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柯 ]——(2005-8-15) / 已閱45089次
網絡法規自身所規定和調整的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網絡立法應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則,除了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外,還應注意遵循適合網絡自身特點的特殊原則:
一是綜合性原則,要求網絡立法要有廣闊的視野和總體的設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
二是漸進性原則,要求網絡立法要根據適合信息化法制建設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維護網絡的安全與秩序。
三是主動性、可行性原則,網絡立法應根據目前現實情況,并預測未來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動,早作準備,積極立法,同時注意順應立法環境、條件,確定先后秩序和輕重緩急,進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國家性和國際性原則,網絡立法要符合本國國情,具有本國本民族特色,同時必須與國際通用的標準相一致,適應國際間法規和慣例。
3、網絡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網絡及未來安全法規的內容或類型來看,它既包括修改舊的法規,也包括新的法規的訂立。可以分為這幾種類型:①關于信息網絡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維護網絡用戶權利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和用戶信息,數據保護法;③網絡金融商貿領域中的法規,包括電子金融法和電子貿易法;④維護信息網絡的安全、懲治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刑事法律規范,包括計算機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關計算機訴訟和計算機證據的程序法規等。
4、網絡立法的缺憾
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餓計算機犯罪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出現一些不同于現時期的特點,并由此引起與現行法律法規的一些沖突。因此必須充分認識我國當前刑法典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立法設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憾:
(1) 行為人低齡化對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影響
根據我國刑罰規定,已滿16周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計算機犯罪低齡化的趨勢,使得未成年人實施此類危害行為的現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們中大多未滿16歲。那么如何對待為成年人實施這類行為呢?這將是我們所面臨的新問題。依據現在刑法,我們不能要求實施計算機侵害行為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但是計算機犯罪中,只要他能夠進行這類犯罪,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他們對社會的危害相差無遠。怎樣對待不滿責任年齡,而社會危害巨大的計算機網絡犯罪人將是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棘手問題。
(2) 罪名的欠缺
現時期司法實踐中大量發生某些違法乃至于足以構成犯罪的計算機嚴重違法行為,由于我國刑法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發條規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將導致對此類行為無法懲處。可以遇見今后將大量存在的此類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計算機存儲容量的行為,二是竊用計算機時間的行為,三是幫助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3) 對刑事司法協助的沖擊
到目前為止,由于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計算機使用范圍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導致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計算機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計算機使用率較低的國家中,針對本國的計算機犯罪發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過計算機網絡對他國的計算機系統實施攻擊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這一方面導致計算機犯罪的跨國司法協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顯得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也顯示了一個實際難題,即一些國家將計算機罪明確加以規定,而另一些國家則根本不承認計算網絡犯罪。這顯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國的司法協助難度大大增加。
計算機網絡犯罪是一種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齡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觀念,在獵奇沖動之下,頻頻利用計算機作案。針對這些情況,在完善網絡理立法的同時,還應該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教育,增強相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網上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網上執法,全力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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