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強 ]——(2005-6-10) / 已閱15735次
淺談病理性半醒狀態
韓強
病理性半醒狀態屬于睡眠障礙,可見于正常人,更多見于神經癥、人格障礙患者中。是一種短暫的、一過性的、很少重復發作的精神障礙,因此,在精神病學臨床中少見,多見于司法鑒定中。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一、 案例
被鑒定人女性,有偶,農民,小學文化,因殺人罪被逮捕,因行為異常而委托鑒定。
案情摘要:被鑒定人家居農村,平素性情溫和,與鄰里關系融洽,婚后感情不睦,長為家務事爭吵,曾因家務事爭吵生氣而發作不省人事,經醫生扎針后清醒。其丈夫曾因盜竊罪被判刑一年,嫌丈夫不務正業,丈夫的父親也有調戲她的行為,她曾數次出走。案發當晚,夫妻發生激烈爭吵,其丈夫拿了一把鍘刀放在她脖子上嚇唬她,其跪地求饒才放下了刀,各自上床睡覺。她想起一樁樁往事,出走在外的困難,,傷心的久久不能入睡。后來她丈夫睡著了,她也睡著了。到凌晨2時許,她不知是做夢,還是真的聽見喊“砍”的聲音,便突然起來,衣服也沒穿,拿了鍘刀就砍,連砍13刀,像砍木頭一樣,越砍越有勁,砍完突然發現砍的是一個人。其夫頭、頸嚴重砍傷致死。
精神檢查:意識清楚,接觸良好,檢查合作,未發現思維障礙,自知力存在。自述曾有發作性頭痛,身上發抖,手腳發涼,全身發麻,喉嚨里似有啥東西往上攻,便不會說話,啥都想不起來了。要6-7天才好。檢查過程中出現了哭泣、兩眼緊閉、身上發抖、問話不答的情況,歷時2-3分鐘,經電刺激治療后終止。腦電圖檢查正常,韋氏成人智力測定智商78,艾森克人格測驗示外傾性格,回答問題無明顯掩飾傾向。
鑒定結論:作案時處于情緒激動后的病理性半醒狀態。
二、 討論
引起病理性半醒狀態的前提條件是最近一段時間的睡眠不足,大量飲酒或服用了催眠藥物,便換環境以及精神刺激之后,在很深的睡眠狀態下被不尋常的外界條件(酷暑、噪音、不適體位)的刺激,突然被不完全弄醒,起床活動。下半夜出現較多,錯覺、幻覺、驚恐和敵對情緒與攻擊行為較多。國外已有數十例兇殺、傷害行為的案例報道。
發生機制是睡眠與覺醒之間存在移行狀態。從睡眠狀態轉入覺醒狀態的時間可長可短。較長的移行狀態下,如果意識先行恢復而運動系統仍處于抑制狀態,個體便感覺自己的肢體不聽使喚,似有鬼壓住而十分驚恐,此種肢體麻痹狀態(睡眠麻痹)無論持續多久,都不會出現違法行為。與此相反,如果運動系統首先恢復,而意識未清醒,個體即起床活動,一切行為沿以往習慣稱自動狀態,此時可出現錯誤感知、片段幻想與妄想、驚恐與敵對情緒,以及攻擊行為。由此產生的嚴重違法行為,往往是對同時親友的無情傷害、兇殺,亦有縱火與自傷致死者。
Schmidt(1943)就病理性半醒狀態發表了長篇論文,首次提出了本狀態與夢游癥的概念和差異,認為病理性半醒狀態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睡眠到覺醒的過程,而不是發生在從覺醒進入睡眠的階段。究其原因,他認為入眠時期與熟悉的環境保持著聯系,盡管處于淺眠階段,但和環境還存在松懈程度的聯系;而出眠期則不同,已喪失了與外界的接觸能力,覺醒恢復愈是緩慢。例如,從深度睡眠中突然覺醒過來的場合,與外界的適應更顯困難,而且容易出現攻擊行為,如自傷或暴力行為。
診斷病理性半醒狀態主要根據臨床特征。Macko witi 提出了下列前提條件:異常深度睡眠(如過度勞累或長期睡眠不足等),大量飲酒、過食、睡眠環境變化等,與平時睡眠不同的時間被突然喚醒等。Schmidt敘及應該仔細了解行為是意識障礙存在的證明,及其行為特征與平時為人之差異,及其行為性質與行為者的原來人格缺乏聯系。Roth提出了以下事實有助于診斷,是否發生與睡眠不足之后,是否被人為引起覺醒,是否存在過度勞累,最近是否有不愉快體驗,是否在不習慣的環境中睡覺,以及有無恐怖夢的體驗等。并認為有必要進行重復的腦電圖檢查。
1979年-1968年各國匯集的病理性半醒狀態共47例,除一例為侮辱罪外其它均為傷害和故意殺人罪,因此認為傷害和兇殺是病理性半醒狀態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國內報告的案例及本案例也均是如此。可以認為“傷害和兇殺行為”是病理性半醒狀態的典型表現和共同特征。這種對外界攻擊行為的心理機制可能是意識模糊下殘留夢的影響,或對外界歪曲感知片段的幻覺妄想而至,表現對“入侵者”作出原始性防御反應,其作案動機顯然不能理解,而且與行為者的一貫人格特征迥然不同。由于病理性半醒狀態的作案是在意識障礙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喪失了辨認能力,應屬無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