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文良 ]——(2023-3-13) / 已閱2989次
淺談工傷認定程序中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問題
高文良
最近,在阿勒泰地區各縣市代理的幾件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中,普遍涉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性問題。各縣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對工傷認定的程序理解不一,致使作出錯誤的行政行為而最終敗訴。
問題一,職工申請認定工傷時,勞動關系存疑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一)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但無法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的規定,此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這時并不能出具《受理通知書》,而是在下發書面告知書后等待申請人補正。直至其補正的材料符合本條第一款的三項要求后才能依法受理。
結合《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以及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的規定,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法定時限內的申請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條件。
因此,此時不能“先予以受理”再行“中止”而等待補正材料。此時一旦受理即為違法。
(二)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的規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第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規定,中止只能是在受理后,而且,不是“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不能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情形。人社部門往往在此處產生理解偏差,認為據此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申請應當先行受理。
問題二,申請時限問題。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工傷認定辦法時限分為兩種:單位在三十日內,職工個人在一年內。而且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尚可延長,可以明確工傷認定辦法時限不是除斥期間,可以發生中止或者中斷的可能。不看其他法律文件,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職工個人申請的時限完全可以延長。
(二)問題出現在職工與單位勞動關系存疑而申請仲裁的情形中。
1、如上所述,職工在補正材料時只能以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方式進行時,等終審裁判結果形成后,已經超過一年法定時限后。人社部門竟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超出法定時限”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八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二)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此種情形中被延誤的期限應當予以核減,但人社局的答復是“應當先行申請,我們受理后再行中止,這樣超出一年的可以受理,否則不能受理”。足以說明,基層人社部門對自己的上司的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偏差有多大!
3。況且,這個《不予受理決定書》一定要被工傷職工起訴的。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裁判時,人社部門敗訴的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那么,為了一個必敗的結果,去做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腦子出問題了還是另有隱情,只有當地人社部門的官員與工作人員心里清楚。
新疆木山律師事務所
高文良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