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22-12-4) / 已閱2494次
<民法典>實施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終結,醫療事故罪的存在毫無意義.
內容提要:
<民法典>實施后,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兩部委出臺了<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醫療損害鑒定的實施細則>,據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予以終結.醫療事故罪的存在毫無意義.
關鍵詞:
<民法典>.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中有醫療損害責任一章,從第1218條至1228條共11條予以表述.按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在<醫療損害責任的立法原則和基本類型>中陣述:”應采取統一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慨念,取消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過錯責任的差別,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在此基礎上,應當將醫療損害責任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根據兩部委頒布<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的醫學會…且同時具有法醫臨床和法醫病理鑒定業務范圍.”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組織鑒定人員出庭,鑒定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又根據兩部委的<醫療損害鑒定的實施細則>:”第三條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醫學會應當受理.”
兩部委的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的需求.
由此看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隨<民法典>的實施而予以終結.
<刑法>第335條對醫療事故罪作出了規定___所謂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亦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終結而失去存在的意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施行,近20年來法醫鑒定機構就醫療過錯責任鑒定的存在,攪亂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處理.<民法典>實施后,兩部委設置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主體,人民法院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不再會出現亂象,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可順利進行.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出臺的<關于法醫類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關系問題的意見>中指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容不都屬于法醫類鑒定范圍.對此類鑒定事項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由已列入鑒定人員名冊的法醫參加為宜.”由此看來,亦可以類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適用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
終上,無論是醫療過錯責任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凡是屬及醫療的問題,應回歸中華醫學會臨床醫學鑒定.法醫不是看病的醫生,但凡是帶有醫字的亦都是中華醫學會的成員.在這里帶有醫字的法醫與臨床醫學是兩碼事.
作者:余成善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