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2-9-2) / 已閱1738次
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分為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國家特定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可以代表國家或社會,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危險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2015年7月1日最高檢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正式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彰顯了新時代司法制度、訴訟制度的創新發展,對于強化公益保護、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對于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立足能動履職,增強開展公益訴訟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認識開展公益訴訟是新時代創新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健全檢察監督體系,強化法律監督職能,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把公益訴訟納入“八五”普法宣傳中,讓公眾了解公益訴訟制度,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渠道,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全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用足司法手段保護公益,突出檢察監督辦案重點,遵守《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嚴格把握立案條件和審批程序,嚴守檢察權邊界和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審慎行使權力,不擴權、不越權,積極穩妥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確保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加強協作聯動,構建各有側重、齊抓共管的執法辦案格局
加強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互通互聯協作、線索雙向移送、支持起訴與訴訟銜接等配套機制建設,構建公益保護常態化監督格局。不斷完善公益訴訟檢察與司法機關協調溝通機制,強化與公安機關聯合調查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刑事案件的力度,加強與審判機關共同研究解決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證據標準、庭審規范等問題,保障公益訴訟執行效果,維護審判公正和司法權威。搞好公益訴訟制度與監察委員會、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主體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制度的有效銜接,排除對公益訴訟的不當干預。認真落實特邀行政部門人員擔任檢察官助理和聽證員制度,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公益訴訟透明度、知曉度,提升民眾參與度,構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共建、共治、共享的公益保護大格局,實現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創新辦案模式,依法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樹立“雙贏多贏共贏”辦案理念,充分運用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為主導、內部相關部門配合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證據收集聯動協作機制,探索公益訴訟與科技深度融合的辦案模式,完善線索統一受理、檢察建議備案審查、重點案件掛牌督辦等一體化工作模式,規范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流程和標準,建立訴前磋商機制,發揮訴前檢察建議功能,推動相關主體主動保護公益,促進行政機關履職糾錯,形成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動。學習借鑒公益訴訟指導性案例,準確把握法定起訴條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增強公益保護實效。積極開展公益保護專項監督活動,強化“食藥環”領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探索辦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安全生產十大領域“等外”公益訴訟案件。做好行政公益訴訟,通過訴前磋商,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理清職能,全面履行保護監管責任。做好民事公益訴訟,對破壞損毀當事人或者單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促其承擔相應的公益損害責任。依法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增強公益保護實效,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四)強化檢察素能,提高公益訴訟檢察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
高舉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實施司法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的檢察官獨立辦案方式,執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做好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提高案件辦理質效。強化檢察業務學習和素能培養,全面提升公益保護的鑒識能力、案件調查核實能力、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溝通能力、提出高質量檢察建議的能力、出庭應訴能力及法律法規的適用能力,打造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深入推進大數據法律監督,開創法律監督新格局,為蛟河經濟社會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做出更大的檢察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