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施宏 ]——(2005-5-12) / 已閱12278次
網絡犯罪概念與構成芻議
徐施宏 陳軍菁
現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從信息革命之始我們注定就要與計算機中的虛擬世界打交道,一部《黑客帝國》以令人嘆為觀止的想象力給我們展示了網絡世界的奇妙,她吸引了更多的人步入其中。有人就有規則,有規則就會反抗——合理的與不合理的。從這點而言,我們可以說,網絡從其出生那一刻就注定要與犯罪相伴。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界定
1、什么是網絡犯罪中的網絡
世界如此97年我國刑法修訂將其中部分行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論界對該類犯罪行為也早有探討。但不論已有的理論成果或現行刑法規定更多的是關注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網絡問題卻少有專門探討。在計算機科學上,計算機網絡畢竟不同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別。1994年2月18號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由此可見,計算機信息系統是由計算機作為信息載體的系統。例如,一臺計算機出廠時,只要已安裝程序文件或應用文件,并具有信息處理功能,即構成一定信息系統,但由于未投入使用,沒有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因而不能稱為“人機系統”,其信息安全當然不受上述條例保護,更不受刑法保護。新興的網絡科學認為計算機網絡是用電纜、光纜、無線電波或其他物理鏈路,將地理上分散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連接起來的資源共享系統。通過上述定義的比較,可以認為計算機網絡與計算機系統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非一定存在著網絡,通過計算機網絡組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其高級形式。因此,計算機網絡實際上是多個單機信息系統的聯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管理暫行規定 》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網絡形式:國際互聯網、專業計算機信息網、企業計算機信息網。其中,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專業信息網絡、企業信息網絡,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相聯接。專業信息網絡是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信息網絡;企業信息網絡,是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
2、網絡犯罪的概念
由于受到計算機犯罪概念的影響,理論界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就是行為主體以計算機或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或攻擊對象,故意實施的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觸犯有關法律規范的行為!睆拇烁拍畛霭l,網絡犯罪在行為方式上包括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和以計算機網絡為攻擊對象兩種;在行為性質上包括網絡一般違法行為和網絡嚴重違法即犯罪行為兩種。此概念的界定過于寬泛,不利于從刑法理論對網絡犯罪的研究。
綜觀現有的關于網絡犯罪的描述,大體可歸納為三種類型:第一,通過網絡以其為工具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第二,攻擊網絡以其為標進行的犯罪活動;第三,使用網絡以其為獲利來源的犯罪活動。第一種以網絡為犯罪手段,視其為工具,可以稱之為網絡工具犯。由于網絡已滲透到人們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的表現形形色色,可以說刑法分則中除了殺人、搶劫、強奸等需要兩相面對的罪行以外,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后兩類型均以網絡為行為對象,稱其為網絡對象犯。它包含著以網絡為獲利來源的犯罪行為和以網絡為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分別稱為網絡用益犯和網絡侵害犯。
二、網絡犯罪的構成
網絡犯罪的構成亦分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對之可概括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其實行的行為具有特殊性。
1、網絡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體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從網絡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絡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來講,進行網絡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的行為人,但是不能認為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從事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系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授予工程師的職稱,發放各種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等,但是從網絡犯罪的案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卻沒有證書或者職稱。同時,應當看到在計算機即網絡的今天,對所謂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高,網絡犯罪卻將越來越普遍,用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的標準是不確切的。另外,網絡的發展給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帶來了新的生機,企業法人為了爭奪新的市場空間,法人作為主體的網絡犯罪也應當不足為奇。
2、網絡犯罪的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絡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系。但是應當看到賽博空間是靠電腦間的聯接關系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網來說,這種聯接關系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系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傳輸控制協議/互聯網協議),另一個是用戶方面的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云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電腦網絡的實體形態有點類似于公路網,所以有稱之為信息高速公路的。網絡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網絡犯罪的直接客體是多種多樣的,有的行為侵害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制度,有的則危害國家和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網絡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3、網絡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破壞網絡管理秩序。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為了顯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統的犯罪,行為人也具備明顯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頭,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4、網絡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件、硬件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絡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絡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絡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這是由于網絡犯罪的物質基礎在于由硬件和相應軟件構成的計算機系統,而計算機系統的各種程序功能,需要通過人直接或者間接操作輸入設備輸入指令才能執行。這種網絡犯罪背后的人的行為只能是積極的作為,表現在各國的立法中的用語可以是侵入、刪除、增加或者干擾、制作等等。網絡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犯罪人利用網絡,在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從網絡上的任何一個節點進入網絡,都可以對網絡上其他任意一個節點上的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和犯罪。本國人也可以在國外兜一大圈后再從國外以其他身份進入本國。
作者單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