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明杰 ]——(2005-5-8) / 已閱21990次
從國際法角度解讀阿富汗戰爭
作者:鄭明杰
2005-5-8
內容摘要:阿富汗戰爭的硝煙已經散去,美國推翻了塔利班政權,嚴重打擊了“基地”組織,五角大樓在慶賀戰功的同時也背負著濫殺無辜的罪名。而且法學界人士對這場戰爭所帶來的一系列國際法問題的探討也從未停止,美國發動的這場戰爭的性質如何,本文將對此問題加以探討。
引言:2001年9月11日: 兩架被劫持的民航客機分別撞入紐約世界貿易中心(WTC)的雙塔樓。一個多小時后,兩座大樓先后倒塌,數千人喪生。第三架被劫客機撞入五角大樓。第四架可能是飛往首都華盛頓另一目標的客機在賓夕法尼亞州薩默塞特縣墜毀,機上乘客顯然在這之前曾力圖制服劫機分子……之后,美國將責任推給拉登,要求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將拉登等交給美國處理,阿富汗塔利班拒絕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美國隨即對阿富汗進行了軍事打擊。
正文:美國對阿富汗進行軍事打擊的理論是:9•11事件是戰爭行為,阿富汗不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就是參與了戰爭,國家有權對戰爭國進行打擊。
我認為美國對阿富汗進行軍事打擊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9•11事件不是戰爭行為,而是恐怖襲擊。恐怖主義是個現代名詞,包含特定價值體系內的譴責色彩,其字面含義遠遠不能代替其實際的歷史和現實內涵。如果不考慮價值評價問題,恐怖主義僅僅是一種暴力對抗的樣式,往往由極弱一方對極強一方實施。尤其當弱者獲得“信仰”和“正義”(不論哪種價值體系,比如伊斯蘭、基督教、民族主義、國際主義、共產主義)雙重支撐時,就會毫不猶豫地選擇這種非常規的暴力樣式。只要力量懸殊的對抗關系一旦形成,恐怖行為就會出現,強的一方越強,弱的一方也就越趨向采取恐怖手段。不管人們出于何種情感對它千番詛咒、萬般怒罵,恐怖主義就是不按強者規定的暴力游戲規則行事,這是人類暴力史上帶有規律性的現象。國際法上認為戰爭行為是國家和國家的武裝沖突。國際法上的戰爭行為大多數是國家行為,這一點與我們通常對戰爭的認識是有一些不同的。國家行為通常由國家代表的行為表現,例如:外交人員、國家軍隊、政府等的行為,其他個人行為不能認為是國家的行為。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國的民航班機,但是這些恐怖分子的身份沒有國家承認或者有證據顯示是某個國家指使。故9•11事件的性質不是國家行為,而僅僅是恐怖分子的個人行為。9•11認為是對美國的戰爭是缺乏國際法支持的。既然不是戰爭那么美國對于阿富汗的打擊更是沒有法律依據。現代社會對于國家的戰爭權行使限制在國家受到侵略的自衛戰爭,其他一切戰爭行為都是非法的。國家與國家的關系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來解決,不應使用武力。美國打擊阿富汗的行為是以一個沒有理由的理由,作為借口對一個主權國家的侵略行為。
其次,阿富汗政府沒有參與戰爭。阿富汗塔利班政權拒絕交出涉嫌恐怖行為的拉登等人,是有國際法依據的。美國要求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的請求,應當適用引渡等法律規定。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是以國家間的引渡條約為基礎的。引渡條約通常為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間相互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根據。多邊的則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1993),《歐洲引渡公約》(1952)和一些規定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專約,如《凡爾塞和約》(1919)、《關于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利的柏林宣言》(1945)、《對意和約》(1947)、《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1948)、《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條約》(1971)、《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1979)等。引渡制度是建立在國家主權平等的前提下的,通常只有雙方在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保護國才根據條約義務,必須引渡當事人。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保護國沒有義務將當事人引渡給追捕國。阿富汗與美國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故阿富汗沒有義務必須引渡拉登等人給美國,阿富汗引渡拉登或者保護他完全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行為,無可厚非。美國在國際法上沒有權力對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采取任何武裝行動。即使我們退一步說,阿富汗同意引渡拉登等給美國,根據國際慣例美國也應當提供拉登等人涉嫌恐怖行為的相關證據,如果不提供相關證據阿富汗依舊不應當引渡拉登等人給美國。可是現在美國對阿富汗的戰爭進行到了最后階段,指控拉登參與恐怖行動的證據也僅僅是幾盤從阿富汗繳獲的沒有直接說明拉登參與9•11事件的錄像,可見美國在要求引渡拉登當時,并沒有提供任何可以證明拉登參與9•11事件的材料給阿富汗塔利班政權。阿富汗不引渡拉登給美國是沒有任何不當之處的。
即使拋開美國對阿富汗的軍事打擊不說,單從整個事件涉及的國際法問題來看,美國對阿富汗的戰爭性質也是不符合國際法要求的。
合法使用武力的兩種情況:國家自衛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戰爭權歷史上曾經被認為是國家一項固有的權利。一個國家如果對一些事物覺得不滿意,那么它可以 訴諸戰爭解決。從人類歷史的發展到上個世紀初,確切說在1899年到1907年召開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這個時候對所謂的戰爭權,或者國家把戰爭作為國家的工具做了很大的限制。1928年有一個非常著名的公約叫做《巴黎非戰公約》,正式從法律上將戰爭摒棄在國家推行政策之外,廢除戰爭作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工具。聯合國成立后有了新的規定,聯合國本身就是在戰火中成立的,它成立的四個宗旨之一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最重要的宗旨就是 避免人類再度遭受戰爭。聯合國憲章中的第二條中的第三款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第四款不得非法使用武力都非常明確的體現了這一點。聯合國憲章以后,合法使用武力被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的自衛行為,第二類就是聯合國的集體安全制度,或者我們俗稱的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嚴格來說,聯合國安理會是通過決議的方式采取集體安全措施。
再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講,文明往往體現在對錯誤和犯罪的懲罰程度和手段上,偷一個小錢包就砍掉一只手,以文明法度觀之都屬于犯罪,而后者給人突出的印象是懲罰或報復手段的野蠻和殘酷。以下是幾條報道摘要:
美軍轟炸機在阿富汗上空盤旋,一旦獲得情報,衛星制導導彈就飛速沖向地面。五角大樓一直都對自己的高科技情報技術深信不疑。面對眾多指責,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和軍方發言人反駁說,有關誤炸的消息都是敵人的誣蔑宣傳,故意中傷美軍,損壞反恐戰爭的形象。他們堅信自己部隊的打擊行動準確無誤,宣稱為了避免平民傷亡,軍方已經采取了非常嚴格的措施,并對任何“間接傷害”表示遺憾。
但是事實卻是,美軍的情報確實出現了錯誤,導致了不必要的傷亡。聯合國、各國記者和援助機構都曾指證,美軍的空襲目標并不完全都是準確的,事實上存在可觀的平民傷亡情況。
據當地人透露,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萬名無辜的阿富汗人民死于美軍的炮火之中。許多悲痛的阿富汗家庭控訴美國的罪行,強烈要求為無辜亡魂正名。
一個名叫古爾納比的年輕人怒不可遏地質問:“誰能告訴我?為什么我的家被毀了?!55口人都死了,甚至還有小孩子?!我們家根本沒有阿拉伯人(指“基地”成員),那里只有我的家人,我們過得好好的,天天祈求安拉保佑和平。”
僅從這些無辜亡魂來說,美國對阿富汗的軍事打擊的性質已經違反了國際法的要求。
這個世界不是一副精確的多米諾骨牌。布什這個檔次的大玩家總是希望把世界納入其戰略規劃,而命運對這些大玩家的懲罰就是,他們永遠無法看清自己的決策的后果。亞馬遜流域的一只蝴蝶扇動翅膀,會掀起密西西比河流域的一場風暴——蝴蝶效應是對決策者的詛咒。在美航11次航班撞擊紐約世貿中心那一刻,有誰能預見這些后果?如果把11次航班視為一只巨大的蝴蝶翅膀,那么她引發的風暴已覆蓋全球。現在看來,阿富汗和伊拉克已證明布什政府的勝利,一個新帝國的興起已不可阻擋;但是從長遠看,未必如此——今日的勝利也許正是衰落的開始。誰知道9•11引發的風暴將把美國吹向何方?
結論:現在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很多人都有這樣一種共識,即美國的外交政策是一種十足的霸權主義行徑。美國作為世界第一大國恣意妄為,他現在的行為正在破壞著整個世界的秩序,已經變成了地地道道的國際秩序的破壞者。他一次又一次的非法使用武力。任何國家在使用武力的時候,一定要符合聯合國憲章。從另一個角度講參加戰爭法條約的國家比參加聯合國的國家還多,但戰爭幾乎沒有停止過。違背戰爭法的很多;大家都呼吁停止戰爭,但實際上戰爭是停止不下來的,這些都表現了國際法不是萬能的,國際法具有自身的軟弱性,但是不能由此而否認了國際法的意義和法律性。國際法受國際政治、國際勢力的影響很大,這是現實。人類社會通過幾個方式: 法律的、武力的、政治的,一起使人類社會能夠更加平安,這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法律還要起一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陸宏兵,《DIY新聞人記錄"9•11"》,《南方周末》,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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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鳴《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探究》法學評論,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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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夏爾•盧梭 張凝等譯《武裝沖突法》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