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4-21) / 已閱7775次
車票代購無須批準但應當進行價格規制
楊濤
每到春運,車票、機票等就成了搶手的東西。應運而生,車票代購就形成了一個行業。但一張55元的硬座票要價105元,你會不會覺得離譜?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北大路就有這么一家車票代購點,一張火車票,其手續費就要50元甚至70元。(《現代金報》1月15日)
盡管這家車票代購點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也寫有代購、代辦車、船、飛機票的業務,拋開其是否合法不說,他們收取如此之高手續費,其牟取的暴利甚至比非法倒賣火車票的“黃牛”有過之而無不及,無疑損害了旅客的利益和擾亂了市場的秩序。
車票是一種特殊商品,一方面,它具有商品的一般屬性,可以在市場進行流通;另一方面,它又有與一般商品不同的特性,即它是一種在特定時間有數量限制的商品,而且它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公共利益地,所以,應當對其進行特殊的管理。因而,車票代購、代辦點的出現,可以說適應了市場的需要,滿足了一些群眾的購票需求,但是,如果說管理失控可不當,他們就可能異化有組織和披著合法外衣的“黃牛”,進行囤積居奇、哄抬票價從而牟取暴露利,最終損害群眾的利益。
目前,市場上的代購、代辦點就火車票代購、代辦點來說,有兩類,一種是鐵路運輸企業、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經鐵路主管部門(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批準,并在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開辦的鐵路客票代理銷售點;另一種是只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未得到鐵路部門的授權的代購、代辦點。但是按照2000年頒布的《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客票銷售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火車票代購、代辦點都必須得到鐵路部門的授權,并且收費標準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
在筆者看來,車票代購、代辦點有了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就足矣,不需要鐵路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的授權,原因是:一、如果要由相關部門的授權,就容易形成壟斷的現象,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其二、是計委、鐵道部這些國家部委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因而2000年頒布的這一規章中有關設定行政許可的條款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自然失效。
但是,《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客票銷售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應當仍具有法律效力,《價格法》的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對那些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等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而火車票的價格就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應的價格,因而,這一規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在現實情況看,筆者認為,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的標準可能過低,這一標準實際上是沿用了國家計委、鐵道部在1995年制定的標準,沒有考慮到社會的發展變化。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這一條款修改為:凡送到最終訂票單位、旅客的車票(指旅客已事先預訂,并在旅客指定地點付款取票),送票費每張不得超過15元;送到距車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點的車票(指旅客已事先預訂,并在車票代購、代辦點指定自辦取票點付款取票),送票費每張不得超過5元。
一方面,為方便群眾買票,對車票代購、代辦點的設立可以相對放松,只需要在在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另一方面,為確保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必須對手續費進行價格規制。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滿足群眾的要求,實現公共利益和維護市場秩序。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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