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炳紅 ]——(2005-5-13) / 已閱11151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成因與對策
執行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既是對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執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是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所以執行又稱強制執行。 執行權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按照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執行工作應該好開展,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人民法院面臨的重要問題,更為惡劣的是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目前,暴力抗拒執行的存在,已嚴重危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與執行權威,踐踏了神圣的法律,使人民喪失了對國家法律的信服與虔誠,這必將影響社會穩定,民心難安,同時還將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本文試就暴力抗拒執行情況的原因略呈管見,并探索一些防范的辦法。
一、暴力抗拒執行的原因
1、人民法院是以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當事人認為執行依據有錯或確實有錯,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引發暴力抗拒執行。這里著重要特別說明一點是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在執行中引發暴力抗拒執行情況較多。
2、因執行干警的政治、業務素質差,在執行中冷、硬、橫,錯誤采取強制措施等,導致暴力抗拒執行。
3、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之間的存在,使一些當事人自認為有靠山,藐視法律,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反而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是摸了它的老虎屁股、不得了,大打出手,暴力抗拒執行。
4、執行準備工作沒有作好,執行干警對被執行人會不會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履行采取強制措施會不會遇到圍攻、被執行人在當地的社會關系如何?社會背景如何?一概沒有掌握,一頭霧水,懵懵懂懂的在執行,運氣好平平安安的回來了,但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本身就是一對尖銳的矛盾,一觸即發。十有八九這些執行干警的運氣十分壞,遭遇暴力抗拒執行。
5、當事人法律知識少,素質差。雖然我國普法教育開展了一次又一次,但我國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都在掃除文盲之上,何談法律知識的掌握,于是就有了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高喊,就是差點錢,又不是犯罪等。故意抗拒執行。更有甚者就是對你執行法官動點武,暴力抗拒執行。這種情況在農村遭遇比較多。
6、執行工作物質裝備差。法院的執行工作重要的特征是以行動為主,這就需要為執行工作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交通通訊工具。遇采取強制措施時物質裝備差,沒有力量,反之被執行人物質裝備好,他有力量,他很有可能給你執行干警說:不。并且還要讓你們嘗嘗老拳,于是暴力抗法事件就發生了,這種情況在執行中時有發生。
7、執行法制不健全。這是被執行人膽敢暴力抗拒執行的內在動力。《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適用范圍小,力度不夠。《刑法》等相關部門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懲戒力度和范圍太小。這些法制上的不健全,導致暴力抗法者沒有得到嚴懲,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執行案件產生暴力抗拒執行埋下了隱患。
二、防范暴力抗拒執行的辦法
1、提高執行干警的政治業務素質,這是防范暴力抗拒執行情況發生的最根本的辦法,教育干警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的修養,樹立愛崗敬業,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調動干警的工作熱情。在執行中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多為人民群眾著想,理解當事人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差,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法院應組織各種形式的業務知識培訓與學習,提高只干警業務水平,在學習中要注意對其審判階段業務知識的掌握,因為執行需要這部分知識,否則執行干警遇到審判階段的問題就丈二和尚摸不到頭腦,還沒有執行就被難住了,談何審查執行依據,談何防范暴力抗拒執行。同時還要注重技能素質的提高,執行干警要有綜合的社會活動技能,能處理一些特殊的情況,遇突發事件才能臨危不亂,果斷妥善處理。
2、設立執行預案制度,作好執行前的準備工作。執行案件受理后,承辦執行法官在執行前,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社會背景、住所地親朋情況、心理、性格特點等信息進行全面采集,并指定確實可行的執行方案,該方案中絕對要包括防范暴力抗拒執行的辦法,這個方案就是執行預案。這樣執行法官才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有效的防范暴力抗拒執行。
3、制定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法律統一和尊嚴的有效辦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寵愛的、庇護的被執行人是暴力抗拒執行的喜好者,是暴力抗拒執行的積極分子。從根本上鏟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辦法是改革現行司法體制,促成司法獨立地位,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和機構,改上下級業務指導關系為領導關系,在人事任免上由上級法院決定后提起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免,將法院的管轄與行政區劃的設置脫鉤。人民法院的經費預算和決算由中央財政單列。在現階段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辦法是執行法官搞好社會聯動,尋求全方位支持。既法院首先應主動、全面、及時地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執行情況,取得他們信任、支持,同時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對地方、部門保護,批條游說之行為公開暴光,使他們不敢當、不愿當抗拒執行者的靠山。
4、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物質裝備建設,保證通訊、交通、戒具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上爭取得到國家財政的支持。各級法院本身已要物質力量在統一調配和指揮下,以十分的運作規模,造出二十分的執行效果。
5、為執行工作立法,增強法律威懾力,加大強制執行措施的懲戒力度,使當事人不敢越雷池一步,自覺履行義務。
首先,制定《強制執行法》,對有關執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的各個方面的規定進行完善。規定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罰款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單位罰款幅度同時處罰,罰款與拘留并處的應同時執行,拘留可以連續使用。
其次,修改刑法,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絕履行義務款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宣告其破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對自然人不能履行義務者,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破產,同時規定其不能高消費,只能在當地基本生活保障線上生活,一旦超出此線,視為欺詐,處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1倍以下2倍以下罰金。
(湖南安鄉:吳炳紅 湯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