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泗友 ]——(2005-5-5) / 已閱24470次
二是具有流動型轉變為固定型的可能。由松散型過渡到密集型以后,其結構形式的演變,極易由流動、不固定型發展為固定型組織,給信訪、打擊工作增加難度。
三是跨區域結成同盟將是新的發展趨勢。從過去一段時間看,跨區、跨縣、跨省(市)結盟已初具雛形。由毗鄰縣(市)的違法犯罪人員互相串通,相互利用,訂立攻守同盟,結成作案團伙,制造群體性治安事件。
(二)從外在表現形式和引發的多種動因上進行分析。
一是宗族惡勢力、流氓惡勢力、地方惡勢力形成合力,將向集團化方向發展。它們一旦結成影響穩定的同盟體系,就互相作用和反作用、控制和反控制,互相利用,共謀不軌,瘋狂作案,擾亂治安秩序,破壞地方穩定。
二是封建迷信活動,邪教組織的滲透不可忽視,破壞活動將變本加厲。一向慣于“散打”的邪教組織“門徒會”、“法輪功”以及在人的頭腦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意識,一旦時機成熟,立刻會露出猙獰面孔,變本加厲進行破壞活動。其組織形式正趨于職業化和專業化。
三是農民負擔過重或增加一些不合理負擔,將進一步激發農民的對抗情緒。一些地方農村的“減負”工作進展緩慢,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亂攤亂罰現象仍較為突出,黨群距離逐步拉大,群眾的對抗情緒逐漸加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和取消不合理負擔仍是當前緩解群體性事件的一件大事。
四是企業法人的任命不慎重、不嚴肅,將是導致發生群體事件的一個潛在隱患。有的還在訴訟階段,負有侵權責任的被告人,被啟用為企業負責人,進入企業后挾嫌報復,打罵職工,觸發眾怒,引發群體性事件。
五是重點工程項目的承建一旦形成壟斷,在處理招投標事宜中,摻雜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是以質量、信譽、安全等因素取勝,任人唯親,壟斷市場,造成行業內訌,你爭我斗,極易釀成群體性事件。我認為,綦江“彩虹橋事件”尚屬‘空前’,但絕非‘絕后’,有的地方工程項目多,投資規模大,資質等級低,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腐敗路”、“腐敗橋”、“腐敗工程”并非難尋端倪。
六是歷史遺留的權屬糾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或者處理方法不當,使群體性治安事件逐步升級。在農村山區縣,特別是貧困縣域,農民對生存和發展的觀念墨守陳規,視一草一木為生命之源,很容易為點滴小事引發致命禍根,在摻雜宗族等勢力之后,多發性、突發性、復雜性的群體性事件將一發而難以收拾。
七是國外反華勢力和國內隱藏的階級敵人,背后插手群體性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
(三)從綜合治理力度上分析。
一是將給打擊跨區域同盟犯罪增加難度。一方面,跨區域作案同盟一旦形成,時隱時現,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你停他擾,你打他跑,難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排外”勢力的影響,各地的思維觀念不能統一,需要與當地黨政、公檢法機關協調,往往一件事辦下來,需要很長時間,因此會貽誤戰機,客觀上放縱了跨區同盟的違法犯罪,為其提供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和發展空間。
二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程度參差不齊,將造成新的重打輕防局面。重視露頭才打,忽視隱患的整治和預防,沒有從源頭上加以控制和扼殺,輕視“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的古訓。
三是各部門重視不夠,齊抓共管不力,甚至缺乏情報信息的收集,既使發現苗頭,也推之避之,袖手旁觀,置之不理,將給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策劃者、參與者提供了無形的活動范圍。
(四)從群眾性治安事件發生的地點上分析。
一是各級黨委、政府所在地將成為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多發地帶。主要是涉及農村工作以及農民利益,農民也認為只有黨委政府才能解決問題,才能為民作主。因此黨委政府機關駐地將成為農民請愿、靜坐的地方。
二是執法部門駐地將是群體性治安事件突發地帶。刑事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行政行為和執法手段的過錯是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強政治理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的學習迫在眉睫,一方面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實施專政職能,樹立執法權威;另一方面要熱情服務,以人民滿意的為最高標準,克服硬、橫、冷、推現象,視人民為衣食父母。只有這樣,才是減少在政法機關發生群體性治安事件的一個主要原因。
三是中、小學校園也將是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多發地區。有的社會閑雜人員,無所事事,到學校偷、搶、騙取學生錢財、調戲女生、擾亂學校秩序;有的在校雙差生,不務正業,不求上進,惹事生非;有的內外勾結、結伙作案,引發停學停課,制造群體性治安事件。
四是城鎮鬧市區。城鎮鬧市區通常是指商貿、農貿市場繁華、人員較多的地方,魚目混雜、良莠不齊,違法人員充斥其間,在貨幣交換、商品流通過程中難免形成的利益沖突,一旦被違法人員利用,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是引起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的一個多發性區域。
五是農村偏僻地區。在農村邊遠偏僻地區,文化素質低下、法制意識淡薄、封建迷信充斥頭腦,極易因一些不法之徒的煽動和蠱惑,聚集多人,非法集會。從過去查處的“門徒會”組織、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來看,就是一個比較鮮明的例證。
六是交通要道。⑴在險路、塌方地段,聚眾攔車、設卡,索取“過路錢”,司機稍有不從,便打人砸車;
⑵因交通事故的處理引發眾多人員靜坐公路,堵塞交通,造成惡劣影響。因此,在交通要道出現群體性治安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決不可掉以輕心。
(五)從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的時間上分析。
聚眾上訪,發生頻率最高的將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利用各種會議期間,如人大、政協會議、黨委政府工作會議、商貿洽談會議以及外事活動期間;
二是利用省(市)領導人視察、調研工作期間;
三是重大節日期間,進行靜坐、示威、游行等活動。
(六)從群體性治安事件引發的后果上分析。
一是公私財物的損失將會更大。
二是傷及無辜人員多,傷害結果將更加慘重,特別是群毆事件,后果將不堪設想。
三是社會危害將更加惡劣,影響更壞,給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威脅。
四是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將會減弱。群體性治安事件得不到根治,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群眾膽戰心驚不敢出門,喪失安全感。
(七)從對群眾性治安事件處置方略上分析。
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明確指出:妥善、及時、就地處置群體事件要在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前提下,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原則,在預防、化解、緩解矛盾上下功夫,在解決各種引發事件根源問題上做文章。而事實上,群體性事件不發生就不會引起重視,不造成嚴重后果就不會引起警覺。群體性治安事件是誘因復雜、牽涉面廣、危害性大的各種社會矛盾互相交織、互相作用的綜合反映,不從預防和綜合治理方面著手,只實行露頭才打,無濟于事,既缺乏處置預案和適當的準備,又使公安機關處于被動地位。在工作上增加了打擊犯罪團伙的難度。在客觀上也為群體性治安事件提供了發展、蔓延、滋生的空間和土壤。因此,群體性治安事件要得到有效控制將是一個值得長期探討和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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