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毅軍 ]——(2005-6-27) / 已閱8626次
保全“誠信”…談法院保全工作的瓶頸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唐毅軍
法院的保全工作,原來只被認為是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輔助性的環節,現在已經被意識到是及其重要的一環。通過對財產的保全查封,使判決后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依仗,減少法院判決書變成空頭支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過對證據的保全,使得裁判多少有了一些客觀依據,增加了主觀裁量的準確性。那么這與“誠信”有何關系,“誠信”能夠保全嗎?或者說“誠信”有必要進行保全嗎?筆者參與法院保全工作有幾年了,得出一個結論是,所有保全案件其實質都是保全“誠信”,“誠信”之保全是目前最重大的難題。
誠信,本屬于道德的范疇,是近年來社會一大熱門話題。在我國近十幾年的社會生活中,失信現象如瘟疫一般肆意橫掠,從假煙假酒假文憑,到假帳假簽證假評估報告;從普通人惡意消費透支,到一些官員言行不一政績摻水;從“三角債”越滾越多,到很多地方政府出爾反爾宰投資者的肥羊;從教授剽竊他人著作,到足球場上“狗吹黑哨滿天飛”等等。人們痛苦地發現,自己大大小小的生活圈子里充滿了種種“陰謀”,而因此對社會充滿“整體誠信危機感”。這是一個十分嚴峻的問題。在社會生活中,大至三峽工程的招標投標施工,小至去士多店買瓶醬油,其實均以“誠信”為基礎。只要是涉及兩個以上個體之間的事,總會出現誠信問題,反面來說總會有騙人和被騙的可能性。法院的訴訟保全,其實就是喪失“誠信”而矛盾激化的產物。如果任由“整體誠信危機感”發展下去,也許真有那么一天會弄得什么事都得去保全,簽合同先找法院保全一下,借款也找法院保全一下,甚至煙癮發作想去買包煙,也得想一想是不是找法院保全一下,免得買到假煙抽出問題,幸好這僅是一個荒謬想法。
即使將法院保全的范圍稍為擴大,比如說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引入法院保全這一程序,也必然會招致強烈的反對。因為這違反了社會經濟的基本規律----成本加效率原則。事先進行保全也許增加了保險,但交易成本卻極度上升,而效率卻無限地下降,這樣的經濟活動有何必要繼續下去呢?社會經濟活動是以“誠信”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就是誠信經濟,棄誠信而行為,必然不能長久。而且,我們回過頭想一下,其實法院的保全這種較為保險的行為方式,也是離不開“誠信”的。
在現今的財產保全查封與證據保全查封,其主要方式不外于登記、公告、貼封條、扣押,再以拍照、復制、制作筆錄等作為輔助性手段。其中扣押這種方式在保全工作中很少運用,這是由于法院保全工作的性質(保障性、預防性)所決定的,僅在證據保全中,對于一些易于滅失、變造的物品(如帳冊、產品樣品)等,適用扣押方式進行保全。絕大多數的保全查封,按照最高法院有關查封有效方式的規定,分情況采取公告、封條、登記等方式,財物的實際控制權仍然在被保全人的手中。法院是基于“被保全人不敢欺瞞法院、不會擅自轉移財產、不會偽造或毀滅證據”這樣一種“誠信”,而把保全的財物仍由被保全人控制。另外,對于一些特殊財物如銀行帳號、房屋土地、車輛、股權商標專利等進行保全,需要協助單位如銀行、房產國土部門、車管所等協助辦理查封,這種方式也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法院相信協助部門“會認真按照法律文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手續,不會弄虛作假”。上述公告、封條或者協助查封文書實際僅是一種形式,一層“薄膜”,如果當事者不顧“誠信”這一基礎,那么捅破這層“薄膜”是并不困難的事。
法院不可能派員24小時盯著被查封物,也不可能把其他單位的活攬給自己做,那些拋棄“誠信”的當事者便是利用這一漏洞,進行違法活動的。筆者經歷過不少這類案件,查封某酒廠酒窯,酒廠負責人指使工人鑿穿墻壁插水管偷酒;因專利案件查封某家具廠的家具樣品,該廠人員則另作一套進行調包;還有銀行故意拖延通風報訊幫助被保全人轉移存款的,近期就有廣州某銀行行長指使職員,采取托延、造假的手段,在我院人員眼皮底下故意轉走應辦理凍結手續的4000萬元人民幣;還有的單位利用“轉制”,另立一套招牌,轉移大量資產,而致使原債主討債無門。上述這類情況多不累數,相信經歷過的朋友是很有同感的。
《白毛女》里的佃戶楊白勞欠了地主黃世仁的高利貸,除夕之夜黃世仁強迫楊白勞賣女抵債,逼得楊白勞喝鹵自殺。舊社會欠債不還的經常被債主逼上絕路。時至今日卻顛倒過來,欠債的比債主還有理,欠債的成了爺,能把債主逼上絕路。在一個深受儒家誠信文化影響的國家,為何講誠信的斗不過不講誠信的?關鍵是中國目前沒有形成對“誠信”的法律保障制度,“誠信”仍然局限在道德范圍內,而沒有強制的法律約束;氐奖疚牡闹黝}就是說“誠信”沒有保全好。這么說可能有點玄,我們具體聯系上述的保全案例,身為一個銀行行長,不可能不知道欺騙法院、轉移存款的嚴重后果,直至被送進看守所他仍然是不后悔。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一個“利”字,他事先已經權衡了利弊。欺騙法院、轉移存款最嚴重是被拘留,這是肯定意識到的,但如果不這樣做,也許就會丟了工作,權衡之下于是作出了選擇。從這一案例我們是不是已經發現,法律對于拋棄“誠信”之行為的懲罰遠遠不足夠、不對稱呢?
新加坡的鞭刑是很有名的,僅僅因為隨地亂吐口香糖,便會給施以鞭刑,因為過于嚴酷而常常被批評,但事實是不可忽視的是:新加坡的城市衛生狀況非常好。對于不道德的行為給以足夠的懲戒,才是對道德最好的“保全”。中國現有的法律對違反“誠信”的懲罰,可以這么打比方,就是賴債一千只罰一百,賴債仍然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那么賴債成為一種社會風氣就不以為怪了。
法院保全工作中對于“誠信”的保全是很有必要性的,但是由于現有法律的桎梏,對“誠信”的保全措施與違反“誠信”所得的“利”是如此不平衡、不對稱,其力度遠遠不足以平息某些人心里希望拋棄“誠信”的欲火。法院作為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國家機關,對于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義不容辭,而應當有所作為。關鍵之一,首先應調整法律執行中的道德標準。
如何理解“法律執行中的道德標準”?通俗地講,就是對有道德的人采取寬容、靈活的執行措施,對沒有道德的人采取強硬、嚴謹的執行措施。儒家文化的誠信觀念,一直深刻地影響人們的思想,以至于我國現行的法律都具有很高的道德標準,都是“君子法”----即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的意思。這種誠信標準在傳統經濟條件下是行之有效的,因為人們均生活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小圈子里,有什么欺詐作假,很容易會四鄰皆知,為人測目,再難抬頭。但是在現今這個光陸離奇、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面前,“君子法”就不堪一擊。一個人失信了,一張飛機票幾個小時就可以天涯海角下落不明了。所以筆者認為針對于小人調整法律執行的道德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具體地講,就是降低目前法律的道德標準,把預防工作做得更嚴更細,把保全“誠信”的措施設計得更為有效一些。
如何把保全“誠信”的措施設計得更為有效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王眾孚在2003年11月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的講話,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發:“。。。。2003年以來,全國工商系統以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為重點,在全面、準確掌握企業信用狀況的基礎上,建立實施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體系。未來不久,各類企業將根據其信用情況,被分為綠牌、藍牌、黃牌、黑牌四類,分別代表守信企業、警示企業、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工商部門將對綠牌企業予以重點扶持,給予年檢免審等優惠待遇;對藍牌企業實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對黃牌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實施案后回查、辦理登記和年檢時重點審查,向社會公開其違法記錄;對黑牌企業發布吊銷公告及發布違法記錄,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參照工商管理這一按照對象誠信標準所采取的分類方法,法院保全工作同樣可以將保全對象分為一、二、三類,對于第一類誠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的,采取最為寬容、靈活的保全措施,查封手段以登記為準,盡可能不影響其正常的經營生活,使其享有較高的自主權;對于第二類誠信記錄一般的保全對象,查封可以采取登記、公告等相結合的方式,并采用一些監控措施,約束其自主權;對于第三類失信記錄多、誠信標準低的保全對象,查封應當以封死或扣押為主,盡可能地壓縮其自主權。以上設想,是根據不同的“誠信”對象,采取相應的法律執行的道德標準,為的是產生足夠的法律力度,預防失信行為。這樣與法院保全工作的性質是相一致的。
上述的一、二、三類如何區分,這要談到關鍵之二,保全“誠信”首先要保全信息。“誠信”與信息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誠信”只能建立在真實、可靠的信息基礎之上,沒有信息化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信用水平。近年失信現象如此泛濫,信息缺失、信息被隱瞞是很重要的原因。法院系統通過審理案件,其實擁有一套大容量而且高度權威的信息庫,但現在這套信息庫沒有一個真正管理的制度,僅僅起到考古作用(記錄歷史)。其他國家機關、較低級別的國家部門,比如公安、稅務、工商等,都有自身的一套管理、運用信息庫的有效制度,而且都是信息的權威。那么法院為何不能運用自己的信息庫、不能樹立自己的信息權威呢?信息能有效地保全了,那么不管是保全對象的誠信等級分類,還是其他財產經營信息,均可準確地掌握。
保全“誠信”的兩個關鍵:一個是工作觀念---如何調整法律執行的道德標準,一個是工作方法---如何掌握、利用信息,這兩點也就是本文想說明的法院保全工作最大的難題和瓶頸。本文觀點僅是筆者一個粗糙的想法,如有不屑之處請勿見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