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6-5) / 已閱1968次
西方法律概念中隱含的兩大錯誤之一
法律是什么。這個困惑西方法學的太久難題,西方人至今無解。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言:“法律是人類的作品,并且像人類的其他作品一樣,只有從他的理念出發才能被理解。”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指出:“法律始終是一種一般性的陳述,但也存在著為一般性的陳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慮的是多數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對特殊的情況卻無法加以說明。在獨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從杰羅米·邊沁的‘一般法學’開始,人們試圖建立普遍性的法律理論的努力已經很有一段時間了。這樣一個理論的確很有吸引力,一旦成功,將解決困惑人們已經太久的普遍性法律概念問題,還將為不同法律制度下的人們提供一個普遍適用的基本理論,或許,只有這樣的一個理論才能稱得上法律科學。然而,迄今為止,這一普遍性的法律理論似乎還沒有成功,韋伯的失敗只是眾多失敗中的一個。”(1)
西方法學的法律概念,存在兩個脫離實際的明顯錯誤:
一是將原則與例外混為一談。所有的行為規范,包括道德規范,職業規范,法律規范等,都遵循有原則,就有例外的鐵律。原則是客觀事物,例外也是客觀事物,它們是性質相反的客觀事物。原則是合法的或者合乎情理的,例外就是違法的或者背離情理的,反之亦然。顯然,原則與例外,不允許使用同一概念予以表達。例如,正當防衛殺人,故意殺人犯罪,不允許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罪狀概念。否則,黑白同框,就犯了低級的邏輯錯誤。然而,西方法學理論恰好就是這樣做的,正當防衛殺人,故意殺人犯罪,都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罪狀,黑白不分,荒唐可笑。特別要強調的是,有原則,就有例外。它是法律適用的第一原則,比罪刑法定還要重要,應該寫入我國依法治國綱領中去,以防止極易發生的機械執法。機械執法,時有發生,引起公眾輿論強烈反彈,嚴重損害了行政執法、司法的公信力。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由于原則與例外不分,把例外當作原則處理所帶來的惡果。例如,湖南的六條小魚案,天津老太太趙春華案,廣東深圳鸚鵡案,福建網購玩具槍案,內蒙古玉米案等等。
二是實在法只是一般性陳述,存在著為一般性的陳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這里,亞里士多德犯了荒謬的錯誤,非常幼稚。因為法律規則,必定是先有案例,后有法律規則的,法律規則是立法者(司法者)對照現實社會中的實際案例描述出來的,法律與實際案例反復對照,一次沒有描述好,可以再來一次的,法律規則必然符合也必須符合實際案例。這是立法者(司法者)能夠做到也必須做到的基本功。西方人認為,所謂人的認知能力、人類語言的表達能力先天不足等等,從而注定了立法者描述的法律規則具有片面性,即法律規則不具有完全的確定性。這是不可能發生的。立法者(司法者)描述的法律規則,其所對應的是客觀事物。雖然描述的只是該客觀事物的一般性情形,但是這個一般性描述能夠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因此,這個一般性情形的描述,實際就是該種客觀事物全部情形的一般性或者共同本質屬性。也就是說,該種客觀事物所有的特殊性情形,仍然全部都具有這個一般性或者共同本質屬性。這就意味著,法律規則實際具有完全的確定性,如同中國人所稱的“勾股定理”,或者西方人所稱的“畢達格拉斯定理”一樣。例如,社會上故意致人死亡的實際案例,一般的情形是使用刀具將人殺死,因此,立法者描述的“故意殺人的”罪狀,作為“故意致人死亡”這種客觀事物的一般性或者共同本質屬性,能夠代表“故意致人死亡”這種客觀事物所有情形。這就意味著,除了使用刀具將人殺死的一般情形外,其他所有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例如,把人掐死,把人毒死,把人溺死、把人炸死、把人推下懸崖摔死等特殊情形,都具有“故意致人死亡的”這種客觀事物的一般性,即“故意殺人的”,所以,它們都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因而具有完全的確定性。盡管客觀事物的表現形態千姿百態,但是都具有同種客觀事物的一般性或者共同的本質屬性,所以客觀事物的完全確定性,是不容置疑的。
西方法律概念中隱含的上述兩個明顯錯誤,長久以來,竟然未被發覺,致使西方法學誤入歧途,徹底淪為偽科學,簡直就是人類發展進步史上的莫大恥辱。我國有一批學者,對所謂“先進的”西方文明充滿了孩童般無限的景仰和信賴,照搬照抄,以訛傳訛,自己愚蠢也就算了,還大量著書立說,并在大學講臺大肆鼓噪,害得許多學子跟著他們一樣的愚蠢。
法律的通用概念。法律就是社會矛盾(行為或事件)及其國家解決辦法,或者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的方法與步驟。前者為實體法,后者為程序法。先有案例,后有法律。社會矛盾是行為(事件)整體、行為(事件)實體、客觀事物。因此,法律規則是確定的、封閉的、協調的、完美無缺的體系。這是所有客觀事物的通用屬性。然而,在西方法學理論中,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法律是不確定的、開放的、非協調的、不完全的體系。法律概念完全背離了法律本身就是客觀事物這個實際。前述法律通用概念,法律規則不是人類的作品,而是客觀事物,徹底否定了西方法學理論的根基,即實在法是人類的作品,是開放的、非協調的、不完全的體系。在西方法學理論根基上構建的全部理論學說,即所謂的法律解釋,所謂的法律推理,所謂的三段論,所謂的二階層、三階層、四要件、雙層次,所謂的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所謂的客觀歸責論,所謂的實質犯罪論等等,全部水落石出,露出真面貌,它們都是主觀臆測出來的偽命題,都是不能通過實踐檢驗的虛擬理論。前述法律的通用概念,宣告了龐大的西方法學理論大廈轟然倒塌,蕩然無存。熟悉法學理論的人,看了本文立即就會明白,包括刑法教義學在內的西方法學理論,實際就是徹頭徹尾的偽科學。前述法律通用概念,不僅使西方人困惑太久的難題迎刃而解,而且將為人類社會發展急需的、科學的新法學理論奠定堅實的基礎。科學的新法學理論,將展示法律適用大道至簡的面貌和品質。透過現象看本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這就是法律適用的全部秘密。(未完待續)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
注(1):方孔著《實在法原理》第1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