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河峰 ]——(2005-4-27) / 已閱9183次
學校給學生投保,身故保險金應當給誰
泰康人壽平頂山公司 馬河峰
案情簡介:
王天龍,男,7歲,系平頂山某礦子弟小學一年級的學生,父母因感情不和,母親離家出走多年,父親在煤礦打工且不務正業,王天龍跟隨爺爺王大成一起生活。2003年9月學校組織在某保險公司為學生投保了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交保險費20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元;投保時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2004年5月的一個下午,王天龍的父親來學校接他回家,晚上父子二人在街上吃完飯王天龍的父親想起了離家出走多年的妻子,想著夫妻關系的破裂及妻子的離家出走肯定是岳父家人從中作梗有關,于是就想給岳父家一些教訓,晚上22:00左右將王天龍騙到他外公家門口將王天龍殺死,并將王天龍的尸體放到王天龍外公家樓下;在第二天早上王天龍的尸體被人發現,經公安機關偵破在王天龍三天父親就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4年6月王天龍的爺爺王大成到保險公司申請王天龍的身故保險金理賠。經保險公司調查核實,王天龍自從父母離婚后就一直跟隨爺爺生活,王天龍的父親對王天龍生活照顧很少。
理賠結論: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65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因王天龍屬于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沒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規定屬于法定繼承,王天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母親;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王天龍的父親將其殺害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喪失受益權;王天龍的母親下落不明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對被保險人王天龍的爺爺王大成的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按照沒有申請資格為由,不予賠付王天龍的身故保險金。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