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紹青 ]——(2005-5-17) / 已閱18654次
(一)搜索引擎商標侵權的含義: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深入發展,作為技術性更高、隱蔽性更強的搜索引擎商標侵權成為繼域名搶注出現后的另一商標侵形式。網上搜索引擎商標侵權是指將他人商標尤其是知名或馳名商標作為無標記,以引起消費者混淆,并以此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無標記本身是超文本標記語言的一種軟件參數,它是用來描述網站及相關內容的。如果網主將他人的商標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碼中,當用戶輸入關鍵字通過提供網絡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查找該他人的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被搜索網頁的前面,這樣,該網站的點擊率提高,而網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廣告、銷售收入,擴大自己的影響。同時,真正屬于該商標的宣傳網站卻因為不能被進入而使其應有的價值大打折扣。這無論對商標權人還是消費者來說,都是一種合法權益的損害。
(二)搜索引擎侵權的相關判例
這方面較早的案例在美國。原告美國《花花公子》雜志是聯邦注冊商標PLAYBOY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訴被告Calvin Designer Labele 使用域名“Playmate Live.Magazine”和“Get in all here@playboy”的網頁,借以增加上網人數,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網站的排名在部分網站的搜索排行表上遠遠落后于被告的網站。①法院要求被告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標作為被告的域名、目錄名、其他類似的使用填充碼的計劃和地址(如被告的網站服務)、主頁呀網頁上的metatags 、與檢索數據、信息或其他商業或服務相關的內容,與廣告、商品、服務促銷相關的內容等。這是首宗美國法院認定搜索引擎商標侵權的案例。[5](P130)它明確表明了將他人商標埋置在自己的網頁源代碼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根據后來又有的案例,侵權人使用的手法日益專業,而且在認定侵權后,雙方和解解決糾紛的較多。
搜索引擎商標侵權比域名搶注的手段更進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搶注那樣是赤裸裸的侵權方式,畢竟商標權人仍對自己的網站、域名享有所有權,只是其網頁被訪問的次數減少,從而不能發揮應有的價值,也正為如此,該侵權方式也就顯得更加隱蔽。但不可否認的是,不論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只要符合要件,均構成侵權,應受到法律的規制和制裁。
五、我國的立法現狀及改進建議
1997年5月,由信息產業部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是較早對互聯網絡域名管理體系作出規定的法律文件。
《暫行辦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申請人注冊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另外還規定: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并且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持有方可以繼續使用其域名;若其提出異議,從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企業名稱權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無關。這兩處規定對域名商標侵權來說是較明確的法律條款,但由于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并不負責解決此種糾紛,當事人仍需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法律依據及解決措施,因此說這些規定是不徹底的,它沒有解決商標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而《商標法》第52條第5款“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規定是一兜底性條款,無疑把域名搶注和搜索引擎商標侵權都順其自然地納入了《商標法》的調整范圍,為新的商標侵權形式的認定找到了法律依據。但由于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的特殊技術性,這類侵權傳統的救濟方式是很難妥善解決的,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涉及到糾紛解決、救濟、保護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時,這一兜底條款也是鞭長莫及的。
1997得6月,作為非營利性管理與服務機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XNNIC)成立,專職域名管理的具體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員會會議建議修訂《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經過兩年多的討論研究,2002年8月1日以信息產業部令的形式發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2年9月30日開始實施,以往發布的互聯網域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6]同時實施的還有《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解決辦法》。①前者主要對域名管理作了一系列制度性規定,而后者為域名爭議的解決作了部分認定與程序上的規制。特別是第8條、9條、14條、15條中對惡意的認定及爭議解決方式和相關步驟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汲取UDRP中的有益部分,體現了逐步與國際接軌的趨勢。
任何法律都不是盡善盡美的,針對域名搶注與搜索引擎網上侵權的特點及我國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針對前文所述現行域名管理體制不健全這一缺陷,建議由商標局將有關商標注冊信息提供給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由該機構建立一個完備的查詢系統。在申請人進行域名注冊申請時,可通過此系統檢索其欲注冊域名是否與已注冊商標相沖突。對于善意域名注冊申請人來說,這是避免其日后陷入域名爭端的預防措施,而對于惡意申請人來說,這也是約束或制止其搶注行為的第一步。至于查詢費用問題,由申請人支付并無不可,畢竟查詢費用與日后一旦陷入糾紛所支付的爭端解決費用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孰重孰輕,申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正確選擇的前提的。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更新也說明建立這樣一個查詢系統并不是遙不可及的事,畢竟銀聯的成立已作出了先例。
2、由新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可以看出,域名搶注爭議可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域名注冊機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司法四種途徑加以解決,同時《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28條又規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發生法律效力伯裁判不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盡管這些規定為當事人爭議的解決提供了多種途徑,但沒有一條途徑通過明了的程序規則呈現在當事人面前,一旦爭議發生,當事人便有一種“病急亂投醫”的慌亂,不清楚自己選擇哪一種途徑更經濟、更便捷。所以,建議信息產業部在此規則的基礎上出臺具體的可行性程序,以便當事人預先了解,降低爭端解決成本。
3、至今,法律中都沒有對搜索引擎商標侵權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在相關法律中增加此種規定,這樣,才能使被侵權人有法可循,使自身權益得到保護。
4、由于國內對于域名搶注及搜索引擎商標侵權還未予以重視,建議中國信息產業部或CNNIC與工商管理機構、商標局共同努力,擴大此方面的宣傳指導,以幫助商標所有人保護民族品牌,增強競爭力,在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更好樹立自身產品形象。
5、提升有關域名立法的效力層級,由部門規章上升為法律,這樣更容易被引起重視,發揮域名立法的價值。
參考文獻:
[1][2][5]張平. 網絡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問題透析 [M]. 廣州:廣州出版社,2000.
[3]陳傳夫. 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 [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4]鄧炯. 規范域名搶注的國際立法新發展[J]. 法律科學,2001.(1).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Z].2002年8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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