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智勇 ]——(2005-5-11) / 已閱18903次
2《法學研究》 第18卷第三期 P80-92 孫憲忠 《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
3《中國法學》 1997年第三期 P58-70 王利明 《物權行為若干問題探討》
4《法學研究》 第18卷第三期 P80-92 孫憲忠 《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
5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0
6 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3
7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5
8在與同學的討論中,有同學提出:“債權或債權行為不能轉移物權嗎?或者這個判斷是基于物權和債權的二分嗎?”我想這是可以說明的,由于債是針對另一個人,而非物本身,那么,債的效力就只能及于人的行為,而不能直接及于物。也就是說,債的效力只能要求債務人依據債的內容做出約定或法定的行動,或許會要求債權人為轉移物權的行為,在這個行為發生效力前,不能對物權的歸屬發生直接的效力。同時,這樣的分野很明顯是基于債法的特點,即債法與物法的二分。
9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4
10 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5
11 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7
12 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95
13 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譯 《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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