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4) / 已閱8880次
打擊網絡游戲賭博亟待完善相關法律
楊濤
著名的游戲網絡公司盛大公司在正常游戲地圖之中,加上了一個特殊的區域,在這個區域,玩家可以通過交納額外的錢去碰上一些機率事件,從而獲得遠超過正常游戲中的經驗和物品,而這些經驗和物品又大多是可以在網絡進行現金交易,變現為金錢。這個活動的過程是,玩家使用額外的人民幣購買點卡,然后再游戲中充值,系統會隨機刷出一個怪物,玩家打死以后,有幾率能夠獲得一項超過他充值的點卡價值的虛擬裝備,或者一無所有。而這是一個暴利驚人的灰色地帶,據盛大內部員工透露,當這個涉嫌賭博的特殊地圖開放時,機率完全由盛大暗箱控制,剛開張的三天能進賬2000萬左右。(《中國律師網》3月7日)
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的確與傳統的如打麻將、玩游戲機等賭博有著形式的不同,但在本質上卻沒有根本區別。
首先,它們都是是兩個人或多人之間憑借個人能力、技能或運氣等進行的博弈活動。在盛大提供的這種游戲活動中,體現出的就是玩家與服務商家之間的博弈,玩家通過購買點卡,然后再游戲中充值,系統會隨機刷出一個怪物,玩家通過自己的一定技能打死怪物以后,就有幾率能夠獲得一項超過他充值的點卡價值的虛擬裝備。
其次,它們都是一種以雙方投入小注而獲取的更大利益,或一方做莊以能付出更大的回報吸引他方投入小注的一種射幸活動。所謂射幸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保險合同也是一種射幸合同,但它的目的為了使自己財產在意外風險能獲得賠償,因而它是一種合法行為。而賭博是以牟利為目的,企圖以小獲大。在盛大提供的這種游戲活動中,也體現了雙方的這種牟利的目的。玩家通過支付金錢,購買點卡,通過一定的游戲,就有機率獲得超過他充值的點卡價值的虛擬裝備。而服務商則是在玩家購買了一定現金的點卡后,提供玩家能獲得超過他充值的點卡價值的虛擬裝備的機會。這種賭博與傳統意義上的賭博形式區別在于玩家得到和服務商提供的都是“虛擬財產”,“虛擬財產”是否財產?目前盡管存在爭議,但主流觀點都認定其為具有財產價值。一是在網絡上獲得“虛擬財產”需要付出時間與精力,體現了勞動的價值;二是從現實上看,“虛擬財產”通過交易也能轉化為貨幣及其他財物。并且,從司法判例上,也承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性。在國內首例虛擬財產失竊(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糾紛案)一案中,法院便認為,被告所丟失的虛擬設備雖然并不在現實存在,但仍然可以認定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價值含量。
再次,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與傳統的其他形式的賭博一樣,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可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于:一是妨害社會道德秩序,引發各種糾紛甚至誘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一些玩家受可能獲得的暴利驅動,為獲得更大值的“虛擬財產”以獲得在“虛擬世界”的地位甚至是轉讓“虛擬財產”而牟利,不惜加大購買點卡的賭注,以至身無分文,這就很容易誘發盜竊、詐騙、貪污等違法犯罪。二是網絡游戲秩序,網絡中,體現經驗與水平的種種虛擬設備的獲得都是在玩家付出時間和精力乃至智慧,要讓網絡游戲正常健康發展,就必須保證公平的規則,讓人以自身努力獲得應有的東西而不是投機取巧,服務商以賭博形式出賣虛擬設備,將來崩潰的就是網絡游戲的本身。三是服務商創設虛擬設備幾乎是零成本,而獲得玩家的卻是實實在在的現金財產,這不僅對于雙方極不公平,而且很可能使服務商在這種無成本的博弈中,瘋狂的誘使于玩家投入,使得后者傾家蕩產。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其的危害性,要用法律進行規范,必要時,還要用刑法進行打擊。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是《刑法》,對于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的打擊都是空白。這主要涉及用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與傳統的賭博形式的表現不同,在認定上存在困難,特別是在“賭博罪”的認定上,其客觀表現與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存在較大差異;網絡游戲進行的賭博有娛樂的目的,很難區別其是否牟利;更重要的是涉及“虛擬財產”本身是否具有價值性的問題,目前在刑事司法領域還沒有認同其為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判例,因此,雙方進行的射幸活動是否具有牟利性質就很難認定。但是,鑒于類似的涉賭事件越來越多(去年有關部門就查禁了聯眾和光通的涉嫌賭博事件),為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嚴重社會危害,有關部門應當加緊立法,對這一現象進行有力打擊。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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