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6-23) / 已閱2283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198號案例的商榷意見
前言:法條對應的是客觀事物,是實體。這意味著,法律是不能解釋的。案例是客觀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條是客觀事物的內在本質,案例與法條是有機統(tǒng)一的。辦理案件就是認識客觀事物。認識客觀事物的普遍規(guī)律,是透過現象看本質。三段論的實質,就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即大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判例或者法條)+刑罰,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待辦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當大、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的內在本質相同,結論就是將大前提對應的罪名與刑罰適用于小前提對應的待辦案例。顯然,透過現象看本質,僅在事實(現象)層面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不需要價值判斷。法律具有事實與價值有機統(tǒng)一的屬性,判斷了事實,同時判斷了價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論體系。所謂的兩階層、三階層,四要件,雙層次體系,不過是法學家用于紙上談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將在事實(現象)層面,剖析《刑事審判參考》中誤判事實導致定性錯誤的案例,揭露教義學偽科學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閻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閻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閻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閻某認罪態(tài)度好,且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公共審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9時許,被告人閻某在天津市河西區(qū)某小區(qū)403室家中,為自殺而持刀割斷廚房內天然氣軟管,致使天然氣長時間泄漏。當日11時20分許,該樓503室居民做飯時引發(fā)爆炸。11時35分許,閻某觸動廚房電燈開關,再次引發(fā)爆炸,致樓內居民詹某某當場死亡,3人受輕微傷,多名居民家中財產遭受不同程度的損毀,該棟樓房構成局部危房。爆炸的墜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眾多車輛損壞,損失共計9.439萬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閻某為求自殺在家中釋放天然氣,致使天然氣發(fā)生爆炸,給周圍鄰里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閻某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閻某屬間接故意犯罪,平時表現良好,如實供述罪行,愿意積極賠償,建立對閻某從寬處罰。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閻某為求自殺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顧,釋放天然氣引發(fā)連續(xù)爆炸,造成無辜群眾死傷及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現場勘查及物證提取等情況,參考二審期間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爆炸原因的鑒定意見,能夠認定系天然氣爆炸,且在案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閻某割斷軟管釋放天然氣的行為與最終引發(fā)爆炸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閻某明知天然氣是易燃易爆氣體,為求自殺而故意釋放家中天然氣進而引發(fā)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閻某的犯罪行為致1人死亡,數人受輕微傷,并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罪行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閻某系為自殺而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閻某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不核準并撤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的刑事裁定,發(fā)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主要問題
行為人在家中釋放天然氣引發(fā)室外、室內多次爆炸,如何認定數次爆炸均由行為人釋放天然氣引發(fā)?
三、裁判理由(略)
四、案例評析
法條描述的是行為整體,是行為實體,是客觀事物。先有案例,后有法條。法條源自案例。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為例,該條全文描述的是交通肇事罪的行為實體。分為三種類型,即基本類型,逃逸或者情節(jié)嚴重類型,逃逸致人死亡類型。每種類型,又有無數具體情形。這里僅以基本類型為例,交通肇事罪基本類型,都是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行為+結果+直接因果關系,三者同時存在,不可分割,是行為整體,是行為實體,是客觀事物。這就是實體刑法。法條是行為實體,其中的,行為,結果,直接因果關系,三者是同時存在的,是不可拆分的,是有機統(tǒng)一的。判斷違法性時,行為與結果必須同時并重,不存在孰輕孰重、孰主孰次的問題。顯然,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都是以偏概全的,二元論亦是如此。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爭,就是現代版的盲人摸象。
在實體法語境中,法條是確定的、封閉的、完美的行為實體。在實在法語境中,法條是一個開放的、非協(xié)調的、不完全的體系。注意是體系,不是行為實體。這說明,實在法在古希臘時代萌芽時,就偏離了實際,走上了一條虛擬化的不歸路,出現許多無法解決的法律疑難問題,即法律疑義,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沖突,惡法,法律推理等等。這些所謂的疑難問題,在實體法看來,根本不存在的,都是徹頭徹尾的偽命題,都是杞人憂天的笑話。顯然,我國的法學被西方法學帶進溝里了。那些為西方法學搖旗吶喊的學者們,尤其是把教義學或者解釋學奉為圭臬的人,需要反思了。研究虛擬理論,無論發(fā)表多少著作或者論文,都是虛擬理論的天馬行空,自娛自樂。
實體刑法怎樣適用的。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這五個字,是行為整體,是行為實體,是客觀事物。這五個字,涵蓋了過去、現在、將來全部的殺人案件,是它們的共同內在本質。所謂內在本質,就是該行為實體區(qū)別于其他行為實體的特征。“故意殺人的”是客觀事物;千姿百態(tài)、形形色色的殺人具體個案,也是客觀事物。它們是相同的客觀事物。前者立法后,是成文法,也叫實質法;后者具體個案成為判例后,是判例法,也叫形式法。成文法與判例法,都是客觀事物法,是一體兩面,是一回事。實體法語境中,法條是確定的、封閉的、協(xié)調的、完美的。而且,還是與時俱進的。客觀事物本身具有與時俱進的屬性。因此,實體法中,廢除了法律解釋,廢除了法律推理,廢除了全部犯罪論體系,僅保留目光往返。這就意味著,實體法將排除西方實在法中的全部難題,在全球(成文法國家,或者英美法國家)開啟法律適用大道至簡的新時代。所謂的法律適用三段論,將演變成為:大前提是成文法或者判例,小前提是案件事實,透過現象看本質,目光往返大小前提,當小前提案件事實的內在本質,與大前提的成文法相同或者判例的內在本質相同,結論就是將成文法或者判例中的罪名與刑罰,適用于小前提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將變得極為簡單。
需要補充的是,就實體法而言,法律都是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是原則。立法時,正當防衛(wèi)殺人,執(zhí)行職務槍決死刑犯等情形,就被作為例外排除在原則之外了。例外情形與原則不同,它們是性質相反的客觀事物,是合法的,例如正當防衛(wèi),或者至少符合社會主流道德觀、價值觀的,例如,洞空奇案。可見,實體法語境下,故意殺人的,是確定的,唯一的客觀事物,不存在法律疑義的,也不可能存在所謂惡法等偽命題的。
本案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所謂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特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本案割斷軟管釋放天然氣,危險源僅僅限于天然氣與空氣混合后發(fā)生爆炸,且實際連續(xù)發(fā)生了兩次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傷和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本案應認定為爆炸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通風良好,僅割斷天然氣軟管,釋放的天然氣及時被流動的空氣稀釋并帶走,那么,既不會發(fā)生爆炸危險,也不產生其他危險,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