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行山 ]——(2005-5-12) / 已閱17999次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八條:托運人或收貨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貨物的托運、領取、變更或履行其他權利、義務時,應向車站提出委托書(格式四)或證明委托的介紹信。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三十四條:貨物在到站應向貨物運單內所記載的收貨人交付。
收貨人在到站領取貨物時,須提出領貨憑證,并在貨票丁聯上蓋章或簽字。如領貨憑證未到或丟失時,機關、企業、團體應提出本單位的證明文件;個人應提出本人工作證(或戶口證)和服務所在單位(或居住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用本人的工作證或戶口證作證件時,車站應將姓名、工作單位名稱、住址及證件號碼詳細記載在貨票丁聯上;用證明文件時,應將領取貨物的證明文件粘貼在貨票丁聯上。
《鐵路法》第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全國約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包裹、行李運到目的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
鐵路運輸企業逾期三十日仍未將貨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貨人或者旅客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有權按貨物、包裹、行李滅失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法》第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羞\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辦理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如果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鐵路法》第十八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ǘ┴浳锘蛘甙、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ㄈ┩羞\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
通聯: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薛行山、張向爭
郵編:471002
電話:0379-62722937、6272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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