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7-13) / 已閱7246次
冤案錯案是規范執法行為的最好鏡鑒
毛立新
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將李久明、佘祥林、胥敬祥等10起聞名全國的冤案錯案匯編成《冤假錯案集》,作為“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學習材料,下發全省檢察干警學習借鑒。(正義網7月7日報道)這種“以錯為師”,通過冤案錯案來汲取教訓、改進工作的舉措,可謂是抓住要領、舉一反三的好辦法。
近年來,李久明、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錯案震驚全國,暴露出我國司法、執法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這些冤案錯案的發生,雖與我國司法體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密切有關,但直接的原因仍在于執法人員思維觀念陳舊、工作責任心不強、執法行為不規范。如在佘祥林“殺妻”冤案中,偵查機關草率認定尸源、違法實施刑訊逼供,檢察、法院部門在案件證據明顯存疑的情況下起訴、判決,最終導致冤案發生,教訓十分深刻。
冤案錯案是司法工作的最大病痛,不僅殃及無辜,還放縱了真正的罪犯。在佘祥林冤案中,我們不僅看到無辜者承受11年冤獄之痛,還看到沉尸水庫的無名女子至今尚未昭雪。弗蘭西斯·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對司法工作而言,冤案錯案就是最大的污染,是對司法公正的最大褻瀆,對司法信譽的最大破壞,是公正司法的頭號敵人。
因而,緊緊抓住冤案錯案,深入研究,細致剖析,無疑是“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捷徑。從中,司法人員可以深刻領會“有罪推定”之弊,強化“疑罪從無”的觀念;可以充分認識“重實體、輕程序”之偏,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可以深切體察刑訊逼供之害,增強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認識;可以感受冤案錯案的巨大危害,增強公正司法、執法為民的自覺性。
目前,“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正在全國政法系統深入開展。安徽省檢察機關“以錯為鏡”,用冤案錯案警醒和教育廣大干警,確屬務實之舉、明智之舉,值得各地、各部門效仿借鑒。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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