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23) / 已閱9270次
遏制刑訊逼供需要舉證責任倒置
楊濤
“那些人要對我的冤案負責,否則他們還會害更多的人。”前天是佘祥林被變更強制措施的第一天,從此他將告別沙洋監獄的高墻。面對媒體,他表情平靜。“有人制造冤案,還不是一個兩個,很多。”他補充說,審訊中他遭遇刑訊逼供。(《新京報》4月3日)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邏隊員,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后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
從目前揭露出的許多冤假錯案中,有相當多的案件都存在刑訊逼供。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案是如此,佘祥林案也完全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刑訊逼供在中國之所以成為一個痼疾,是有其生存的土壤,許多重大案件的偵破,公安機關任務重、時間緊,加上偵查條件有限,因而,口供便是最快捷的偵查手段,所以許多偵查人員偏好用刑訊逼供來獲取被告人的口供從而偵破案件。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用刑訊逼供獲取的被告人口供,在法庭上不容易被法官排除。目前,在法庭上通行的做法是,當被告人提出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的行為時,偵查人員只要出庭作個證或者出具書面證言說明其偵查行為合法就行,而此時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的舉證責任又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在人身被羈押的情況下,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何其之難?
因而,要遏制刑訊逼供,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必須讓用刑訊逼供獲取的被告人口供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使偵查人員沒有了刑訊逼供的動機。而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讓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的行為能被揭露,在被告人沒有舉證能力的情況下,就應當實行舉證責任侄置,由偵查人員來證明其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
筆者建議,在法庭庭審中,只要被告人提出一定的證據(比如身體受傷、同監牢的人證明等)證明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的行為,法庭就應當中止實體性審判,進行程序性審判,由控方(偵查人員)舉證并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其應當拿出有關訊問被告人時的錄像等證據來證明其偵查行為合法,并且其證據應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不能再是目前通常的做法??僅僅讓偵查人員出具有關書面證言。如果控方不能達到上述的證據要求,就應當將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口供排除在合法證據之外,不能作為案件認定的依據。
只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控方(偵查人員)來證明其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才能更有效遏制刑訊逼供,從而讓佘祥林這一類的悲劇不再重演!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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