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豫宛 ]——(2000-5-24) / 已閱16204次
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分析與預防
韓豫宛
在合同詐騙犯罪這一典型的經濟犯罪類型中,犯罪的實施一般不是基于突然發生的感情沖動,犯罪分子在犯罪前通常要通過周密的、精細的分析和計算,進行犯罪行為的成本收益預測,權衡得失,選擇是否實施詐騙,如何實施詐騙,尤其是在巨額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理性經濟人”的特點和智能性的特點表現得理更為突出。如果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犯罪則無利可圖,犯罪將被扼制。因此研究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通過提高犯罪成本而防范合同詐騙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構成及成本影響因素
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C),是指犯罪分子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全部支出,包括現實的支出和未來可能的支出1,具體包括:合同詐騙過程中的時間、勞動、費用開支(C11);法律制裁的風險(C22);合法經營的可得收益(C33);社會對犯罪分子評價的減損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損失(C44),那么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C的形式定義可經表述為:C=C11+C22+C33+C44
(一)合同詐騙過程中的時間、勞動和費用開支
合同詐騙過程中的時間、勞動和費用開支構成了犯罪分子的直接支出,其大小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詐騙方的資本信用等真實信息的市場公開程度,若公開程度則詐騙不易得逞。二是締約對物的締約能力、防詐騙能力和謹慎注意程度。近年來的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中,單位受害人大大多于個人受害人,其中又以國有企業居多。究其原因與個人對自己財產所盡之較大謹慎注意不無關系。2三是私法為合同締結過程中防范詐騙所提供的防范措施。合同詐騙以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與合同糾紛聯系緊密,在詐騙結果發生前或詐騙得以確認前,無法確定合同的違法和無效,合同對即使是善意的一方仍然有約束力,如何使善意一方既能防止詐騙,避免因自己單方履行合同而受損失,又不致于因自己不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私法規范必須提供救濟的手段。例如:新合同法第66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制度和第68條規定的不安抗辯制度就有利于防范合同詐騙,使詐騙不易得逞而提高犯罪成本。
(二)法律制裁的風險
合同詐騙犯罪的法律制裁涉及私法責任(主要是賠償受害人損失)和公法責任(主要是刑罰制裁)。法律制裁之目的,不僅在于對已然之違法犯罪的懲罰和對已經犯了罪的人的教育改造,也在于震懾意欲實施犯罪的人,使他們懾于刑罰之苦而放棄為惡的沖動,從而遏制即將發生的違法犯罪,即立足于對已然犯罪的懲罰,著眼于未然犯罪的預防,法律制裁的風險對預備犯罪的人構成了威懾力。
法律制裁的威懾力與制裁的嚴厲性、確定性、及時性三個要素有著密切的函數關系。
法律制裁的風險=f(嚴厲性×確定性×及時性)
刑罰的嚴厲性通過對犯罪構成的嚴格程度和法定刑的種類及幅度表現出來,即將什么樣的行為定為犯罪。對犯罪規定什么樣的刑罰種類和幅度。嚴厲性是刑罰制裁的首要特征,任何其它制裁手段,其嚴厲性都不如刑罰制裁,刑罰制裁正是因為具有這種最為嚴厲的強制性才使其功能得以發揮而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刑罰的嚴厲性不是隨意的,其過與不及,即犯罪界限劃定得過大或過小,相應的刑罰種類和幅度規定的過于嚴厲或輕緩,都會導致刑法資源的浪費或者投入不足,導致刑罰功能的擴張或低下,均不足取。刑罰過于嚴厲則會對犯罪人造成不必要不應有的傷害,導致犯罪人對社會的仇恨與報復,不利于其悔過自新、回歸社會,而且過于嚴厲的刑罰也會遭到公眾的不滿和抵制,不能得到公眾的支持;相反,如果嚴厲性不足,則會激發犯罪人的蔑視心理,不足以形成威懾,妨礙刑罰功能的發揮。
提高刑罰的嚴厲性的方法主要是放寬犯罪構成要件和提高法定刑,然而形諸法律文件中的法定刑范圍并不足以威懾犯罪分子,他們更加關注罰與實施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必然性,即犯罪受懲罰的概率以及適應刑罰與實施犯罪的時間間隔,也就是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
刑罰的確定性,表現為發現犯罪并對犯罪適用刑罰的概率,反映的是犯罪受到制裁的現實可能性,刑罰的威懾力不僅在于刑罰的嚴厲程度,還在于現實中刑罰適用的必然性程度。正如列寧曾經指出的:“懲罰的警戒或作用,決不是僅看懲罰得嚴厲與否,而是看有沒有人漏網。”3即是否作到了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刑罰的及時性,表現為適用刑罰與實施犯罪之間的時間差。及時地懲罰犯罪,在人們對犯罪的危害記憶猶新的時候就展現犯罪與刑罰之間因果聯系的必然性,有利于提高刑罰的威懾力,有利于減少受害人的損失。同時可阻止犯罪分子繼續實施新的犯罪,防止其養成犯罪惡習,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
法律制裁的風險,構成了犯罪成本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它與刑罰的嚴厲性、確定性、及時性有著正比例的函數關系,即嚴厲性、確定性、及時性越高,制裁的風險越大,犯罪成本自然也越高。
(三)合法經營的可預期收益
市場主體選擇合同詐騙行為,是以放棄合法經營的收益為代價,合法經營的正常可預期收益構成了合同詐騙的機會成本,也叫選擇成本。如果社會投資環境好,合法營利渠道多,合法經營的可預期收益率高,則放棄合法經營而選擇合同詐騙的機會成本就高,故而將會有較少的人選擇合同詐騙。反之,若合法經營阻力重重,叢生如棘,預期利潤率低,則合同詐騙的欲望將膨脹,動因將增加。合同詐騙犯罪的收益(I)=合同詐騙犯罪的直接所得(I1)-詐騙過程的直接支出(C1)-付出同樣支出從事合法經營的收益(C3)。若(C3)增大,則I相對減小,若C1+C3接近或者等于、大于I1時,選擇合同詐騙就將是“不劃算”的,甚至是極虧本的。
合法經營收益率的影響因素較多。主要有:法律對合法經營的保護力度稅收及各項政府的管理費用負擔、經濟周期、市場不確定性因素等。當前,稅外收費名目較多,使企業不堪重負。另外,企業對各類許可證和專項審批規定過細過繁,反映強烈。
(四)社會對犯罪分子評價的減損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損失
犯罪分子實施合同詐騙的最終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在生活的效用函數中,來自社會的評價,內心道德的自我評價,良心的安適或譴責占據一定的份額。若此種精神的、道德的、社會的評價在社會公眾生活效用函數中所占比例越大,則犯罪的成本越高,犯罪的欲望越降低、動因越小。這一成本主要是受社會道德狀態影響。除此之外,另一重要因素是人口流動性等社區結構狀態4。在社區結構較為穩定,人口流動性較小的地方,人群中彼此較為熟悉,道德的束縛力強;反之,道德的束縛力弱,犯罪率也將隨之率低或升高。
近年來我國社會道德控制力減弱與社會轉型密不可分,一是在農村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的過程中,大批人口由農村走向城市,人口流動頻繁,人際交往的頻度和強度減弱,社區結構穩定性減弱,在由“熟人的社會”變成“陌生人的社會”的過程中,社區的凝聚力減弱,城市社區生活趨于個性化,道德的、輿論的約束力、控制力減弱5。二是新舊經濟體制交替過程中,原來的工作單位、組織紀律等社會規范的約束力減弱。三是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不僅僅削弱政府的組織性和工作效率,更嚴重的后果是腐蝕著全社會的道德風尚,導致社會道德頹廢。
二、提高合同詐騙犯罪的成本,預防合同詐騙犯罪的具體措施
(一)提高市場主體的締約能力、防詐騙能力,加強自我防范
市場主體對締約對手資信狀況的了解和保持謹慎注意,是防止合同詐騙的第一步。針對當前單位受騙多于個人受騙,國有資產受騙多于私人資產受騙的現象,及受騙方工作人員與詐騙方內外勾結進行詐騙的現象,國有企、事業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崗位責任制、項目責任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財政、會計制度,對于簽訂合同的預付款、定金,實行會計監督,經濟往來堅持錢貨兩清原則,使財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預付款、定金進行詐騙犯罪。加強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人事檔案,對于有前科、劣跡的人應審慎錄用。,同時做好私法與公法的協調,在民法、公司法中應增加和完善從業人員對業主的忠實誠信義務的有關規定,完善有關職務代理法律責任的規定。市場主體應通過學習,掌握運用抵押、質押、留置、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及行使合同撤銷權等法律途徑,防止受騙,減少損失。
市場主體在簽訂合同前應對締約對手進行選擇與調查。調查對方的資信狀況,主要包括:第一,對方的經濟狀況,如注冊資本、實有資本、資產負債情況、經濟效益情況、經營內容經營水平、生產能力和技術設備等;第二,對方的商業信譽情況,如產品質量、履約能力及以往的履約率等。對資信狀況的調查,一般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第一,通過銀行調查,這是在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方法;第二,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專業性咨詢機構進行調查;第三,通過當地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第四,在國際貿易中,可通過駐外機構進行調查;第五,通過與其有貿易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調查。
(二)作好市場主體有關信息的公開
現代企業信用的核心是資本信用,為保證交易安全,我國具有較系統的工商登記管理制度;公司法規定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制度,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了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特定會計準則,其目的在于盡量公開與市場主體資信狀況相關的信息,并通過廣告法規定了廣告應當具有的真實性,防止通過廣告發布虛假信息。然而,現實中企業虛假出資、注冊資金不實、發布虛假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屢有發生。企業多立帳戶,納稅帳戶與管理帳戶、存款帳戶與支付帳戶之間不統一的情況嚴重,有關部門之間缺乏信息溝通,極大地阻礙了市場信息的公開。為交易安全計,上述領域應進一步整頓,使之規范化,如嚴格執行公司的成立條件,必要時可“揭開公司的面紗”,直接追究公司設立人的責任等。
(三)通過提高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懾力
我國新刑法將合同詐騙從作為侵犯財產罪之一的詐騙罪中分離出來,單列罪名,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擾亂市場秩序罪中。新刑法第224條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與舊刑法第151、152條相比,法定刑下限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變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上限為“無期徒刑”,沒有變化;增加了“罰金”刑,反映了對經濟犯罪加強財產處罰的現代刑罰趨勢。
在刑罰嚴厲性既定的情況下,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對于刑罰的威懾力至關重要。就合同詐騙而言,發現犯罪和確定犯罪分子并不難,難點在于犯罪分子大多潛逃而使刑罰難以及時實施,而當刑罰最終確定實施的時候,犯罪分子通常已將贓款藏匿或揮霍,致使受害人的損失無法彌補。正因為如此,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對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懲治和預防而言,意義尤為重大。
提高刑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的關鍵在于司法隊伍提高素質,提高工作效率,嚴格執法。否則受害人將由于追究犯罪曠日持久,費用高昂,而喪失對公力救濟的信賴,不愿配合,而使追究打擊犯罪更加困難。因此,公安、檢察機關不斷提高偵察破案的效率,提高調查取證的能力,審判機關及時作出判決,各地司法部門應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配合協作,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使罪犯盡可能快地受到刑罰的制裁。
(四)增進國際間司法交流與合作,懲治和預防跨國合同詐騙犯罪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對外貿易、海外投資等國際經濟活動日益增加,跨國合同詐騙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是有效防止和控制跨境、跨國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過加強國際間的司法交流和合作,締結雙邊、多邊條約的形式,確立“或引渡或審判原則”,十分必要。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于國際公約、多邊或雙邊條約所列的國際性犯罪行為,各締約國如在其領土內發現被指控的犯罪,有義務予以懲治,要么將罪犯引渡到對其有管轄權且提出了引渡請求的國家,要么在不引渡的情況下,將罪犯提交本國主管當局起訴。積極開展跨國犯罪的研究,努力探索未來新形勢下控制和打擊跨國合同詐騙犯罪的有效對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
(五)推動社會改革,為合法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社會本體(具體講就是社會的制度、經濟、文化等結構)的建設和完善,是社會自我克服犯罪的物質基礎和精神基礎6。較長一段時間以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腐敗和吃拿卡要,及低工作效率,官僚主義作風,“不行賄辦不成事”等問題,不但使合法經營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使其負擔加重,合法經營的預期收益率大大下降,從而激發了一些人鋌而走險進行經濟犯罪活動。這是經濟犯罪較為深刻的社會根源之一,是靠刑罰所無法根本克服的社會問題。必須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在當前的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要進一步轉換政府職能,規范約束政府管理行為,政府機構各項收入透明化、公開化,加強廉政建設7。另外,由于公權力的介入所形成的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及行政壟斷等都不利于企業的合法經營。總之,要通過改善投資的法制環境,使合法經營者有利可圖。
(六)提高商業道德,重建市場信用
預防犯罪的歷史和現實一再表明優良道德對預防犯罪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詐騙不僅是信用危機,也是道德危機。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良好道德傳統的優秀民族,然而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歷史大變革時期,各種思想觀念,各種道德規范正在激烈地爭斗和較量。我們既不能不切實際地鼓吹小農經濟下“恥于言利”的道德準則,因為它已為歷史所淘汰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也不能提倡“人不為己天洙地滅”的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思想。新型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其基本目標是促使市場主體現性地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尋求義與利的平衡,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的協調,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協調。符合全社會每個人利益的誠實信用原則,其確立和深入人心,既需要法制的保護,也需要漫長的市場碰撞、磨擦、沖突、選擇和積淀。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制教育,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進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正確引導社會文化變革,實現社會價值的重整,對于預防合同詐騙犯罪具有深遠的意義。
注:
1這里的“成本”系經濟學的成本概念,其內容大于會計成本概念,包含機會成本。
21985年單位被騙的占全部受害者37.16%,1987年占31.88%,1988年占31.22%,俞雷主編《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總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50頁。
3《列寧全集》,第四卷,第356頁。
4社區是指聚集在某一地域的社會成員或其群體所形成的相互交往與關聯的社會共同體及其活動的領域,是構成社會整體的一個單元,也是相對于整個社會的一個小社會,社區具有人口、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方式等項構成社會的基本要素。
5參見《邁向二十一世紀的犯罪預防與控制》,康樹華主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444頁。
6參見《犯罪學》,儲槐植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7政府部門的預算外收入,隱性收入“小金庫”,分別被稱為第二財政、第三財政,其數額分別與財政、稅收收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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