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忠 ]——(2022-7-29) / 已閱4247次
集體企業的產權終歸誰屬?
——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思考
——張文忠
集體企業是勞動群眾自籌資金、自愿組合、共同勞動、自主經營的經濟組織,企業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由于產權虛置,集體企業無法形成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機制,在企業資產運營過程中,存在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弊端,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是必由之路。集體企業資產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企業集體組織,產權無法明確到個體自然人,企業資產名為集體所有制,實際上不屬于任何集體組織成員。但是,企業資產在運營過程中要有人以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對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作決策。由于沒有個體自然人從自身資產利益上關心監督決策過程,集體資產的流失或被人為侵蝕不可避免,并由此產生一系列問題。
一是企業虧損無人負資產責任,集體資產被逐漸侵蝕。集體企業自負盈虧的主體是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不以個人財產承擔盈虧后果,不承擔生產經營活動中以企業名義形成的債務責任。企業目前實行的承包制,大都以政府主管部門(而不是資產所有者)作為發包方,經營者個人承包后,包盈不包虧。例如全國基層供銷社虧損面已達42%,部分基層社甚至資不抵債,效益如此低下,經營者或管理人員的收入卻頗豐。由于缺乏資產權利主體的個人來制衡企業資產被侵蝕,承包企業虧損后,除追究承包經營者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外,經營者不對企業負資產責任,虧了企業,富了個人的現象已越來越普遍。
二是政企難分,企業產權歸屬被異化。名為集體組織的資產,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往往成為“主管部門的資產”或“企業領導的資產”。表現在三個方面:實行承包制,政府主管部門是發包方,資產出包的收益也被主管部門占有,企業職工喪失了對資產收益應享有的權利;企業的合并、分立、拍賣由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決定,不通過企業全體成員決定資產處分,平調集體企業資產的事情時有發生;集體企業法人代表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免,剝奪了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聘用、罷免廠長(經理)的法定權力?梢娖髽I職工對企業資產的公有權無從體現,企業產權虛置的結果是產權歸屬被異化。
三是企業經營目標缺乏產權約束,經營目標分散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追求資產增值,但一些地方把政府的目標簡單地套到企業頭上,主管部門年初制定下達兩個文明建設責任目標,年終考核評獎,與經營者的經濟利益相掛鉤。本應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通過下達責任目標轉到企業頭上,企業追求資產增值的經營目標分散化。企業資產權利主體虛置,使得企業承擔社會義務缺乏約束主體,一些單位或個人以各種名目向企業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現象屢禁不止,原因之一是集體資產被攤派,沒有產權主體來制衡約束。
解決集體企業現存的問題,必須把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解決企業產權虛置的弊端。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以法人或自然人出資入股形成股本,并以出資份額對企業債權債務負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企業的資產為全體股東所有。職工一般都以資帶勞或以勞帶資,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又是企業的勞動者;既是盈利的受益者,又是風險的承擔者。股東按掌握資本的數額參與監督決策,企業盈利后依法繳納所得稅,稅后按資分紅。股份合作制企業應遵循的原則是“入股自愿、股權平等、按股分紅、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凈資產量化歸屬,使企業資產所有權權利主體落到實處。通過資產的量化歸屬,企業資產所有權權利主體由虛置的集體組織轉化為集體成員個人,企業資產為集體成員按份共有,集體成員對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享有所有權,實現企業資產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多元化、明晰化。企業的凈資產按集體成員量化,界定產權,首先要查清企業初始投資的來源及增殖過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個人或集體投入及增殖;企業歷年積累形成的資產;無償使用土地節省下的費用;勞動創造的價值,包括創業者、經營者和職工創造的價值;其他收入。企業的產權要根據企業的資產來源劃分,但從最終利益關系看,企業凈資產的一部分歸集體成員所有,如集體的投入、集體的積累和土地使用費。另一部分歸個人所有,如個人的投入,個人的創業貢獻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產權要從實際操作可行性出發,宜粗不宜細。如把企業凈資產的60%均等地分配給集體組織成員,40%按每個成員的工齡分配,計算公式是:
某個職工應得股份額=凈資產(60%/職工人數+40%/企業總工齡×某職工工齡)
改制后企業不應保留集體股,否則容易造成集體股資本是企業所有的錯覺,似乎企業本身有自己的資本,其產權的權利主體仍是虛置的。在企業決策過程中,個人股董事對企業事務關心入微,積極干預決策,尤其在資產處分的決策中將有利于個人股,不利于集體股,集體股將逐漸被擠吃,這是由資產的權益機制所決定的。
2.建立權力與資本相對應的決策體制,保障股東按掌握資本的數額行使決策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嚴格遵循股份表決的規則,以占有資本的多少來體現權力大小,運用決策權支配資本的運營,用好控股杠桿。權力與資本的對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如決策正確,資產增殖,股東按股份得利;如決策失誤,資產損失,股東按股份承擔責任。避免了決策者享有決策權,但決策結果卻與自身利益無關的弊端。股份合作制企業成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按股份表決產生董事會,企業決策實行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制,有些大的企業還應成立監事會,加強對企業的監督,以免企業被少數大股東把持。
為保障全體股東的權益,企業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等重大決策,必須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股東是企業資產的發包方或出租方,資產承包或出租的收益屬于全體股東。考慮到自身資產的利益關系,股東對承包租賃后的資產運營情況必然關心監督,從而形成利益制衡機制,對承包經營者造成的虧損將追究資產責任。保證股東掌握資本的數額參與決策監督,還能解決目前企業向職工亂集資問題。部分集體企業產品積壓,企業虧空,經營者在職工身上打主意,以不讓職工上崗相要挾,迫使職工集資。問題在于職工出資后無法參與企業決策,無法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實際上集資款仍被經營者自行支配。改為股份合作制后,集資變為自愿入股,職工可以按所有資本的數額參與決策監督,從而保障出資者的合法權益。
3.協調勞資矛盾,保護股東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作為勞動者的職工同時又是股東,股東與勞動者二位一體。每個職工持有的股份數額量不同,對企業資產增殖的關心程度也不一樣。從企業的分配看,企業給股東分紅是按資分配,而企業支付的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股金分紅是從企業稅后利潤支付的,而工資是從成本支付的,兩部份數額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這一矛盾實質上反映了股東權益與勞動者利益的矛盾。但是資本與勞動的結合才能創造出利潤,不應抑制資本的作用,要抑制的應是個人用于消費基金的數量和控制勞動力的最低價格。
協調股東與勞動者利益關系,企業工會組織要發揮應有的作用。要團結職工形成整體力量,解決單個勞動者面對強大資本的不利地位,依法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如職要的勞動保護、失業保險、勞動保險、合理的工資收入等。對企業應承擔的最低工資水平、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國家要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如制訂最低工資保障條例、勞動保護法、勞動保險法等,由國家強制施行。
4.劃清政府部門的職責與企業承擔法定義務的界限,擺正企業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義務的關系。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股東資產的保值、增殖,這是由股東的利益機制所決定的。按照社會組織的分工,企業不應承擔“辦社會”的職能。企業在最大限度的追求經營目標的同時,需要承擔法定的社會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承擔與企業產品(服務)相關的責任;為保護勞動者權益所必須盡到的義務;為整個社會發展所應盡的責任(如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計劃生育等)。企業改制后,承擔社會義務必將受到股東的約束,股東從保護自身產權利益出發就要抵制非法的攤派。企業只有在保證資產完整的前提下,才談得上承擔其他社會義務,否則就失去生存的可能。因此,對企業承擔社會義務,法律要作出明確界定,不能把政府的責任推給企業,以保障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不受侵害。
(作者單位:福建省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