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星林 ]——(2005-7-15) / 已閱9055次
法治中國系列之二
從廣本“婚禮門”報道 看產品責任的誤區
“廣本廠家應當對事故的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兼談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職業的原因使我一直關注廣本“婚禮門”事件的進展,然從網上查到除了中華網3月28日刊載的《廣本婚禮門事件蓋棺定論—雅閣質量無問題》的報道后,
一直沒有后續報道,不知道該案現在處理的如何了。但從開始的轟轟烈烈報道、評論到網上能查到的最后一篇報道整個過程來看,我發現媒體錯誤的解讀了《鑒定結論》,或者說對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存在誤區。認為事故車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強度,廠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并非如此,廣本應當對事故中人員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詳細資料,不能判斷“婚禮門”事件中人員傷亡和事故車斷裂之間的因果關系,下列觀點是結合新聞報道假設人員傷亡是由于車輛斷裂所致為前提的。也就是事故車缺陷導致損失所應承擔的產品責任。)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生產者能夠證明:(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缺陷的存在的。即除了未投入流通或者投入流通時尚不存在的缺陷以及科技水平不能發現的缺陷以外,生產者對產品缺陷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是產品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正是這一條款,使人誤以為事故車符合設計強度,廠家無需承擔責任。到事發為止,我國尚沒有汽車側撞的國家和行業標準,標準不存在也就不存在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問題。也就是說不能以后半條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那么回到前半條,前半條規定類似于美國《第二次侵權行為法重述》對產品缺陷的定義(所謂缺陷是指產品會有對使用人或消費者人身或財產的不合理的危險)。通俗的說,產品缺陷是指產品不能通過以正常消費者在合理使用產品場合所期待的安全。產品的缺陷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大致分為:1)設計上的缺陷(缺乏安全性);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未對產品使用及危險防止上予以適當的提示);和4)開發上的缺陷(依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的缺陷,按《產品質量法》可以免責)四種。
“婚禮門”事故車是否存在缺陷?綜合缺陷的規定和報道來看,事故車存在缺陷且不是開發上可免責的缺陷,生產者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從使用者和生產廠家兩方面分析。從使用者的角度,從報道中所產生的強烈反響看出,事故車的斷裂情形超出了絕大多數人的預料和心理期待。另外,以一個正常駕駛員來判斷,在鑒定結論所回放的場合和情形下,車輛不應當發生斷裂——這是人們合理的安全期待。既然事故車不能滿足這一合理的安全期待,就說明是有缺陷的。從生產廠家的角度,鑒定結論表述的非常明顯“轉向系統未發現異常情況;制動系統未發現異常情況;安全氣囊是在撞擊水泥隔離墻端面時彈出,屬正常彈出;車身斷裂部位的結構、制造工藝符合圖紙和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斷裂的原因是車身右側與狹窄的剛性隔離墻端面猛烈撞擊所致,其碰撞力度超過了車身結構本身的設計強度。”(摘自中華網3月28日刊載的《廣本婚禮門事件蓋棺定論—雅閣質量無問題》)。鑒定結論給出以下3個結論:1)該缺陷是廠家明知并設定的,廠家設定了一個強度,超過該強度的碰撞就會發生斷裂;2)既然是廠家設定的,也就排除了缺陷是當時科技不能發現這一免責事由;3)廠家對該種事故的發生是有預計的,至少廠家在容忍事故的發生以及由此可能承擔的責任和加固車輛強度的所增加的成本上,廠家選擇了前者(為了追逐利潤而降低成本一定程度的增加了使用者的生命和財產的危險性)。
所以,從使用者的角度,他們有理由確認事故車存在瑕疵;從廠家的角度,明確了缺陷是廠家所設計的。(至于生產者放任缺陷以及缺陷所可能產生的危險所應承擔的懲罰性責任,將另行闡述。)
其次,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為適應工業和交通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擔,而不是道德上的可非難性。該原則的主要理由是:1)生產者是危險的制造者,在某種程度上只有他們能夠控制這些危險;2)獲得利益者承擔風險;和3)生產者具有分散風險負擔的能力,將責任風險通過價格體系進行分化。也就是說只要是產品進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能夠發現的缺陷,生產廠家都應當對該缺陷可能產生的風險通過價格體系進行分化,銷售價格中包含風險成本。對此,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三)項明確的體現了這一賠償原則。通俗的說,即生產者在設計、生產產品過程中,發現了產品存在缺陷,而對缺陷的整改需要付出成本。但是不改進產品彌補缺陷,就需要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時,廠家就會評估改進產品的成本和保留缺陷所要承擔賠償成本(通過事故概率和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計算得出)大小,決定一個設計標準。并將該設計標準產生的賠償成本通過價格體系分散到產品之中。一旦發生事故,廠家就以該預收的成本費用進行賠償。[上述缺陷是指國家、行業標準范圍內的缺陷。而并非不符合標準的缺陷,否則,產品就不能進入流通領域。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規定:“…,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的規定是違背現代產品責任原理的,對此另行闡述。]
根據鑒定結論,既然事故車該缺陷是廠家設計的,說明事故產生的責任在廠家的預料和控制之下,將該風險已經轉移到車的售價之中。所以,廠家對缺陷產生的損害應當進行賠償。
當然,事故車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廠家仍應對造成的人員和事故車以外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不說明鑒定結論沒有法律意義。(在不考慮鑒定過程是否公正、合理,假設鑒定結論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鑒定結論的意義在于廠家無需對車主就事故車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事故車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廠家沒有對車主違約,無須承擔違約責任,這是一種合同上的法律關系,使用合同法調整。而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和產品本身以外的財產損失是侵權法律關系,使用產品責任法調整。進一步,就算事故車不符合設計要求,也只能按合同法要求廠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以產品責任法相廠家主張侵權責任,即“產品自傷”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
所以從鑒定報告的內容和結論來看,廣本應當對“婚禮門”事故中的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上,在西方國家,生產廠家對這種情況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個廠家不能對消費者采取歧視和區別政策。我們的法律也不能對讓這種歧視和損害我國消費者的行為無所作為。)
葉星林 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
yexingl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