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5-5-17) / 已閱18609次
對待社區矯正:冷靜但不必杞人憂天
宋立軍
人民法院報5月8日第二版發表了蘇桂英同志的文章《“社區矯正”不要矯枉過正》。該文從另一個角度,給社區矯正工作“潑冷水”,潑得好。聽到不同意見,不管它對不對,我們的態度都應如沐春風。因為它能促使我們冷靜地認識問題,慎重地開展工作。正如蘇文末尾所說,這是為了給正沉浸其中的人“提個醒”,這支“冷靜劑”打得及時。但是通讀該文,也不難發現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社區矯正從國外引入中國,是一個法律移植的事件。因而我們不能不對“供體”與“受體”間的異同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倘異大于同,那是萬萬不可移植的。有如鳥的心臟怎能移植到人身上呢。從我國目前社區矯正的試行情況看,中外的社區矯正不同之處是有的。如,推動社區矯正的力量來源上即有明顯區別。在西方國家,社區矯正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是以民間創新帶動國家行動。美國的緩刑,就是由波士頓一個叫奧古斯塔斯的鞋匠獨創的,因而他被稱為美國的“緩刑之父”。直到去世時,他作了18年緩刑觀護人員,按今天的話講,就是社區矯正志愿者。為了做好這項義務工作,即使生意陷入了困境,他也在所不惜。通過他的努力和影響,在他去世后第20個年頭(1878年),馬薩諸塞州出臺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緩刑法規,并確立了緩刑觀護官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國家,只要個人請求合情合理,當地的法官就可以依據“自由心證”原則,突破法律,支持個人請求。這就是為什么在美國,一個普通的鞋匠竟能獨創出一種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原因之一。而依我國的法律傳統,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動。
諸如此類的不同,的確需要我們在社區矯正移植過程中冷靜考量。蘇桂英同志恐怕就是擔心,以目前的國情、社區發展的現狀以及人的素質論,一旦移植出現機體“不適”或“變異”,必給“受體”帶來致命傷害。但是,就我國移植社區矯正這一法律制度而言,“供體”與“受體”之間是否有更多的兼容性和同構性(以下簡稱“兼同”)呢?回答是肯定。
為了使我的闡述更有針對性,我想分別對應蘇文中的四個“擔心”來說明這個問題。
兼同之一:“斗爭哲學”已經讓位于“人權人道”,讓位于“寬容互助”。
法國經過了歷次專政,法國人從“斷頭臺上的平等”中終于幡然醒悟,誕生了偉大的《人權宣言》。人們意識到:“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過于強調專政,就是漠視人權。我們過去的“群眾專政”(蘇桂英同志認為極可能發展為“業主專政”),在今天已經沒有生存的土壤。不僅生活中人道的情感漸多,就連憲法也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盡管重刑主義傳統根深蒂固,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刑罰已經一步步走向輕緩,是從野蠻走向文明,而不是蘇文所擔心的“從文明走向野蠻”。過去,罪犯的子女是抬不起頭的。如今,他們中的許多人得到了社會的同情和幫助。從這個側面看,我們的國民已經逐步從僵化的“斗爭哲學”中走出來,人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復蘇。據史料記載,奧古斯塔斯就是“一位自信心甚強,并具有充分熱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毫無疑問,“人權人道”、“寬容互助”已經成為中西方思維共容的起點。沒有淳樸的民心,就沒有社區矯正。
兼同之二:社區矯正可以促進社區建設,進一步強化公民的責任感。
“解鈴還需系鈴人!狈傻膯栴}歸根到底是社會問題。對于個體的犯罪,罪犯周圍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而,犯罪這種社會問題關鍵還是靠社區成員去協助“案主”解決。從社會學角度看,我們曾一度過于強調政府在社會控制中的作用,忽視社會組織調節的作用。在這種思維的指導下,市民社會(主要體現在社區建設上)發展緩慢,特別是城市社區建設中人們彼此缺乏認同感和依賴感,也就是蘇文中所講的:“社區居民都很忙,鄰里之間很少往來”。而西方社區矯正是產生于市民社會的。奧古斯塔斯這樣的人物,很顯然是市民社會培養出來的人。只有市民社會才能倡導每個社會成員之間彼此負責任,而不是把責任推給政府。很顯然,我們也要盡快構建市民社會,特別是加強社區的建設。應該說,近幾年我國的社區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目前社區矯正的試點都選在社區建設良好的地區。從社區矯正工作的調研經歷中不難發現,社區矯正工作與社區建設是互動的關系。聯合國有關機構提出社區建設的十項基本原則中的第三條規定:“在推行社區發展的初期,改變居民的態度和物質建設同樣重要!鄙鐓^矯正的實行,就是在潛移默化地改變居民的態度。如前所述,“無人專政”不是壞事而是好事,同時“無人專政”也并不等于“無人問津”。罪犯的家人、親屬、朋友、社區上的熱心人,他們雖然不是“法律內行”,但是他們更能從情感上拉近與社區矯正對象的距離,更能從日常的細微之處關愛社區矯正對象,這些是專業司法人員所不具備的天然素質。至于“小腳偵緝隊員”已經成為昨日黃花,至少我所生活的社區以及我所調研的社區中社區干部絕大多數都是中青年輕人。退一步講,即便是“小腳偵緝隊員”,她們的閱歷和熱情也是“冬天里的一把火”,能溫暖浪子之心。更為重要的是,如今她們可以名正言順地“苦口婆心”了。這種母性的力量絕不可小視。此外,我國的社區矯正是從上而下推動的,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怎么可能不作為呢?只不過他們的作為更多地體現在依托社區上,更多體現在對社區中的矯正工作者和志愿者進行指導上。因而,社區矯正不可能變成 “無人專政”(我認為這里換成“無人問津”要好些,只是借用一下而矣)。
兼同之三:社區矯正中的“公益勞動”不能等同于“無薪勞動”。
我們都知道,罪犯在監獄里不是無償勞動,尚不存在剝削的問題,怎么社區矯正竟會“倒行逆施”呢?這是用落后了的眼光看新事物。在社區矯正的實踐中,公益勞動突出它的公益性,而不是功利性。公益勞動是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從事一定時數的工作與服務,以對被害人、社區進行一定的補償。從國外的實踐看,大體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修理公共設施、照顧幼兒、醫院醫療協助等。我國社區矯正的公益勞動場所也不設在營利場所內,只能選擇敬老院、公共健身場地、公共綠地等。公益勞動的時間有嚴格限制,且不得占用矯正對象正常的工作時間,根本就不存在“薪”與“非薪”的問題。更不允許社區的經濟實體、社區人員“享受(剝削)罪犯的勞動成果”。因為矯正對象的權利與社區其他成員一樣,是不可侵犯的。在國外,社區矯正對象的公益勞動與私人監獄內的勞動不同。在歐洲一些國家,公益勞動是用來替代短期自由刑或折抵罰金的。不過,我們還真得“防患于未然”,特別是警惕落后地區變“社區矯正”為“社區專掙”。
兼同之四:社區矯正不是掩蓋而是解決“監管頑癥”。
不可諱言,由于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在監管罪犯方面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困難,超押現象非常嚴重,到了不得不解決的地步。其實,這是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問題。關鍵是要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機制。近年來,聯合國在對全球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分析中,幾乎每年都要提到解決監獄擁擠的行動方案。那就是盡量減少監禁刑,采取監禁的替代措施?梢哉f,不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其他問題都免談。臺灣學者楊士隆先生指出:從世界范圍看,在諸多見解中,“轉向處遇”是紓緩監獄擁擠的最為有效的策略。它可以分為“前門策略”和“后門策略”。前者諸如大量適用緩刑等措施,后者如提高減刑、假釋比例等?梢哉f,要想在多重壓力下解決“幾十年”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任何人任何時候也做不到。因而,從有利于解決問題的良好愿望出發,將社區矯正移植到中國來,實在是非常必要,而不是“飲鴆止渴”。
說了這么多,并不是全盤否定蘇桂英同志的觀點,而是旨在倡導這樣一種觀念,那就是:面對社區矯正這樣的新生事物,保持冷靜固然重要,但絕不能因此而杞人憂天,尤其要充分相信群眾的智慧和力量。
(本文已發表于《人民法院報》2005年5月15第二版)
作者: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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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社區矯正”不要矯枉過正》
“社區矯正”不要矯枉過正
蘇桂英
“罪犯”在人們的頭腦中就是應該“坐牢”、“蹲監獄”。不過,“社區矯正”的出現正在改變這種傳統觀念,一些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可以“回家服刑”!吧鐓^矯正”彰顯了刑罰的社會化、執法的人性化和矯正的文明化。試行“社區矯正”是對傳統的監獄內監禁式刑罰執行方式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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