條1款,“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钡87條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以坐標表示:
犯罪著手 既遂 犯罪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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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出資期屆滿日 法定的結果出現日 今天
(不作為行為開始----------------------行為持續、并且不法狀態持續至今)
(謹以此文獻給我的家人、親戚和朋友。多年的求學與求索讓我幾乎一貧如洗,是他們的支持和寬容伴我在艱難中一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