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帆 ]——(2005-6-13) / 已閱52532次
死刑存廢之比較
湖北民族學院財經(jīng)政法學院 楊帆
摘要:貝卡里亞出版過一本至今仍響徹刑法學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從而一場轟轟烈烈至今仍懸而未決的死刑存廢之爭由此爆發(fā)。這場持續(xù)百年之久的爭論為我國這樣一個死刑大國認清死刑的本質價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參考資料,而從這個價值深入,我們似乎可以清晰的看到死刑在我國現(xiàn)實不能廢與未來的限制消亡命運。
關鍵詞:死刑 死刑廢除論 死刑存置論 死刑命運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是否正當受到了懷疑,在200多年前終于受到了西方有識之士的反對和討伐,從而引發(fā)了一場延續(xù)了數(shù)百年的死刑存廢之爭。在被人類不假思索地運用了幾千年后,從1764年開始,死刑開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戰(zhàn),意大利人貝卡里亞明確提出了廢除死刑的主張。馬克思也反對死刑,他說:“歷史和統(tǒng)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最殘暴的殺人行為都是在處死罪犯之后立即發(fā)生的!边M入20世紀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運動成燎原之勢。1966年,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規(guī)定,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并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聯(lián)合國又通過了《聯(lián)合國廢除死刑公約》,要求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據(jù)統(tǒng)計,目前全世界已有111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除了死刑,自19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個國家廢除死刑。我國的香港、澳門也已廢除死刑。在發(fā)達國家中仍執(zhí)行死刑的,現(xiàn)在僅剩美、日兩國,我國歷來是一個死刑大國,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舊保持了68個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實踐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睞。但是隨著世界人權觀念的普及和各國對于死刑制度的持續(xù)聲討,我國學者對死刑制度也進行了深層次的思考,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本文將從西方死刑存廢之爭開始來探討我國死刑制度的命運,同時提出筆者對于死刑制度將來走勢的個人見解。
一、死刑存置論和廢除論概述
1. 死刑存置論概述
死刑已經(jīng)運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產生和運用的前期,“殺人者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因此并沒有什么死刑正當性理論的存在。當死刑廢除論產生后,才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研究。死刑存置論者認為:對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 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試想哪一種刑罰能比剝奪人的生命更恐怖?而對罪犯本人,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如果沒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終身監(jiān)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jiān)獄中犯罪,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xù)犯罪。此外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可以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滿足人們本能的報復心。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否則,就意味著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從經(jīng)濟學角度考慮死刑比長期監(jiān)禁那些最危險的犯罪人更省錢。處決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費一槍、一針的代價,長期監(jiān)禁則需要支出大量的財政費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長期監(jiān)禁中對社會的經(jīng)濟貢獻很小。
死刑存置論代表性人物有黑格爾,康德和加羅法洛。
黑格爾是報應主義的代表人,但是其對于死刑的存置觀點與康德有所不同。黑格爾反對康德的等量報應,認為追求犯罪與刑罰之間外在性狀上的等同性就會得出“同態(tài)復仇”這樣荒誕不經(jīng)的結論。主張以價值的等同替代性狀的等同,而死刑的價值就在于生命,而沒有任何物質的價值可以與生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因此他指出:報復雖然不能講究種的等同,但在殺人的場合則不同,必然要處死刑其理由是,因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個范圍,所以刑罰不能在僅僅存在于一種價值中,生命是無價之寶,只能在于剝奪殺人者的生命。
康德主張刑罰等量報應,基于報應主義,康德為死刑存在的正當性作了有力的辯護?档轮赋觯褐\殺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夠用它們的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沒有類似生命的東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間進行比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謀殺罪和謀殺的報復之間沒有平等問題,只有依法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個公民社會,經(jīng)過它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這個社會,并假定這些人有住在一個海島上,決定彼此分開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監(jiān)獄里還有最后一個謀殺犯,也應該處死他以后,才執(zhí)行他們解散的決定。應該這樣做的原因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認識到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也認識到不應該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將被認為是參與了這次謀殺,是對正義的公開違犯。因此,康德是個堅定的死刑存置論者,其主張死刑的理由就是現(xiàn)實的正義
加羅法洛主張對犯罪人的一種消滅方法,即排斥出社會圈,剝奪其社會權利。加羅法洛指出:個人有權進行社會活動,因為他絕對需要社會生活。但是,一個僅僅是社會機體的一個細胞,所以當個人成為社會機體的有害的源泉時,他就不再享有成為社會一分子的權利。因而,死刑才是必要的。但是其并非意味著贊同所有犯罪都適用死刑,他認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方可存在:對社會道德觀的侵犯是一種永久精神異常的癥狀,該癥狀導致主體永遠不能進行身會生活。因此他斷言,死刑只能適用于僅僅出于利己的動機就易于實施謀殺行為的人。由此可見,加羅法洛是一位為死刑進行有力辯護的學者。
2. 死刑廢除論概述
廢除死刑的觀點最早可源于16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莫爾,但是莫爾對死刑的質疑并未得到人們的關注,而與此同時,基于原始教義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廢除觀點亦未引起多大的反響。直到1764年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面市,才引出一場死刑是存是廢這個延續(xù)了幾百年的疑問。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并不比終身監(jiān)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fā)生,也不一定要堅持惟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威懾作用。事實已經(jīng)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最高刑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而且死刑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滅肉體的方式來消除人內心的惡,這無疑是將生命作為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觀念卻被懸置起來。此外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 報應論的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況下,執(zhí)法者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死刑還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 從經(jīng)濟的或者功利的觀點看,一般來說,處決罪犯的確比長期關押罪犯更省錢。但是,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死刑廢除論代表人物有貝卡里亞,邊沁和菲利。
作為西方歷史上公認的最早對死刑提出系統(tǒng)的廢除觀點的學者,貝卡里亞是在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論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礎上,論證死刑的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從而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
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貝卡里亞認為,國家沒有判處一個公民死刑的權力,因為在最初訂立社會契約的時候,人們僅僅把自己一份盡量少的自由交給了當局,這份盡量少的自由中當然的不包括處置自己生命的生殺予奪的大權了。從而論證死刑的非公正性。
基于死刑的威嚇效果貝卡里亞提出: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們自己的勞役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這種行為之所以有效的約束經(jīng)常提醒我們: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惡,也將陷入這漫長的苦難之中。因而,同人們總感覺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因此他認為,盡管死刑十分殘酷,但由于其執(zhí)行的短暫性,所產生威嚇效果并非是最佳的。而終身苦役則完全可以替代死刑,并且勞役者還可以通過勞苦對他所侵犯的社會進行補償,而這種失去自由的借鑒具有長久性和痛苦性,更能成為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
貝卡里亞甚至還從人道性對死刑發(fā)難,他指出: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雖然他并未具體說明死刑為什么不人道,但是把死刑的不人道作為廢除死刑的基本立論之一卻得到后來西方學者們首肯。貝卡里亞的這些觀點在死刑廢除論中起到了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為死刑整個廢除論奠定了一個基礎。
邊沁是繼貝卡里亞后,從功利角度論證和完善死刑廢除的立論。邊沁是著名的功利學派學者,他把死刑和終身監(jiān)禁的利弊做了個比較和權衡,認為死刑剝奪的是人的生命,終身監(jiān)禁剝奪的是人的自由,而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其價值遠遠大于人的自由。因此,死刑是一種成本代價高于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而終身監(jiān)禁的威懾力并不比死刑弱。據(jù)此,認為死刑成本代價高于終身監(jiān)禁,而效果卻等同于終身監(jiān)禁,因而死刑是一種不必要的浪費之刑,完全可以為終身監(jiān)禁所替代。另外,死刑也可能成為一種濫用之刑,他指出:我們應該期望找到罪與刑之間最精確的相稱性比例,但事實上它都經(jīng)常被冒犯或忘卻,因而往往對于那些輕微之罪適用死刑。死刑的這種潛在的惡劣影響也成為其廢除死刑的重要立論。
菲利是刑事實證學派死刑廢除論學者之一,菲利認為死刑不違背正義,但同時又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認為即使承認死刑作為一例外的極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認它在正常社會生活中是必要的。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社會完全是可以用終身隔離或流放來保護自己而不是死刑。由此,菲利的結論是:由于死刑在正常時期不必要,而且對于能夠生效的那部分人來又不能適用,因此只能將它廢除。值得注意的是,菲利對死刑不必要性進行邏輯論證的同時還引用托斯卡那區(qū)和法國的一些死刑實際運用和犯罪率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從而在實證方面也進行了論證。這是較刑事古典學派死刑廢除論者論證方法的不同之處。
二、死刑存廢之爭評析
死刑存廢之爭在兩個世紀前就已經(jīng)開始,一直延續(xù)至今,但并沒有從根本上真正解決死刑問題。死刑還是在爭論中延續(xù)著其漫長的歷史。西方的死刑存廢論分別從死刑的各個角度進行論證以支持其存置或廢除的論點,不管是廢除論中的貝卡里亞、邊沁還是持存置論的康德、黑格爾等,他們的這些觀點對死刑的發(fā)展都起著很大的作用與影響,但他們的這些理論在表現(xiàn)出合理性的同時也均表現(xiàn)出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死刑廢除論之評析
基于社會契約,貝卡里亞對國家擁有判處死刑的權利提出了質疑,這是受當時西方啟蒙思想的影響,因此在當時極具合理性的。但是筆者認為基于一種虛幻的理論——社會契約論,作為否認死刑的依據(jù)是軟弱無力的,而且貝卡里亞提出的刑罰承諾性也是存在問題的?档戮椭赋觯贺惪ɡ飦喌恼f法完全是詭辯的和對權利的顛倒。沒有人忍受刑罰是由于他愿意受刑罰,而是由于他曾經(jīng)決定肯定一種應受刑罰的行為,因為事實上,任何人愿意去體驗的東西絕對不是刑罰,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罰。貝卡里亞認為的只有在得到承諾的情況下,刑罰才是合理與正當?shù)挠^點來否定國家的死刑判處權在康德的反駁下顯得是那么的蒼白,因為確實一個人受到刑罰,因為的是他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因為他愿意受到刑罰的處罰。
貝卡里亞對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也提出了質疑,認為死刑的威嚇效果并非最佳,并且認為終身苦役完全可以替代死刑。邊沁在這基礎上又對死刑與終身苦役進行比較,得出死刑是代價大于且效果等同于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而認為是浪費之刑,應當廢除的理論成為了死刑廢除論上有力的依據(jù)。但是筆者認為死刑是否必要,貝卡里亞、邊沁等人的論證并不充分。刑罰的威嚇力產生于刑罰的嚴厲程度,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因此,死刑所產生的威嚇作用必定比終身監(jiān)禁大。因為至少從人的感官而言,死刑所產生巨大的威懾力完全高于終身監(jiān)禁。而貝卡里亞等人所指出的理由只是能讓人們反思死刑存在的必要與否,卻不能或者說足以使人們認可死刑不必要。菲利等刑事實證學派死刑廢除論學者所引用的實證數(shù)據(jù)雖然比單純的邏輯論證更具有說服力,但是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本身的說服力就是相對的,以此作為死刑不必要的依據(jù),也不能完全證明死刑的不必要性的正確性。
從人道性出發(fā),貝卡里亞也否認死刑符合人道性,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死刑廢除論中最為合理的觀點,這種觀點為后來的死刑廢除論最根本的理論依據(jù)。刑罰的人道性在于不得剝奪犯罪人最基本的權利,因為一旦剝奪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權就意味對犯罪人作為人的資格的一種否定。而死刑剝奪的是人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因此是不人道的。這種“剝奪人最基本的生命權的刑罰是不人道的刑罰”在邏輯推論上便是合理的。
(二)死刑存置論評析
不管康德的等量報應還是黑格爾的等價報應都是基于報應主義理論。報應論是早期死刑存置論最根本的立論?档抡J為的刑罰應該和犯罪的形態(tài)的等同就是正義,強調的是一種平等性,將平等甚至視為爭議的基本要求,因而刑法的平等導致對等量性的追求。從而認為保留死刑是因為死刑與殺人等行為具有行為與刑罰之間具有平等性。但是康德的這種等量報應理論本身在邏輯上就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提出犯罪與刑罰之間形態(tài)的等同,而另一方面而否定“以牙還牙,以血報血”這種原始的同態(tài)復仇的方法。這是康德等量報應理論基于死刑存置中難以回避的問題。
這樣在康德之后,黑格爾就提出等價報應,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的價值的等同,從而替代康德的性狀的等同,這是黑格爾等價報應的一大特色。死刑的價值本身就在于生命,而與生命等價的只有生命,因此對殺人者處以死刑完全是必要的和正當?shù)模驗闆]有別的東西可以替代生命的價值。他從物的使用價值出發(fā),推演出物的交換價值,也即一般意義上的價值,是具有一定科學性的。但是價值之評判畢竟是人主觀的認識,而主觀的認識是隨著一些客觀事物的變遷而改變的?赡茉谀硞時期,財物的價值可以相對的等同于自由,但是也可能在某些時期,財物的價值僅僅等同于財物,這就反映了人類對價值的評判不是永恒不變的,而是時時變遷的。因此黑格爾的這種等價報應對價值的比較過分絕對化,因此是存在缺陷的。
從功利論出發(fā)的主張死刑具有最大的個別預防功能的刑事實證學派學者,不乏其人。加羅法洛主張的死刑可以把犯罪人徹底的排除在社會圈,剝奪其社會權利,便是此種立論的外在表現(xiàn)。死刑確實可以消除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而達到特殊預防的作用,這是別的任何刑罰方法都無法比擬的。道理十分簡單,死刑剝奪的是人的生命,當然的也永遠的剝奪了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了,所謂的“鬼魂犯罪殺人”卻只存在于一些魔鬼小說中。而其他刑罰方法卻不可能徹底的剝奪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不管從邏輯分析還是這是現(xiàn)實情況看,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對于犯罪人真的需要排斥出社會圈嗎?這種排斥是必要的嗎?刑罰的屬性之一就是教育屬性,如果判處一個人死刑,那么怎樣去體現(xiàn)刑罰屬性呢?另外像加羅法洛的這種刑罰觀是建立在自然法則之上,而自然法則是否存在本身就存在極大的爭議,因此死刑保留論中從功利出發(fā)的此種立論也并非無懈可擊。
三、死刑價值的綜合評說
從死刑存廢之爭看,筆者認為不管是死刑的存置論還是廢除論,他們的理論基礎或者是基本立論都存在合理的一面,這些合理因素是長達兩個世紀的死刑存廢之爭所留下來的寶貴財富,也為現(xiàn)在的死刑制度的設置和發(fā)展都起到了很大的影響作用。同時,死刑存廢論也都存在著各自不合理的地方,而這些不合理的因素是死刑存廢論的理論糟粕或誤區(qū),這些不合理因素可能影響我們對死刑正確的認識和全面的評價,也極易將死刑研究引入歧途。正確認識死刑價值是我們對待死刑制度時,首先需要做出的反應。任何刑罰的方法都以其存在的一定價值作為其存在的依據(jù)與前提,死刑作為刑罰的一個刑種亦不例外。從持廢除論的貝卡里亞、邊沁等還是持存置論的康德、黑格爾等人,他們在論證死刑廢除論亦或存置論時,其根本的出發(fā)點都是死刑的基本價值。因此,從價值論的角度來審視死刑制度存在的根據(jù),才是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一個基點。
從筆者以上的分析表明,死刑是一種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罰。如果基于前兩個價值,我們應當保留死刑,而如果從人道性看,我們又應該廢除死刑。死刑的價值沖突決定了死刑的命運。
人類始終存在著對正義的追求,正義如同日月星辰一樣始終照耀著、指引著人類追求理想社會狀態(tài)的發(fā)展道路。正義是人類追求的首要目標,與正義對應的公正因此成為了人們制定法律后的首要追求目標,或者說公正價值居于法律價值首要位置;诜蓛r值實現(xiàn)中的刑罰價值也受到法律價值輕重次序的決定。公正性當然的也就成為刑罰的首要價值,而作為刑罰刑種的死刑,公正性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死刑價值的核心。
從公正性角度看,在社會的等價交換觀念引導下,死刑配置、適用于一些特殊犯罪是具有公正性的。但是正如筆者在上文所分析的,等價觀念是人的一個主觀判斷,而主觀判斷是隨著文化背景、人文思想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因此死刑的公正性價值并非是一個永恒不變的價值。
從人道性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死刑的廢除。但是由于死刑公正性價值的首要性和核心地位,死刑的人道性價值必須服從公正性價值。然而,從社會發(fā)展的角度看,死刑的人道性與公正性正在逐漸的交叉融合,公正性的判斷已經(jīng)不僅僅是死刑的公正與公平。而是慢慢的以人道性作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礎。因為,社會是由無數(shù)的人構成,犯罪人也是社會的一員,對待犯罪的態(tài)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社會的公正、正義程度。從歷史的發(fā)展看,這種人道性融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歷史上一些殘酷肉刑,由于其非人道化而逐漸的退出了歷史的舞臺,雖然這些肉刑從現(xiàn)在的公正性分析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由于人道性的逐漸融入導致公正性的整體評價受到了很大的“折扣”。所以筆者認為,隨著國際人權觀念的普及和民權運動的發(fā)展,人道性越來越為人們所認可,社會的等價觀念也隨著這種人道性的增強而在刑罰的公正性價值有所改變。可以設想,在人道性越來越重視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礎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可以預計,死刑在將來的某天由于失去了公正性價值的保護而逐漸走向衰亡。
四、我國關于死刑的限制
筆者認為死刑廢除的過程將是一個死刑限制過程。結合我國死刑制度的現(xiàn)狀,筆者認為死刑的限制必定從死刑的刑事政策、立法與司法方面進行。
1.死刑刑事政策的限制
我國的刑事政策一直是“不可不殺”、“盡量少殺”、“防止錯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等,但是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狀況下,這種刑事政策在嚴打期間卻經(jīng)常變味。而刑事政策“靈魂”,起統(tǒng)帥作用,因此對于刑事政策的限制就顯得十分重要。死刑刑事政策的限制從目前的口號化向實質化發(fā)展。即刑事政策不再是幾個口號,而是真正對死刑限制起引導作用的實質化方針。形成一種鄧小平所講的“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的打擊是必要的,今后還要繼續(xù)打擊下去,但是只考打擊并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翻兩翻、把經(jīng)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徑”思維。以此種方針來弱化刑罰的報應性、懲罰性,在刑事政策上限制死刑,從而為死刑廢除奠定一定基礎。
2.死刑立法的限制
刑事政策限制固然是死刑限制上的“靈魂”,但是立法限制則可以說是靈魂統(tǒng)帥下的肉身,是死刑限制的根本。死刑的立法限制在于死刑罪名的限制、死刑主體限制和刑罰結構的調整。
(1)死刑罪名的限制。
目前我國《刑法》分則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每一章都規(guī)定有死刑罪名。而基于死刑價值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死刑只有配置于保護法益價值大于生命價值的罪名上,例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方符合具有效益性和公正性價值的。否則死刑將不存在價值可言。因此在罪名上限制死刑必定是死刑消亡過程的第一步。筆者認為罪名的限制分如下兩步:第一步,首先在一些保護價值低于生命的罪名如盜竊罪、貪污罪等財產型犯罪上廢除死刑。第二步在保護價值等同或者高于生命的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罪名上,在立法上嚴格規(guī)定死刑的適用,如筆者提出的在故意殺人罪量刑設置上的修改。
(2)死刑適用主體的限制.
根據(jù)我國刑法目前的規(guī)定,死刑在適用主體上是把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排除在外,這也是我國97《刑法》修改在立法上對死刑的限制的具體體現(xiàn)。對于死刑適用主體限制的趨勢,筆者認為死刑適用主體應當設置一個上限。死刑在適用主體已經(jīng)有一個下限,從各國看,一般都限制在十四周歲左右,這也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愛。但是我國在死刑主體適用上限并沒有進行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死刑可以運用在任何歲數(shù)的成年人身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性文件均有規(guī)定死刑不能適用于70歲以上老年人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已被許多國家采納,形成了一個死刑適用主體的上限。我國歷來有尊老愛幼的優(yōu)良習俗,因此對于在我國立法中設置死刑適用主體上限的規(guī)定是存在正當性和可能性的。筆者認為我國可以考慮遵從國際公約文件與我國人均壽命值,把死刑主體上限設定在7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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