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4-19) / 已閱2700次
1、裁判規范目的
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就是民法幫助法官進行民事裁判、在民事裁判中作為法律依據的目的。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表現為法官通過援引民法的規定,評價民事行為和民事關系,生成具有公定力的裁判文書,并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影響個人行為的過程。此過程為民事救濟程序法規范的對象,而民法在此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主要是作為評價民事行為的標準,從而達到公平正義的裁判目的,進而,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主要表現為民法在國家強制力救濟過程中作為評價民事關系之標準的目的。
為了更好的實現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民法解釋和理論建構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解釋和理論建構民法,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民法的裁判規范作用,即如何通過民法解釋理論,幫助民事糾紛裁判者清楚的查清案件事實、正確的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性質、正確的對案件事實作出法律評價并做出實質的裁判結果,以上問題即可總結為民事司法過程中的事實判斷問題和價值判斷問題。
2、行為規范目的
民法的行為規范目的就是民法引導社會公眾進行民事行為、以作為影響民法關系的依據的作用。民法的行為規范作用是表現在規范預見到規范指引的過程上的,此過程表現為社會公眾通過民法規定和已有的民事救濟結果來預見他人或自己的行為,從而安排好自己的行為。因此,在此過程中,民法的行為規范目的表現為:基于民法是建立民事秩序的依據,進而民法致力于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正確民事預見和民事指引。民事預見表現為民法確立了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在秩序世界里,人可以從容預見和應對未來事務,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要義之一,這種預見分為實體性的和程序性的,實體性的表現為依據民法所做的事務判斷,程序性的表現為依據民法所規劃的事務步驟。民事指引表現為人可以通過對已經有的自己對民事事務的預見,安排自己將來的行為,以使行為符合民事判斷和民事步驟,這種指引可以分為權利性的和義務性的,權利性的表現為人可以選擇安排民事事務,義務性的變現為人必須安排某種民事事務。民法的預見作用和民法的指引作用的關系是這樣的:預見作用→指引作用。民法的預見作用是靜態的、宏觀的、手段性的、主觀的,表現為觀念確認;民法的指引作用是動態的、微觀的、目的性的、客觀的,表現為具體行為。
3、裁判規范目的與行為規范目的的關系
民法既是裁判規范,也是行為規范。申言之,在民法實施過程中,裁判規范目的和行為規范目的可共同成為民法的目的,這可以通過民法條文、民事主體、事務、時間的不同組合表現在出來。舉例言之:第一,民法可以同時實現裁判規范目的和行為規范目的,民法同一條文在對不同的社會個體時,可對此社會個體實現裁判規范目的,同時可對彼社會個體實現行為規范目的。第二,在民法的不同條文上,有的條文是主要用于實現裁判規范目的,有的條文是主要用于行為規范目的。第三,民法同一條文對同一人的同一事務在不同的時間可以分別實現行為規范目的和裁判規范目的。這里分別實現目的,有的民法條文是通過實體性規范實現的,如某一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在前時間可以指引個人在行為時遵守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在后時間可以為裁判者評價此人民事行為有效提供根據;有的則是通過證據性規范發揮作用的,如某一倡導性規范倡導民事主體訂立某一類合同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這樣的民事規定在前時間可以指引民事主體在訂立此類合同時采取書面形式,在后時間則可以在確認之訴中為裁判者做出確認民事關系存在提供證據。
民法首先是裁判規范,其次才是行為規范。申言之:
在民法實施過程中,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是行為規范目的的前提和基礎,行為規范目的附屬于民法的裁判規范作用。原因在于:民法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的生命在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無從實現,就會使民法成為純粹的道德規范和無強制約束力的社會準則,公眾沒有民事救濟和民事制裁的預期,民法實施就會失去強制力依靠,民法被遵守就會只靠道德自覺和自力救濟來維持,民法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屬性,民法指引和預見個人行為的目的就失去了保障,社會公眾就可以不依民法行事,民法的行為規范作用就會蕩然無存,所以說,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是國家強制力直接實現的,民法的行為規范目的是通過國家強制力間接實現的。
筆者上述觀點,可能會有信奉自然法學或利益法學的學者不同意,自然法學者會認為民法是自然形成的,民法源于自然習慣規范,利益法學者會認為民法是社會生活利益關系的總結,有極端的二者可能會認為即使沒有國家強制力,民法也會得以貫徹和實施,給出的原因無非是民法具有實現行為規范目的的社會道德土壤,社會公眾會自覺遵守,進而會認為筆者是純粹的法律分析主義者。對此筆者的反駁是:第一,筆者并沒有否認民法的道德基礎,但是,民法在發揮作用上是依靠其法律屬性,而不是道德基礎。法律能夠給人提供確定性、制度性的安排,而道德是模糊的,不確定的,人的道德水準也是在時刻變化的。第二,正好可以用利益法學觀點反駁自然法觀點,商品社會決定了人的利益本位價值觀和社會生活方式,這樣的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關系一定是利益關系而不是道德倫理關系,這樣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一定是利益法而不是倫理法,利益本位而不是倫理本位決定了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優先追尋利益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道德無從發揮作用。第三,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說明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的倫理屬性在逐漸減弱,因此僅僅依靠在身份社會才能發揮作用的道德自覺是行不通的;在同一時空條件下,隨著民事法律關系的逐漸復雜化和利益契約化,其倫理屬性也在減弱,所以道德自覺是靠不住的。第四,就利益法學的反駁而言,筆者認為社會利益關系既是民法建構的基礎,也是民法規范目的的對象,所以利益法學觀點與筆者觀點并不矛盾。
所以,基于民法實施過程中民法規范目的上述考察與討論,在民事立法或民法解釋過程中,民事立法者或民法解釋者應當首先考慮如何實現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其次是考慮如何實現民法的行為規范目的。這是民事立法者或民法解釋者應當遵循的理論要求,也應當成為其立法或解釋的目的。思維邏輯應該是:民事立法者或民法解釋者在立法或解釋民法時應當進行順序性考慮,即當民事立法或民法解釋的目的在裁判規范作用和行為規范作用之間產生沖突時,應當優先考慮裁判規范作用;當二者不沖突時,民事立法或民法解釋應當考慮的是在民法發揮裁判規范作用的基礎上兼顧發揮行為規范作用。至于民事立法者或民法解釋者如何踐行上述理論要求,內容就非常廣闊了。其實就是正確回答王軼教授五個民法問題,即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司法技術問題,[ 王軼:《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0頁。]其實就是如何正確運用民事立法論觀點和民法解釋論觀點的問題。
民法的裁判規范目的與行為規范目的相互影響。第一,民法是民事裁判的評價基礎和裁判依據,能夠使民事裁判結果在社會上形成一定的確定性法律效果,能夠使民法的一般規定具體化到個案到中或者特殊領域當中,這將使民事主體按照民事裁判形成的確定性效果和具體效果進行預測和指導民事行為,有助于強化民法實現行為規范目的。第二,民法為民事行為提供一定的程序和實體指引,社會公眾可以根據民法規定的法律要件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根據民法規定的證據事項著重從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過程中保存證據,民事主體可以根據民法的價值判斷的規定正確預見民事糾紛的處理結果,進而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仲裁,這都有助于民法幫助裁判者正確查清事實、認定事實性質、進行合理的價值判斷,進而做出正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