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6-3) / 已閱29035次
三、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偵查改革措施
圍繞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目標,為進一步提高偵查效率,確保執法公正,必須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偵查制度改革力度。
(一)改革偵查工作體制,調整偵查機構設置
一是將刑事偵查機構和治安行政管理機構分設。目前公安機關內設偵查機構眾多,除刑偵、經偵、禁毒、國內安全保衛等部門是專司刑事偵查職能外,其他如治安、邊防、消防、交通等部門則是集行政管理權和偵查權于一身。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審判的司法審查,而偵查權行使的合法性則在審查之外。因此,一些部門兼有刑事偵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實踐中必然導致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力交替混用的弊端,有的是濫用偵查權來解決治安行政問題,以逃避司法審查;有的是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對刑事案件結案,搞“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因此,有必要將公安機關內部刑事偵查機構和治安行政管理機構分設。第一步,取消各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偵查權,偵查權統一由刑事偵查專業部門(包括刑偵、經偵、緝毒等)行使。第二步,為保證刑事偵查權免受行政權的干預,偵查機構必須保持相對的統一和獨立。現有公安體制下,可將刑偵、經偵、緝毒等偵查部門整合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偵查機構,在各級公安機關內部設立比同級公安機關低半級的刑事偵查局,實行“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領導體制。
二是將羈押部門從公安機關分離。看守所(拘留所)隸屬公安機關,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基本處于公安機關的單方控制之下。雖然刑事偵查、看守屬于公安機關的不同部門,但是兩者間的協作配合一直是公安機關的制度要求。因而,刑事偵查部門通過羈押部門的大力配合,可以不受限制地達到審訊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的目的。對偵查機關的很多偵查違法行為,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種種肉體、精神折磨和超期羈押等,羈押部門都給予了配合和默認。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公安機關控制看守所,是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根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將羈押部門從公安機關分離出去,和監獄、勞教所、強制戒毒所一樣,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控制,以加強對偵查機關的監督。
(二)推進刑偵情報信息和刑事技術建設,逐步實現偵查模式的創新與轉換
一是加強刑偵信息化建設,強化“由人到案”的刑事偵查模式。在堅持“由案到人”偵查模式為主導的同時,為增強打擊犯罪的主動性,提高偵查效率,有必要通過加強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工作、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工作,強化“由人到案”的刑事偵查方式。“由人到案”的基礎是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因此,刑事偵查部門必須在最大范圍內搜集、占有各類刑事犯罪信息資料,通過科學、規范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要組建專門的情報信息分析隊伍,從紛繁復雜的信息情報中分析、提煉出有價值的犯罪線索,指導一線部門開展偵查;要強化經營意識,圍繞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種偵查手段,全面收集證據,適時破案。特別是對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預謀犯罪、毒品犯罪、假幣犯罪等沒有明確犯罪現場或者具體受害人的案件,應主動進攻,開展“臥底偵查”和“誘惑偵查”,獲取證據,打擊犯罪。
二是大力發展刑事物證技術,推行以物證為中心的偵查模式。為遏制偵查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根除口供主義的影響,必須摒棄“由供到證”為主導的偵查模式,推行以物證為中心的新型偵查模式。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科學證據”時代,面對新形勢,偵查機關必須更新觀念,積極學習和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增強主動運用科學證據和科學手段辦案的意識,不斷提高刑事偵查活動的科技含量。[v]未來一個時期,偵查機關要繼續加大投入,推動刑事物證鑒定技術更新換代,逐步將DNA、痕跡、指紋、足跡、聲紋等人身鑒定技術廣泛應用于刑事偵查實踐。同時加強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的微機化、自動化管理,建立指紋自動識別系統、槍彈痕跡自動識別系統及刑事犯罪現場和犯罪人員DNA數據庫等項目,直接服務于偵查破案。
(三)改革偵查程序立法,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
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查機關以強大的職權,公安機關有權自行決定除逮捕之外的各種人身強制措施,有權自行采取各種強制性偵查行為。刑事偵查權的行使,更多的是依賴偵查機關的自律,而缺乏外在的有力監督。這種偵查程序,具有濃厚的糾問式色彩,不僅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控辯式庭審模式嚴重不協調,同時極易導致偵查權的濫用,是司法實踐中各種偵查違法現象的制度根源。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革和重造,以強化監督制約,實現偵查程序的法治化、訴訟化。
一是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檢察機關在加強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事后監督工作的同時,要重點加強對偵查行為、強制措施的動態監督,逐步起建立起檢察引導、指揮偵查的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2年6月出臺了《關于引導刑事偵查取證工作試行辦法(討論稿)》,嘗試建立檢察引導偵查取證機制。但是,從這個討論稿內容看,過于強調刑事偵查中的協作配合,而沒有賦予檢察官引導、監督偵查的必要權力。因此,筆者建議,應當賦予檢察官在刑事偵查階段的調閱偵查案卷、對重大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的把關審核權等。同時,為了保證監督的有效性,應賦予檢察機關對不服從指導、監督的刑事警察的處罰權,包括批評、警告、停止偵查、建議警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等。
二是逐步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由法院對強制性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進行批準和審查。由于人民檢察院與偵查機關同屬于控方,其行為取向必然偏重于追究犯罪,因而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監督的公正性是有限的。這就需要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刑事偵查,最終建立起對偵查活動的司法審查制度。[vi]即由人民法院對所有涉及公民權益的強制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諸如拘留、逮捕、羈押、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竊聽、通緝等,進行審查和決定,并允許犯罪嫌疑人對上述強制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撤銷或提起上訴。當然,考慮到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必須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規則,允許偵查機關在“緊急情況”下自行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但對是否羈押則需交由法院審查決定。
三是擴大犯罪嫌疑人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在加強檢察權、司法權對偵查權制約的同時,還要逐步擴大犯罪嫌疑人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實現控辯力量在偵查階段的適度平衡,以平衡來保證公正。首先,為徹底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有效遏制刑訊逼供,應逐步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考慮到我國目前犯罪形勢嚴峻、偵查資源嚴重不足的實際情況,可先行廢止刑訴法第93條關于“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而后,在條件成熟時,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受強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沉默權。禁止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其次,為增強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有必要擴大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賦予律師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單獨會見權、通信權,訊問時的在場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和證據保全申請權等,從而最終確立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法律地位。[vii]
(四)推動刑事偵查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隊伍戰斗力
一是建立和完善偵查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淘汰機制,激發隊伍活力。刑事偵查人員需要特殊的素質和能力,不同于一般警務人員,必須按照較高的標準來選拔、錄用,并給予較高的待遇。要落實辦案責任,推行主辦偵查員責任制,把工作實績與晉級晉升、立功表彰、福利待遇掛鉤,最大限度調動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要探索建立偵查員等級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制度,增強偵查人員的職業榮譽感,穩定偵查人才隊伍。對不適應偵查工作崗位的要暢通出口,及時調整,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
二是建立業務培訓制度,提高刑事偵查隊伍整體素質。要建立和完善偵查人員業務培訓制度,制定系統完整的訓練規劃,使每名偵查人員都能定期接受偵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具備獨立完成偵查、預審、訴訟的能力。要根據實戰需要,逐步引進一批精通金融、證券、國際貿易、外語、計算機、法律、會計甚至心理學、語言學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偵查隊伍的專業化程度。要建立全國刑事偵查專家人才庫,逐步培養一批偵查破案能手、審訊專家、犯罪心理專家、刑事技術專家,在偵查破案中擔當攻堅克難的重任。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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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參見周光權:《公正性:刑事司法制度的靈魂》,《人民法院報》,2001年3月8日
[ii] 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頁
[iii] 參見崔敏:《偵查工作如何應對經濟全球化和法制現代化的挑戰》,載《偵查論壇》第1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頁
[iv] 參見何家弘:《司法公正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第11頁
[v] 參見何家弘:《中國證據法學前瞻》,《檢察日報》,19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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