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6-15) / 已閱15396次
為什么必須反對刑訊
毛立新
近來,隨著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大白于天下,刑訊逼供——這一制造冤案的元兇,再次受到人們的廣泛聲討。
如果這時我來問一句:我們為什么反對刑訊?大家一定覺得不可思議。難到這還是個問題嗎?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回答這個問題:刑訊逼供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刑訊逼供是一種野蠻的、不文明的辦案方法,它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為廣大群眾所痛恨。所以,要堅決反對刑訊逼供!
看起來,道理確實十分淺明,理由也不算不充分。但大家想過沒有:既然道理如此明白,為什么刑訊逼供至今屢禁不止,甚至仍被一些執法部門奉為破案法寶呢?
對此,專家學者們又有種種剖析,如執法機關破案壓力太大,辦案人員素質不高,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和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執法機關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等等。由此,還提出了一系列對策與建議。
看起來,病因已指明,藥方已開出,似乎問題不難解決了。但筆者對此毫不樂觀。因為,在許多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中間,上述反對刑訊的理由并沒有說服他們。比如,你說刑訊逼供會造成冤假錯案,他會說:實際上,刑訊逼供并不必然導致冤假錯案,只要辦案人員注意一下刑訊的方式,避免用刑過度和指供、誘供,就可以做到既破案、又不出問題;你說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是壞蛋,應按“無罪推定”將其視為好人,并保護其訴訟權利,他會說:實踐表明,絕大多數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應當說被抓的絕大多數是壞人,被冤枉的只是極少數人,總不能因為極少數人而影響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吧。
這種論調不是作者杜撰,而是在一些執法實務部門普遍存在,由此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刑訊逼供有用論、合理論、難免論等。這種調子看似一種“實事求是”之論,但詳究起來,實質上十分荒謬和有害。
究其根源,它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義思想密切相關。兩千多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影響,近幾十年來對社會主義集體原則的過分強調,以及改革開放以來實用主義思潮的泛濫,融會形成一種中國特色的極端功利主義思想。
它打著“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利益”的旗號,主張集體利益、國家利益至上,個人權利微不足道,必要時應犧牲個人權利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了實現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必要時可以不擇手段、不論過程、不計代價。體現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重實體結果,輕程序正義;重快速破案,輕依法辦案。
從這種功利主義思想出發,刑訊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為它確實是有助于偵查破案的,從而也是有助于實現國家、社會利益的,即便會造成一些冤假錯案,犧牲的也不過是少數人的權利而已。
功利主義思想源遠流長,它提倡“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利益”,主張重實際、重實效、重結果,應當說具有積極的思想價值。但同時也要警惕把功利主義絕對化、極端化的傾向,反對將功利原則從經濟領域推向所有社會領域。特別在司法領域,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是第一位的價值追求,功利原則必須置于公正原則之下。
在西方,18世紀英國法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早期的功利主義法學思想,他主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斷是非的標準”,也是國家立法、行政和個人道德的指南。他的功利主義思想由于忽視少數人及個人權利的保護,被后來的法學家批評為“可能導向極權主義”。邊沁之后的功利主義法學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aurt Mill,1806——1873)對功利主義思想進行了修訂,提出以自由人權原則來彌補功利原則的不足,主張在追求社會公益的同時,不能侵犯公民的私人領域和自由權利,并稱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功利主義。
看來,所謂中國特色的極端功利主義思想,早在200年前已為西方社會所批判、所摒棄。從歷史教訓看,由于其完全忽視個人利益和公民權利,這種極端功利主義思想所造成的禍害遠不止刑訊逼供一種。
應當說,功利主義主張維護集體公益、注重實際和實效,有其相當合理性,因而功利主義不可廢。但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為免受極端功利主義可能造成的禍害,我們必須高高舉起人權的大旗。
所謂“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不管在什么國家、在什么發展階段,我們都必須承認人之為人必須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如生存、財產、自由和尊嚴等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經判刑的罪犯,也理所當然享有一些基本的權利:為了生存,他有吃飯、喝水和休息的權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經由法院依法判決而剝奪,但其人身和人格尊嚴依然不容侵犯,不容他人對其進行羞辱;只要法院沒有判處沒收財產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他的合法財產和選舉權依然要受法律保護等等。
人權原則為我們每個人劃定了一塊不受公權和其他個人無端干預的神圣領域,因而成為防止功利主義滑向專制和暴政的堅固屏障。
從極端功利主義原則出發,為了偵查破案、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犧牲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在所不惜,也是在所難免。但從保障人權原則出發,打擊犯罪、維護治安必須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采用取合法的、文明的方式和手段來進行,絕不允許以刑訊逼供、侵犯人權的方式來提高破案率。
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執法部門為了打擊犯罪而不擇手段,那無異于飲鴆止渴。因為一旦公權日漸膨脹,侵犯的絕不僅僅是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在一個權力專橫、執法野蠻的社會,所有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都將無從保障。
因此,我們反對刑訊,并不僅僅是它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從這個角度反刑訊,我們就會掉進功利主義所謂“權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訊逼供有用論、合理論、難免論。
我們之所以徹底反對刑訊,根本的理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權,使犯罪嫌疑人淪為任人宰割、任意處置的刑事司法客體,而不論它是否能為偵查破案發揮多大用處。
而且,反對刑訊、提倡人權,也絕非僅僅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我們捍衛的恰恰是人之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嚴和權利。也許,只有從這個立場出發,我們才有可能徹底反對刑訊;也只有等到大家都認識到這一點,建成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