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2) / 已閱8175次
家屬享有及時獲得執行死刑通知的知情權
楊 濤
3月17日下午,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次日將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陽傳達了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因朱朝陽未能與遠在吉林省的妻兒見最后一面,經其親屬申請,淮北中院同意對死刑犯朱朝陽延期一天執行。聽完淮北中級法院的通知后,35歲的朱朝陽眼里噙滿了感激的淚水。(《江淮晨報》3月27日)
的確,法院在因飛機誤點,遠在吉林省的朱朝陽妻兒兒未能趕到淮北的情況下,同意推遲一天執行死刑,體現了司法的“人道關懷”,可圈可點。不過,當我們看到報道中所說的:“17日下午5時,朱朝陽的父母收到淮北中院下達的‘18日晨6時30分朱朝陽將執行死刑’的通知書”后,可能就高興不起來,第二天早晨就要執行死刑,而家屬在當天下午才收到通知,只要是路途遙遠一點的,就根本趕不上見上一面,也難怪朱朝陽的妻兒要坐飛機趕過淮北市來。
199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從法律詞語語義上分析來看,“可以”的詞語表述指的是通常情況下應當準許,只有特殊情況下才不準許。因此,死刑犯臨刑前要見家屬的,法院一般情況是要準許,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不準許。再者,從罪犯的權利和人性化的角度來看,讓死刑犯臨刑前見家屬是最起碼的權利和最低的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地方也對這一法律的規定作了較好的貫徹。如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出臺了“司法為民50條”,使死刑犯臨刑前可以見家屬的規定從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全面落實。2004年,北京的兩個中級法院對所有提出“臨刑會見”申請的死刑犯,都給予了批準和安排,僅一中院就批準了7次“臨刑會見”,包括“房山滅門案”兇手張洪海、變態殺手李義江等在內的死刑重犯,臨刑前都見到了他們的親人。
因此,在執行死刑前,罪犯要求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要求會見罪犯,是罪犯及其近親屬的權利,這種權利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不容剝奪。但是,任何一項權利的實現都要相應的保障,比如死刑犯的近親屬要求會見,首先必須有賴于有關司法機關及時通知何時將對罪犯執行死刑,死刑犯的家屬在得到通知后,才能按時提出會見的申請和作好會見的準備;其次,還有賴于有關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會見場所以及準許一定的會見時間。因而,家屬享有提前若干天知道死刑犯將被執行的知情權,有關司法機關也應當保障死刑犯家屬的這一知情權實現。
而朱朝陽的家屬在17日下午5時才收到淮北中院下達的‘18日晨6時30分朱朝陽將執行死刑”的通知,顯然,朱朝陽家屬的上述要求及時獲得執行死刑通知的知情權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盡管淮北中院在朱朝陽的妻兒未能及時趕到時,作了推遲一天執行的變通處理,讓朱朝陽與其家屬見上了最后一面,但這不能掩蓋朱朝陽的家屬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的事實,從而使這一事件的積極意義打上了折扣。我們希望,今后有關司法機關能提前若干天通知死刑犯的家屬將對其執行死刑,讓死刑犯與其家屬在執行前見上最后一面的權利真正得以兌現。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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