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5-9-1) / 已閱8977次
美術作品的侵權認定
原告××接受濟南市建委泉城廣場建設指揮部的委托,設計浮雕作品。濟南市建委組織專家對原告創作的第六稿《泉城攬勝》進行評審,劉××參加了評審活動。后來山東正方環藝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劉××設計的《泉城攬勝》,安置于泉城廣場中部。原告以劉××和山東正方環藝工程有限公司所設計制作的《泉城攬勝》是對原告作品的剽竊,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法院判決被告劉××和山東正方環藝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制作《泉城攬勝》浮雕,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都叫《泉城攬勝》,用的素材有很接近,關鍵問題是被告作為設計師,其參與了對原告作品的評比,非常清楚原告的創作意圖和構思。非常容易讓人聯想被告確實是抄襲了原告的作品,那么為什么法院最后判決不侵權呢?
這得從著作權法保護的屬性說起,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本案中,浮雕作品屬于美術作品,原告的權利作品和被告的被控侵權作品均是借助美術體裁來表現相同的主題,即通過刻畫濟南市的歷史名勝和現實景點,表現泉城和歷史文化名城這一主題,所以,二者所選取的刻畫對象絕大部分是相同的。上述內容對于作品來講,是素材、構思,非常重要。但著作權法并不保護這些內容,而是保護作品如何表現這些內容即作品的表現形式。
安置于泉城廣場中部的《泉城攬勝》浮雕作品是命題征集方案,應征者均須在濟南的歷史名勝和現實景點中進行選擇和創作,應征者的創作題材和內容已由建設方限定,不能離開這些內容。美術作品的表現形式分整體和局部兩個基本部分組成,雙方在整體構圖上沒有相同、相似之處,被告畫面中央是解放閣,自左向右排列的景點與原告不同,各個景點都是按照地理坐標依次排開,上下起伏穿插,有嚴密的地理科學依據,而非依照原告的方式排列。雙方的局部造型不同,被告每個景點均畫出建筑的兩個立面,采用景物透視技術,增加立體視覺效果。被告的作品無論是整體還是局部,無一處與原告相同或相似。
審理期間,濟南市中級法院委托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就原告的第六稿《泉城攬勝》與被告劉××的被控侵權作品即安置于泉城廣場的浮雕作品底稿進行對比鑒定。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作出技術鑒定報告書:經過對原告作品和被告被控侵權作品的比較,專家們一致認為,原告的權利作品與被告的被控侵權作品在整體或局部的構圖和刻畫手法是不同的,兩部作品是不同的,屬創作風格和創作手法不同的兩部作品。
濟南市中級法院認為,對比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作品與被告的被控侵權作品,主要看二者的表現形式是否相同。法院采納了這份鑒定報告書,
美術作品主要保護的是在如何構圖和如何刻畫被描寫對象上,也就是作品表現形式上,美術作品的侵權可能體現在整體構圖和刻畫手法的相同上,也可能體現在局部構圖和刻畫手法的相同上,但和其想表達出來的思想內容無關。這與專利侵權判斷的標準是不同的。
作者:王瑜(知識產權律師),電話: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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