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奎 ]——(2005-6-9) / 已閱16921次
憲 法 委 員 會
——中國憲法監督模式的理想選擇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張慶奎
憲法的貫徹執行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和法制狀況的標尺。從民主的角度來說,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如果憲法得不到實施,將導致一國的根本制度遭受侵害、破壞,甚至根本改變。從法制的角度來說,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制的核心,它是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據。如果憲法不能正確、全面實施,這種以憲法為中心的法制體系的完備和統一也就無從談起,社會就會出現混亂,乃至無政府狀態。
監督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早已成為各憲政國家的共識。當今各國一般都確立了符合本國國情的憲法監督制度。就憲法監督的主管機關而言,主要有三種模式:(1)司法機關監督:這種制度起源于美國,以美國、日本最為典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它所受理的具體案件中,有權宣布該案件適用的聯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違憲判決作為一種判例,對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2)立法機關監督:即由國家立法機關解釋并監督憲法實施。承認議會至上的資本主義國家大都采用這一模式。(3)專門機構監督:即在普通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之外,另設憲法法院或者是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解釋和監督憲法實施。
我國的憲法監督應該采取何種模式,專家學者歷來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四種模式可行:(1)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2)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3)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憲法審判權;(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筆者認為我國宜采取第一種模式,即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地位高于其他專門委員會,專司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之責。理由如下:
一、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符合我國現行憲法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憲法實施。由此可見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僅是憲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化,符合憲法規定,不需要修改現行憲法,因而比較可行。
二、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與現行憲法一府兩院架構沖突
在立法機關和法院系統以外,創設獨立的憲法法院與我國現行一府兩院架構沖突。如此以來,將削弱全國人大這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會出現第二個權力中心。全世界現有40多個國家采用這種模式,其中絕大多數為大陸法系國家。縱觀這些國家的“憲法法院”,政治色彩越來越濃,大多被政黨左右,動即顛覆政府,使國家長期動蕩,并不適合中國國情。
三、最高法院行使憲法審判權,將使審判權過于膨脹
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由最高法院行使憲法審判權似乎比較妥當。然而如此以來,最高法院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制約過于凸顯,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法律監督將無法實現,我國又不具備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體系,必然導致各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制約失衡。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監督權力不從心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有權監督一切法律的實施,從理論上講,最高人民檢察院當然有權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建國初期的有關法律雖然有相應的規定,如:1961年的《檢察署組織條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1954年的《檢察院組織法》也有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提出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要求糾正。”但由于當時的歷史背景以及缺乏具體操作程序,這種一般監督并未真正實施。鑒于檢察機關在我國國家機構中所處的地位,受權威性所限,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監督權將力不從心,很難收到良好效果。
綜上所述,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既符合現行憲法規定,又無須對現行憲政體制作較大的變動,無疑是我們的理想選擇。憲法委員會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向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憲法委員會委員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全國人大應制定專門的法律,授予該機構相應的職能,明確憲法監督的范圍和程序以及違憲責任,使其立法審查和監督的作用得以充分表現,以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和國家法制的統一。
(作者: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張慶奎 271400 05383012345 zqk9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