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英偉 ]——(2000-5-24) / 已閱5904次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
趙英偉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是指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他人的行為。這種轉讓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容不發生變化,由商品房預購人將原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設立新的民事法律關系。預售合同轉讓屬于房地產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稱的三級市場。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事實上,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在房地產市場中大量存在。
一、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
預售合同標的物是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權尚未產生。預購方在預售合同履行中,雖交付預購款,但不享有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其轉讓處分的,不是所有權。故預售合同轉讓的性質,即根據轉讓時預購人已履行預售合同義務程度的不同,分別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債權轉讓和權利義務轉讓。預購人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所為的轉讓是債權;預購人只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所為的轉讓,則是權利義務轉讓。
1預售合同債權轉讓無須事先征得預售人同意,因為,債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讓、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情況。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說明債權人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而自由處分自己的債權。債務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僅僅為民事義務的承擔者,如果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沒有異議,債務人向誰履行義務都是可以的。《合同法》第80條又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為債權轉讓可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債務人不能因債權轉讓而利益受損。同時也便于債務人如期正確履行義務。
2預購人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前提下所進行的權利義務轉讓,事先應征得預售人同意。因為第一,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了解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達成合同的關鍵因素,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的體現。第二,以預售方的事先同意作為預購人的權利義務轉讓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預購人借權利義務轉讓逃避債務,另一方面也可保證預售人有機會對受讓人的資信能力、履行能力予以考察,以使原預售合同得以正確履行,從而保護預售方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也可平衡預售人、轉讓人(預購人)的利益。第三,它與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關于“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規定相符。
3預購人沒有履行預售合同的任何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合同,即預售合同中不存在債務轉讓。因為債務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的同意,預售人不可能同意預購人單純的牟利轉讓;即使不以牟利為目的,預售人對預售合同享有請求解除權,并要求預購人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預購人不能通過轉讓預售合同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嚴禁倒賣合同、買空賣空的行為,更不允許利用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
綜上,我國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是債權轉讓和權利義務轉讓。
二、預售合同轉讓的條件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應視為允許預售合同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說明預售合同轉讓是有條件的。筆者以為預售合同轉讓的條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允許預售轉讓的可以轉讓;不允許預售轉讓的不得轉讓,例如《深圳經濟特區商品住宅外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預售的外銷商品住宅,在未領取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2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能成為轉讓人,未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不得轉讓。這種規定有利于國家加強宏觀管理,加強國家稅收。因為預售合同轉讓主體與預售主體不同,轉讓人具有雙重身份,它是前一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同時又是后一轉讓合同的轉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預售方,故轉讓人不具備預售方的主體資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具有預售轉讓的主體資格。預售合同轉讓后,新預購人取代原預購人成為新的權利主體,也是預售商品房竣工后的產權人。
3預售合同轉讓的標的物必須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設中的預售商品房,如果轉讓的標的物已經竣工驗收,預購方已經實際取得預售商品房產權后,將商品房再轉讓給他人,不是預售合同轉讓,應按商品房買賣關系處理,同時預售合同轉讓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不穩定,轉讓人將預售合同提前轉讓,轉移跌價風險;新預購人自愿承擔跌價風險,冒著風險提前買受,然后再次轉讓,這種轉移風險和買受風險必須是平等自愿的。當然,與之相對應也有獲得利益的機會。
4預售合同必須合法有效,才允許預售合同轉讓,否則預售合同轉讓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號文件第28條規定:“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從預售合同內容看,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如果預售合同對轉讓有約定,當雙方約定的轉讓條件已經具備時,可以轉讓。例如分期付款中,預售合同約定必須付清前二次應付款項或者付清應付款項達到2/3后方可轉讓。第二,預售合同未約定轉讓條件,預售合同履行中,預購方提出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這樣規定既可預防預購人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證預售合同轉讓及預售合同的順利履行。第三,預購方已經全部履行預售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對預售商品房的再行轉讓,不必征得預售人的同意,但事后應及時通知預售人知道,使其正確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轉讓人和新預購人,轉讓人和新預購人持原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新簽訂的預售轉讓合同通知預售人,并了解原預購人履行合同情況。
5預售合同轉讓必須簽訂轉讓合同,不必重新簽訂新預售合同。因為轉讓人與新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將原預售合同的預購人(轉讓人)更名為新的預購人,新預購人通過預售轉讓合同取得原預售合同預購人的地位。這種預售轉讓合同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轉讓人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權利義務轉讓,都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而合同內容即權利義務并沒有改變。如果轉讓人是債權轉讓,預售人拒絕重新簽訂預售合同,將阻止轉讓人對債權的處分權,故新預購人沒有必要與預售人重新簽訂預售合同,預售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轉性,即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原預購人和新預購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預購人符合轉讓條件時仍可以再行轉讓。
三、預售合同轉讓的程序
預售人、轉讓人和新預購人持經登記備案的原預售合同和轉讓雙方新簽訂的預售轉讓合同及預售方或銀行出具的已付足約定的預購款的證明文書,到標的物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予以轉讓登記。同時辦理原預售合同的更名手續,明確預售方向受讓人履行原預售合同的標的物。若需再次轉讓者,仍按上述手續辦理。經過最后轉讓登記的受讓人,為預售后竣工的商品房產權人。
我國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滯后。在審判實踐中,隨意性很大,很多預售轉讓合同、預售連環轉讓合同無法認定和處理。我國法律應順應形勢的需要,盡快立法,建議國務院盡快出臺有關預售合同轉讓條件的行政法規,允許“炒樓花”行為,但進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即允許有條件的“炒樓花”行為,并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市場規范和法律體系的完善,逐步規范搞活房地產市場。
(作者單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