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21) / 已閱9374次
關于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轉站已歸屬申請人財產的申請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請人xx縣x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x鎮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申請事項:
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轉站屬于申請人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在申請人申請執行xxx市xxx煤炭中轉站(以下簡稱“中轉站”)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中轉站無力還款,雙方于200x年11月20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書》,申請人與中轉站均同意以中轉站所有的貨場、大門南側二層樓、電子地中衡及桑塔納2000型轎車一輛(車號豫x-xxxxx)抵償所欠申請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和評估費。200x年11月26日,貴院作出(200x)寶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將中轉站上述財產經評估作價交信用社抵償所欠全部債務,所涉全部法律文書執行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21日發布的《關于新疆石河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轉移給石河子八一棉紡織廠的財產不應列入承德市針織二廠破產財產問題的復函》[(1997)經他字第23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的精神,訴爭房地產權利是否轉移應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為依據。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訴爭房地產權利轉移的具體時間應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時間為準”。依據上述復函,中轉站抵債的財產自貴院(200x)寶執字第180-1040號民事裁定書送達之日已由申請人享有權利,屬于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8條、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對于產權已經轉移給申請人的抵債財產,不應列入破產財產范圍,對該財產申請人依法享有取回權。
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請,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轉站屬于申請人的財產!請貴院充分尊重事實、充分尊重作為法院生命線的“法律”,嚴肅、公平、公正司法,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天平!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縣x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