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鶯 ]——(2005-6-1) / 已閱100215次
實際上,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了許多法律和司法實踐,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例如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借鑒國外有關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與實踐經驗,對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決策,具有積極意義。
一 受害人可以申請禁止令
在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請禁止令(保護令)禁止施暴者靠近處于危險中的婦女及子女。保護令的內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間內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請人,限時搬出申請人的住所等。如果違反禁止令的行為人,除了有可能引發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視法官的訴訟程序和受到制裁外,還可能被處罰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訴。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嚴重后果,降低了婦女受到嚴重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二 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
歐美等國家的一些地方,設立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選派專門人員,依專門的程序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為受害婦女提供更為及時,方便有效的幫助。同時,也積累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經驗資料和信息,為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積極的推廣作用。目前,我國山西、湖北等多個省市的法院也在這方面作了有益嘗試。
三 對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罪重判
以在美國為例,家庭暴力案件的重罪可判刑28年以上。美國《模范法典》第203條規定,加重對再次或反復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刑罰。被告當庭承認作有罪答辯或因在5年之內再次或反復實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的,對他的懲罰將在州法律規定的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個刑罰幅度,或者比照州法律中對慣犯的刑罰規定來處理。加重刑罰可以威懾一些犯罪人,使那些有可能受到加重處罰的犯罪人相信,與其被監禁,不如停止暴力行為。
四 對受害人的經濟賠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就受虐引起的各種損害要求經濟賠償。賠償內容可以包括:工資損失、醫療費用、財產損失、咨詢費用、逃避暴力的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生活費等。依據挪威的《暴力賠法》,對暴力受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
五 對施暴者的強制治療
心理治療干預是一種有效的、極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預手段。許多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療和培訓,并將這種手段作為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一個重點。
六 挪威經驗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挪威有關懲治家庭暴力在法律改革與司法實踐方面的經驗,值得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決策進行借鑒。通過研究,我們可以借鑒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確立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和“家庭暴力只涉及刑法”的原則、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護、對施暴者實施限制令、關注對警察處理家庭暴力的培訓工作、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
第五章 結 語
完善的立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堅實的基礎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有力的執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預機制能夠用法律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過適當的法律干預就可以消除的簡單的法律問題,它還是一個社會問題,只有通過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和對待婦女兒童的根本性變化才能消滅。”因此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我們仍需做長期艱苦的努力。
從更高的意義上講,加強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維護家庭的和睦,增進兩性成員在家庭內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必將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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