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9-1) / 已閱7049次
寵物何來“監護人”?
楊濤
北京擬逐步建立寵物監護人制度,以應對寵物增多所帶來的諸多問題。這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的。(《新京報》4月18日)
如今,概念翻新是一件時髦的事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也趕了個趟,他們將法律上的“監護人”準備創造性地用在寵物身上,不過,這一創新恐怕并不妥當。
在民法上,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因而,監護人就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由于可見,設置監護人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監護人保護的對象是人,是民事主體;二是監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近些年來,盡管全社會動物保護運動風起云涌,但其主流仍然是從保護環境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出發,強調對于動物的保護,但既然是人類社會,整個社會當然是“以人為本”,動物還不能與人平起平坐。因此,反映在民法中,人是民事主體,而動物是物,是客體。寵物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是人的權利的指向,寵物與其主人其實是就所有權人與物的歸屬關系。而監護的對象是人,被監護人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在人格上與社會上的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只是因為年紀小或者精神不正常,不能單獨表達自己的意志,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需要監護人來代其表達意志,處理一些事務。寵物同樣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志,但因為其是客體,主人處理涉及寵物的事務卻不是為表達寵物的意志,而是表達主人自己的意志。監護一詞對于寵物來說,是風牛馬不相及。
再看監護的第二個條件,監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寵物有合法權利嗎,物是為人占有、使用、轉讓與處分,其目的是為實現人的需求。當然,動物保護者會說要善待動物,寵物也應當享有一定的權益,但是,即使是從保護動物的角度出發,要求善待寵物也只是說要求對人在行使對寵物的所有權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說寵物享有權利對抗主人的所有權。主人對寵物所做的一切事情是為自己,而不是為保護寵物的權利,如果法律要求其要善待寵物,那就是國家和社會享有要求主人善待寵物的權利,主人此時善待寵物的舉動,那是在落實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
其實,北京市市政管委稱的建立寵物監護人制度,是要求每一只寵物必須注冊登記戶口,填寫寵物狀況,寵物監護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要求寵物在公共場所一律佩戴寵物身份證。一旦發生傷人等情況,即可直接與寵物監護人取得聯系,采取警告、罰款或請求賠償等懲罰、補救措施。這種制度純粹就是具體落實民法上的侵權責任的一種制度,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所謂的“寵物監護人制度”所要保護的并不是寵物的權利,而是其他人的權利,何以稱主人為“監護人”呢?從北京市市政管委建立這項制度的宗旨來看,可能稱之為“寵物管理人制度”比較妥當,寵物既然是主人的物,主人就有義務將其管理好,防止傷害他人和污染環境。
許多詞語在法律上是有特定的含義的,政府機關最好還是不要生搬硬套,否則既誤導民眾,又造成法律用語的混亂,貽笑大方。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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