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旺翔 ]——(2005-6-30) / 已閱15526次
法治理想與理想法治
何旺翔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實,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驅動下才能得以實現。
一、法治—社會主義現階段的重要理想目標
所謂法治應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① 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是一種民主的治理模式。與法治相對應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實現。② 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臘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惡論。柏拉圖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從法律的統治”的理念,而隨著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人們更以追求事實上的平等和獨立為目標;而基督教哲學的人性惡理論促使西方人優先選擇客觀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觀性強的道德作為社會的治理準則。古代中國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過“法治”之思想,但縱觀中華歷史,人治乃為主流。因為傳統儒家 以“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為其法律哲學,同時其認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國家。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人治的結果是專制,是社會運作的極度混亂和低效,因為個人的命令主宰了一個國家全體人民的命運,因為整個社會缺乏一套統一的治理規則。
那么德治呢?德治之“德”是個人之“德”還是社會整體之 “德”?若為個人之“德”,那么其本質上就是一種人治,其與中國傳統人治理念毫無本質差異,只不過于現今社會其有一套相應的選拔機制更加保證了德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這與世襲制相比顯有進步,但難免百密一疏,而且人在不斷發展變化,今天的我還是明天的我嗎?德治之“德”若為社會整體之“德”,也即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高尚之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說這種德治是全體社會成員道德的統治,應該說這是一種很好的治理模式,因為每個人都知道他們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而且他們知道自覺的去遵守相應的規則,這比法治要進步的多,但這未免太過理想化了。于現實看來,中國不具有這樣的大土壤,這種德治畢竟離我們太遙遠了,其只不過是我們的最終理想,而法治才是理想的現實。
如果說共產主義是我們的最高綱領,那么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我們的最低綱領。與此相對應,德治(全體社會成員的道德統治)就是我們的最高綱領(理想目標),而法治就是我們的最低綱領(理想目標)。因為共產主義社會雖然仍然有“公共生活的起碼規則”(筆者注:即一種全體社會成員公認和共同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因為它沒有法所特有的階級性,就像原始習慣一樣,只是一種公共生活的社會規則,而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將與國家一起消滅在共產主義的實現過程中③;因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完善,需要民主政治體制的建立,而這一切都必須與法治社會的構建為基礎,必須與法治模式的完善為契機。因此應該說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的重要理想目標,但它不是我們的終極理想目標。
二、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法治?——理想的法治
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那么該如何理解法治的內涵呢,也即我們理想的法治是什么樣呢?對于法治有兩種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種把法治看作實現國家秩序或社會治安的手段(筆者注:東方法治觀),另一種認為法治的核心內容是基于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的需要而對國家權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筆者注:西方法治觀)。④
我們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因為我們有著自己的社會現實;我們亦不可因西方思潮的大舉“入侵”而產生一種逆反心理,以維護民族特點為借口而一概否定西方文明的科學合理性。我們只有在強調自我或本土的經驗基礎的同時也強調他者或域外的經驗以及雙方的互動關系,以保持自我在與他者相遇時的精神結構上的彈性和開放性,避免偏狹和冥頑不化。⑤ 我們應該看到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在激進革命后留下的大片制度空白,因此我們的首要任務在于制度的構建,秩序的建立,而非簡單引進西方法治理念而空談公民權利的維護,因為沒有秩序、制度的建立,權利的保障是不現實的;我們應該看到中國是一個關系秩序社會,有“關系”者可以獲得第一手信息資料,也可以擁有優先的發言權,因此信息渠道的通暢化、透明化,才是實現民主,實現法治的關鍵。因此我們要加強立法,要提高司法與行政的透明化。總而言之,制度和秩序的建立才是當務之急。
依西方傳統法治理念,法治的構成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實質要件即法的優良性。就此而言,我們似乎離法治已經很近了,因為經過數十年的努力,我們已經有了相對系統的法律體系,而且我們還在不斷完善這一法律體系。不僅如此,我們的法律不但引進了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而且還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創新。法的普遍性和優良性似乎在我國已經做得不錯了。但有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體系,其得不到切實有效的貫徹,那也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是有法可依,但卻未必有法必依;是有法必依,但卻非執法必嚴。就淺層原因而言即是缺乏嚴格公正的執法理念,但就深層誘因看來關鍵在于缺乏專門化的法律職業群體,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素質的確有待提高。這種素質不僅僅是理論素養,而更應是道德素養。因此,形成全面的執法、司法人員培養體系,構建公正合理的選拔機制,才能不斷優化執法、司法人員隊伍的素質,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嚴格執法,而這一切并不是靠上兩次課,搞幾次培訓班就能做到的。
我們理想中的法治狀態,許多法學家已為我們進行了很好的理論構建,但構建在于實踐。單純的批判是不夠的,因為若無構建,我們也就沒了批判的目標,我們總不能老去研究西方各國法治模式的優劣吧。但單純的構建也是不夠的,因為單純的構建是僵死的,只有在構建中批判,在批判中構建,才能不斷推動法治的完善,不斷向前發展。而我們批判與構建的精神動力就來源于我們的法治理想。
三、結語
法治理想的確立與理想法治的構建是互動的。在法治理想的驅動下,我們尋找出西方傳統法治思想與中國社會現實的契合點,并希冀在此基礎上建立我們理想的法治。法治是我們于現今作出的必然選擇,其理應成為我們崇高的理想目標,而構建和批判正是我們為實現這一理想而進行的有益努力和嘗試。
注釋:
① 張中秋等著:《法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頁。
② 張中秋等著:《法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頁。
③ 張中秋等著:《法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頁。
④ 季衛東:《法治中國的可能性》,《戰略與管理》第48期。
⑤ 季衛東:《法治中國的可能性》,《戰略與管理》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