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7-31) / 已閱9975次
名譽侵權管轄豈能游離在法律之外
來源:《中國工商報》大潮周刊-第3版各版要聞
作者:谷遼海
發表時間:2005年7月 27日星期三
“蹊蹺,蹊蹺,真蹊蹺,腸子長在肚皮外”。這是一首民間謎語兒歌。然而,最近一起“官司”也讓人產生同樣的猜問——名譽侵權管轄豈能游離在法律之外
2005年4月初,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陽江市友聯鞋業有限公司訴某報社侵犯名譽的侵權糾紛案件。原告既不是在自己所在地,也不是在被告所在地,更不是在侵權行為地提出訴訟;受訴法院既不是侵權行為結果地,也不是侵權行為實施地,更非原、被告所在地,卻搶奪著名譽侵權管轄。此種咄咄怪事竟然發生在經濟高速發達的廣州市,這究竟為哪般?
緣起報社行使特許權
2001年8月16日,某報社刊發了《商標局在行動:粵吉滬力查涉外商標案》(以下簡稱《查文》)一文的報道。《查文》新聞的所有依據均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2001年7月27日發布的商標局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情況專報第十三期所記載的內容,即:廣東、吉林、上海三省市工商部門查獲一批侵犯涉外注冊商標專用權大案。在當時尚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所提供的新聞源是絕對權威的,報社發表國家機關發布的相關文件的內容,符合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一司法解釋賦予新聞媒體享有“特許權”。這項“特許權”要求報道的依據必須是國家機關正式的有效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而且必須客觀準確,與官方文書或行為一致。《查文》的內容完全體現了這一要求,因此不涉及名譽侵權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從四個要件來判斷:其一,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其二,行為人行為違法;其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其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一般民事侵權所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出臺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新聞報道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構成侵害名譽權。”按照民法理論及實踐,雖然新聞侵犯名譽權也是屬于民事侵權中的一般行為,但有其特殊性。
作為新聞侵權,除了要具備上述所說的一般侵權行為四個基本構成要件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其一,新聞報道的主要內容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其二,侮辱或誹謗他人的內容體現在新聞作品中;其三,新聞作品刊播于新聞媒介,并公開發表;其四,新聞行為在新聞活動中有過錯。
由此可以作出判斷:《查文》敘述了三省市工商機關在涉外商標保護方面的重大行為,是對廣東、上海等三省市的工商局已經立案處理的材料所進行的客觀報道,其新聞來源合法可靠,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報社在行使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特許權”。
法院能僅憑公證爭奪管轄權嗎
2005年4月18日,筆者作為報社的法律顧問,在給受訴法院提出答辯的同時,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五一節”前夕,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280號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提交的廣州市公證處所作的[2005]穗證內經字第15516號公證書,證明原告在該公證處網站瀏覽了該報社網頁上的《查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該公證處所在地可視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故該案可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查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所有內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轄的所有司法解釋,均無記載“公證處所在地可視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本案所謂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個是在北京市豐臺區,一個是在廣東省陽江市,雙方當事人均非受訴法院的轄區。
我們再來看法院的裁定內容。其確定管轄的惟一事實依據是制作網頁公證書的公證機關所在地,不論是與原告還是與被告均無任何穩定的聯系,且與侵權行為本身都沒有任何的牽連。我們不能否定這樣的事實:隨著計算機網絡的迅猛發展,傳統的地域管轄已經受到了嚴重的挑戰。但倘若制作網頁的公證處所在地能夠成為管轄的依據,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中國任何一個地方對本案都將有管轄權。因為互聯網本身是屬于虛擬世界,跨越了任何空間的障礙,沒有國界和區域限制,在任何一個地區都可以對網頁實施公證。倘若這樣就有管轄權,其結果必然導致司法管轄權無限制地擴大,將在全世界范圍侵犯他國主權。而在我國境內,必然會侵犯到各地法院之間的法定管轄權,最終必將嚴重破壞國家的法律制度,擾亂訴訟秩序。
(注:本文作者谷遼海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