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靜 ]——(2005-6-1) / 已閱15423次
創新人民監督員監督形式的幾點建議
作者:張靜 滑力加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提高法律監督能力、促進自身執法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要認真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同時也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監督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以保障法律監督權的正確行使。
這一制度,通過一年多來的試點工作,我們認為: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有利于發現和糾正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辦案人員轉變執法觀念,提高辦案質量;而且有助于排除辦案中一些阻力干擾和外部因素的影響。避免關系案、人情案等現象的發生,有力地推動了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但是由于人民監督員工作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尤其是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活動在形式上沒有成型的工作模式。以致目前人民監督員監督活動形式主要為“三類案件”的評議、組織法律學習和會議通報檢察工作情況。
我們認為:目前監督的內容還是比較狹窄、形式略顯單一,不同程度地影響了人民監督員的工作積極性。
因此,不斷創新和探索人民監督員監督活動形式,是推進人民監督員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結合人民監督員工作業務實際,對監督活動形式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開展人民監督員旁聽自偵案件庭審
人民監督員主要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的擬撤案、擬作不起訴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偵案件,實行監督。由于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立案管轄,實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的屬地管轄。
我們在工作實際中發現,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決定了他們在當地多為有一定身份的人。因此自偵案件的查處,通常會引起較大的社會關注乃至震動。特別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偵案件,人民監督員介入參與評議時,由于案件還處在偵查之中,人民監督員了解的只是部分案情,作為一個“準辦案人員”,對于案件的發展走勢和最終處理往往存在一種好奇感。
對于檢察機關來講,一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偵查,經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多個訴訟過程,以實現國家追訴為目標。通過法庭的舉證、質證、辨論等法庭公開審理活動,達到指控犯罪、宣揚法制、教育群眾的目的。因此,邀請人民監督員旁聽自偵案件庭審,除具有法制教育與犯罪預防的功能之外,還能夠使人民監督員對于偵查活動的成果、公訴水準以及庭審程序有一個直觀的感受。有利于人民監督員從案件事實、證據、辦案程序等多方面開展更有效的監督。
我們在這方面也曾作過一些工作,如邀請人民監督員觀摩本院偵查并提起公訴的一些受賄案的庭審活動,并在庭審結束后及時組織人民監督員進行庭審評議活動。人民監督員們對這種新穎的活動形式給予了高度評價,收到了較好效果。
二、建議開展人民監督員參加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審查
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檢務公開,增強辦理不起訴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確保不起訴權的正確行使。
目前,在辦案實踐中,人民監督員還未能進入不起訴公開審查活動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們的不起訴公開審查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移送案件而為;二是對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往往是在檢察委員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前進行,而對此種案件啟動人民監督員程序則是在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后。
筆者認為,這不應成為人民監督員參與不起訴公開審查活動的障礙。我們沒有自偵案件不得開展不起訴公開審查的禁止性規定,對于公安偵查機關辦理案件能夠開展不起訴公開審查,對于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沒有理由不能做,也沒有理由不應做。
人民監督員是檢察機關從社會各階層中遴選的代表人士,接受檢察機關的聘請,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情況進行監督。他們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參與不起訴公開審查活動。困為人民監督員參與公開審查活動,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實、證據。通過聽取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他們可以為檢察委員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的獨立評議活動獲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決定依據,提升了評議活動的質量,同時其在公開審查活動中的意見表達,也可以為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提供參考,保證了檢察權的正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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