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21) / 已閱11960次
民事上訴狀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鄉xx村。
法定代表人阿xx,主任。
被上訴人梁xx,男,195x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環路。
被上訴人李xx,男,195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
2、改判二被上訴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經初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貸款催收協議書的涂改不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
上訴人提供的貸款催收協議書有涂改現象,是由于信貸人員填寫錯誤更正造成的。但該涂改筆跡,很明顯地能夠看出是由原先的“8月25日”改成了“7月25日”、“2003年”改成了“2002年”,上述涂改痕跡不需要專業鑒定,一般人用肉眼即可看出。證據只有在涂改后無邊辨別的,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未就簽字提出異議,貸款催收協議書上被上訴人的簽字真實性毋庸置疑!不管是“8月25日”還是“7月25日”、“2003年”還是“2002年”,均不影響被上訴人還款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有異議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只認定被上訴人的證據有效,是有失偏頗的!
二、被上訴人作為一審被告適格,不存在上訴人所訴主體錯誤問題
被上訴人梁xx認為該款由xx縣淀粉廠使用就應當由該廠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本案的借款合同是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而不是上訴人與xx縣淀粉廠簽訂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當事人只能追究合同相對人而不是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責任。梁xx將款項交由xx縣淀粉廠使用后,其與該廠形成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由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也不因此而對xx縣淀粉廠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需要強調的是,梁xx將款項交由xx縣淀粉廠使用,構成了擠占挪用,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應當按照擠占挪用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三、上訴人的起訴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貸款催收協議書未涂改部分明確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00年8月25日”,因此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5日前提出訴訟!2002年8月25日為星期日,為國家的法定休假日,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2年8月26日,上訴人在訴訟時效屆滿日提出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違反證據規則,認定事實錯誤,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和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裁判,保護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